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达诺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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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发布于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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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33189 证券简称:达诺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公告编号:2025-042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2

(二)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

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

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

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

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

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

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30%以

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

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公告编号:2025-042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

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

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

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公告编号:2025-042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

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

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

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42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的程序说明;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

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

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募

公告编号:2025-042

集资金专户。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重点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

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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