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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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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宏电方 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宏电冷董2024年年度股东咏会的析法律越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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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成东方大厦A座甲单元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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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五年五月
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宏电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法律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它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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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经核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在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科技创业中心B栋8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道忠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数据资料,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4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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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持有公司股份29,9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上述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委托理财的议案》
(二)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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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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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票数29,99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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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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