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科英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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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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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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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73881 证券简称:中科英泰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及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

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

下简称“

《治理规则》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公告编号:2025-034

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

化组合,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四)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

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二)委托经营或理财;

(三)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收购、增持其他企业的股权;

(五)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六)其他对外投资。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

、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

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权限与审批程序执行。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公告编号:2025-034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

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九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

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

和考核。

公告编号:2025-034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

行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

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除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外, 公司

对外投资须经过“申请→调研→初审→审核→实施”五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申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事项涉及的内容,向总经

理办公会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资料。

(二)投资项目调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成立项目工作小组,

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

依据,对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资金筹措、发展前景、风险因素等方面

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的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

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三)投资项目初审。项目的审核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

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由项目工作小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和

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后,按章程规定的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四)投资项目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

(五)投资项目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公司总

经理组织实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

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及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建设进

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进行项目评价,并

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或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股东会汇报。如发现项

目决策有重大失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根据章

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按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及时修订、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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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时,应认真分析金融市场状况和具体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形成详细的投资

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分析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 须依据公司章程与相关制度规

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至多只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开设一个 A 股股票账户,

并且必须使用本公司的名称。严禁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

股票提供资金。

公司买卖金融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

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

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存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公告编号:2025-03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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