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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0426 证券简称:普英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公告编号:2025-038
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
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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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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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
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负
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
的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
的有关规定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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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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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项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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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
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
定最低 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的,需要对会议进行录音或录
像,股东会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 中 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 加 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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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 大 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 中 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 长 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 履 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五)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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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
所挂牌上市;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
所挂牌上市;
(九)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
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
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 或 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 场 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 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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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
人;
……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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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每
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 事。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
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 事。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
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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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
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
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告编号:2025-038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