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推荐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
牌规则》),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联环境”、“巨联
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开转让事宜已经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会,并通过了相关决议。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
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我公司”或“主办券商”)对巨联环境的公司业务、
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对巨联环境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出具本推荐报告。
注:本推荐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不存在以下情形:
恒泰长财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
份的情形;
申请挂牌公司持有、控制恒泰长财证券股份的情形;
恒泰长财证券巨联环境推荐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成员及其配
偶,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申请挂牌公司权益、在申请挂牌公
司任职等情形;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2
恒泰长财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形;
恒泰长财证券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情形。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项目组根据《工作指引》《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巨联环境进行了尽职调查,
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巨联环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分董事、监事、员工等
进行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中名国成”)注册会计师和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融鹏律所”)
律师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恒泰长财证券出具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巨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向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部(以下
简称“质控部”)提交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质控部审核,立项申请文件符合《恒
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立项管
理规定”)、《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
项目立项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立项标准细则”)等制度的要求。恒泰长财证
券质控部将相关立项申请文件发送立项委员会审核。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立项会
议,经参会的立项委员一致表决,同意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项。
2025
年
10 月 23 日,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3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向恒泰长财证券质控部提出质量控制审核申请,
恒泰长财证券质控部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进行了现场核查,
向项目组出具《质控部关于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现场审
核意见》。项目组进行补充核查、修改项目申请文件后,向质控部提交《关于福
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质控部审核意见的回复》以及补充的
项目工作底稿。恒泰长财证券质控部经审核后,通过了项目工作底稿的验收,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提交内核部。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我公司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对巨联环境股票拟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的推荐文件进
行了认真审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
为许增顺、王万军、林海燕、金森乐、郭文玲、陈跃杰、任杰
7 名。上述内核成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
不存在持有拟推荐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该公司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我公司内核负责人指定
7 名内核
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对巨联环境的推荐挂牌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1、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
认为项目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
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组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
项、业务技术事项发表了意见。项目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
查。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对巨联环境
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4
文件中涉及的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3、根据《挂牌规则》的要求,对巨联环境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进行审核,认为
巨联环境符合如下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
万元;
2、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3、公司治理健全,合法合
规经营;
4、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
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并满足条件: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综上所述,巨联环境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7 名内核成
员经投票表决,同意我公司推荐巨联环境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四)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组对巨联环境的尽职调查情况,我公司认为巨联环境符合《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
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因此,我公司同意推荐巨联环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逐项说明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1.内部审议情况
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具体事
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申请获得核准
后将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股东人数情况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5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东人数为
2 人,未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
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恒泰长财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恒泰长财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巨联环境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
章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前身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成立的福建巨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履行了
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设立的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公司合法存续。已
合法存续两年以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本总额为
5,000.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5,000.00 万元,不少于 500 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
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挂牌条件。
(
2)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不存在股权代持
情形,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6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完成,公司成立至今,共发生了两次增加注册资本,未发
生过股权转让。根据公司及股东的相关说明,公司的历次增资均履行了相关法定
程序,相关决议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亦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
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
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并完善了巨联环境《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公司与股
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全面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目前公司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各自职
责。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公司成立后已制定关联交易
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等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效运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照各项治理制度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已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认为公司
现有的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质量、有效地识别和控制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能够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
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便于接受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符合
公司发展的要求。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方的承诺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义务,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7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被列
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基于上述,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
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和公司及相关方的声明
和承诺,最近
24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而
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刑事处罚、
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公司的业务已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许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基于上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
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的挂牌条件。
(
4)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主营业务为管道非开挖修复及管网检测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
务未发生变化。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8
公司主营业务中,管道非开挖修复为公司主要业务,报告期各期收入贡献均
在
85%以上,占比显著,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根据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名国成专字
(
2025)第 3878 号)《审计报告》,审验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收入
可持续、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所列举的影
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3)近两年公司合法经营,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不存在依
据《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挂牌条件。
(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委托
恒泰长财证券担任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推
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持续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挂
牌条件。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设立及历次验资报告、各股东声明与承诺,公司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
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9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根据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档案、三会文件等资料,
公司共发生了两次增加注册资本,未发生过股权转让;公司不存在发生股份发行、
股份转让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
原的情形。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相关各方签署的协议、
决议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亦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
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
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起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
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档案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未设置表决权差异
安排,因此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6.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管道非开挖修复及管网检测业务。公司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
业务,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
并经网络查询,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0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
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
2)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12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7.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
会计制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已聘请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
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名国成专字(
2025)第3878号)。
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不早于股份公司成立日*开通会员可解锁*
29日。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1
易、资金往来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
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
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管道非开挖修复及管网检测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化。
公司主营业务中,管道非开挖修复及管网检测业务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4 月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00%,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或业务
2025 年 1 月—4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3,799.38
100.00% 11,895.13
100.00%
8,681.82
100.00%
管道非开挖修复
3,371.89
88.75% 11,177.03
93.96%
8,647.93
99.61%
管网检测
427.49
11.25%
718.10
6.04%
33.89
0.39%
其他业务收入
-
-
-
-
-
-
合计
3,799.38
100.00% 11,895.13
100.00%
8,681.82
100.00%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4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00%,公司报告期内主
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及服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度,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等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2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同时,为规范关联
交易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承诺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情形,
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避免出现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制定并通过了《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建
立了资金占用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不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0.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管道非开挖修复及管网检测业务。不属于《挂牌规则》第二
十条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互联网应用、医疗健康、新材
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领域以及基础零部件、基础
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产业基础领域,且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因此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1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指标
根据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名国成专字(
2025)第3878号),公司最近一期末(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股
净资产为
1.70元/股,不低于1元/股。
根据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年、2024
年、
2025年1-4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21.17万元、1,565.93万元、
177.1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归属于申请
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1.70元/股,满足《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之“挂牌
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元/股,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
于
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指标。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3
公司主要从事管道非开挖修复及管网检测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属于“N78 公共设施管理业”大类
下的“
N7810 市政设施管理”。巨联环境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巨联环境按照《挂牌规则》“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以投资者需求
为导向,结合自身情况及所属行业特点、发展趋势,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巨联环境不存在豁
免披露事项。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市政设施管理,行业下游市场客户以政府机构、事业单位
及国有企业为主,行业发展情况与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行业政策、当地政府财政
资金支持度等因素关联性较高。一般在宏观经济上行阶段,政府财政资金较为充
裕,相关业务的需求较高。如因宏观经济形势及政府相关采购政策变动或财政资
金情况趋紧等因素致使市场出现需求波动,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回款效率、
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的风险
排水管网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容量大,市场参与者数量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持续激励,未来行业优胜劣汰将加速,市场竞争态势将愈加
激烈。若公司不能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资产规模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持续保持
较强竞争力,将可能在竞争中失去优势,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4
(三)核心技术泄露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技术驱动特征明显,技术迭代较快。因此,公司核心竞争力之
一为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涉及多学科技术交叉开发与应用,可以在不同环境、
不同工况条件下进行专业化处理,对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和项目经验积累,公司在相关领域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与专
利,并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核心技术人员。针对公司核心技术保护,公司实施
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但仍不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泄密或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
获取公司商业机密的可能性。同时,随着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内对人才的竞争日
趋激烈,公司若不能持续维护现有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研发团队的稳定,并不断吸
引业内优秀人才加盟,可能会导致核心技术人才流失,从而对公司的未来发展造
成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魏金华、林威恒持有公司 100.00%的股份及股份表决权,处于
绝对控股地位。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做出不当的战略决
策,可能对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使用个人卡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代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报
销等款项的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已经对个人卡进行注销。目前,公司已经建
立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但是,
若未来相关内控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则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均
将存在风险。
(六)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不佳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385.44 万元、563.52 万元及
-821.27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不佳。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常人工、
材料、机械等资金投入在前,而客户结算、支付工程款在后,客户回款审批程序
较长甚至出现延迟、滞后,因此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为紧张。随着公司业务的
发展,如果未来地方政府投资力度或财政资金不足,或者客户结算、回款不及预
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将持续紧张。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5
(七)应收账款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023.03 万元、8,706.23 万元和
9,520.05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11、1.87 和 0.42,
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虽然公司主要客户资质良好,但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
进一步提高,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继续增加。如未来公司客户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并增加坏账损失的风险。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6
(八)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
[2017]2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报告期内享受
15.0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公司的优惠有效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14 日。若未来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或重新认定,则公司将无法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
政策,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公司部分合同获取方式不合规的风险
公司存在部分合同获取方式不合规的情况,主要表现在部分合同的取得应履
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而
非受托方,公司作为受托方无需承担相关行政责任。上述合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不排除合同无效的风险。
(十)公司业务获取方面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投标模式与商务洽谈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业务订单,公司
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为商务洽谈。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订单的收入金额及占
比分别为:2023 年度 3,103.75 万元,占比 35.75%;2024 年度 5,499.35 万元,
占比 46.23%;2025 年 1-4 月 1,061.29 万元,占比 27.93%。招投标过程通常受到
客户预算、市场情况、招投标条件及竞争对手情况等公司不能控制的若干因素影
响,因此公司通过招投标所获得合同的数量、金额等方面都会有所波动,从而可
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项目组于
2025 年 9 月,对巨联环境的控股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进行了现场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
加强相关主体合规意识,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7
务,督促其知悉负有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承诺履行等方面的责任,协助其提
高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
七、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说明是否符合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创新层进层条件
(如有);
不适用。
八、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是否合法
合规
恒泰长财证券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
巨联环境除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
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以及巨联环境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过程中均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
关规定、行业自律规范等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巨联环境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主要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访谈、函证等查证方
法对巨联环境进行尽职调查
,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巨联环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分董事、监事、员工等
进行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和北
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
发展计划。
主办券商认为,巨联环境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8
牌并公开转让,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恒泰长财证
券同意推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在其挂牌后对其进
行持续督导;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正常,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的产
业政策或税收政策、主要业务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
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
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公司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根据项目组对巨联环境的尽职调查情况,审计截止日后巨联环境经营
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认为巨联环境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9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福建巨联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之签
字盖章页)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