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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430367 证券简称:力码科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的言行行为,正确履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息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
司》、非上市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
规则(试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规定、《北京力码
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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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公告稿
和备查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务,保证的及时、准确、合
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接替或因故不能履
行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孙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
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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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对其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
主办券商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
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平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幕进行交易
或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声明并说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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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官网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公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件报送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
商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等相关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事件没达到《规则》披露标准,或
者《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董事会认为
该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规则》时披露。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机秘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
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披露,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按照要求
说明未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
第三章 挂牌时的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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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从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
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系统公司报备。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理
人员)声明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其命后
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四章 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报送定期告
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后,
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
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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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
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
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
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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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
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
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
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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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
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
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
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一) 公司简介;
(二)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重要事项;
(五) 股本变动及东情况;
(六) 董事、监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工情况;
(七)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八) 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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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
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
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规则》及相关规
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
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
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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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
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
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
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
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挂牌公司按照规定聘请
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
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
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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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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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孙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并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
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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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
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
更、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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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
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
安排。
第五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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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
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
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
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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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
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
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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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
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
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
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
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
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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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
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
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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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
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
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
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
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
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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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
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
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
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
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
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处罚;
(六)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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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
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
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
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公告后,相关信息披
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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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
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
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
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
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
泄露。
第八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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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
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
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
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口头)
、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八十五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
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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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转让日内。
(四)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 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
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
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日常性关联交
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八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