[临时公告]普英特: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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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0426 证券简称:普英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公告编号:2025-038

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

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38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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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

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负

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

的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

的有关规定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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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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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项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38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

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

定最低 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的,需要对会议进行录音或录

像,股东会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 中 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 加 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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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 大 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 中 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 长 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 履 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五)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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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

所挂牌上市;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

所挂牌上市;

(九)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

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

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 或 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 场 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 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公告编号:2025-038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

人;

……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8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每

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 事。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

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 事。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

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

公告编号:2025-038

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

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

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告编号:2025-038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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