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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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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0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修订内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及《公司章程》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
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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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会计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
《企业会计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问责与处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稽核审计部牵头组织相
关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
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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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
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九)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差错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调查责任原因和整改措施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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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等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其他形
式。
公司采取上述措施的,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
单独使用亦可并用。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其他重要公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最新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