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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4793 证券简称:华强方特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
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
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
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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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本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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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相关证券
监督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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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的,应在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
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计算 20 日的起始期限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计算 15 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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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
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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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向股东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根据法规、规定,公司
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权登记日如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章程规定的单独计票事
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并按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同时在
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明确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及代
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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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还应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的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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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需)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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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相
关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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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 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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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 公开发行股票;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参与股东会的股东均与审议的交易事项
存在关联关系的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全体股东无需回避。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
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其关联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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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
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和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
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
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的所有其
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
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结束后,若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关联交易投票,或者股东对
是否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
关决议。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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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且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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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人选由各发起人推荐,经第一次股东会(创立大会)
选举产生;
2. 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在经
董事会审议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3. 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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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
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或
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解释。
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