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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硕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博硕光电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30。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 14:00 在 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园揽月街33号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起止时 间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曹耀辉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49,128,733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7.06%。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共 0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4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 249,128,7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7.06%。
经核查股权登记日期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各股东均为截 止*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因公司章程修改拟对应修订公司各项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0 刘新焱
经办律师:
袁 毅
刘新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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