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川机器人: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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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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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1
证券代码:835015 证券简称:川机器人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内“股东大会”
“股东会”
章程内“辞职”
“辞任”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
规定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
份有限公司。
第 6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6 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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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12 条 “机器人及零部件、自动化
装备与自动化生产线及自动化系统、自
动化立体仓库及智能仓储物流设备;计
算机硬件、智能设备、仪器仪表、计算
机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信息技术与网
络系统、计算机软件、自动化信息系统、
自动化控制系统、监控与安防系统;建
筑智能化及机电工程设计与施工,智能
化光机电技术、信息技术、交通技术、
能源技术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制
造、销售、安装、调试、租赁及相关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
品及耗材;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及
制品、非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及制
品、化工材料(不含危化品)及制品、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设计、研发、制造、
销售、安装、租赁及服务;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及服务;自营商品的进出口贸
易(国家禁止的不得经营,限制的品种
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
第 1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机器人
及零部件、自动化装备与自动化生产线
及自动化系统、自动化立体仓库及智能
仓储物流设备;计算机硬件、智能设备、
仪器仪表、计算机机械电子设备及配
件、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计算机软件、
自动化信息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监
控与安防系统;建筑智能化及机电工程
设计与施工,智能化光机电技术、信息
技术、交通技术、能源技术及相关产品
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安装、调
试、租赁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电子产品及耗材;金属材料
(不含贵金属)及制品、非金属材料(不
含危险品)及制品、化工材料(不含危
化品)及制品、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设计、
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租赁及服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自营商品
的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的不得经营,
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 15 条 第 15 条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
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 1 元人民币
第 15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0,000,000 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2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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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 2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
的股份。
第 2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
的股份。
第 21 条 公司因本章程 20 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0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0 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 21 条 公司因本章程 20 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0 条
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0 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
销。
第 27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27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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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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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28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28 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29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 29 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 30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第 30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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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三款规定情形,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条
第 34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第 34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控制权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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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章程干预挂牌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
害挂牌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 会
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
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
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 72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72 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90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第 90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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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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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第 92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 107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 107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 109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 109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他
相关决议;
第 135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
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等事宜。
第 135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
作。
第 138 条 本章程 0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 138 条 本章程 0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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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 142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
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
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 142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
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
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 149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 149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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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提示”以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
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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