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普常青: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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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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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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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430698 证券简称:康普常青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武汉康普常青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
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2、因公司章程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对应变化的,因无实质性修订条款
故相关治理制度不再上会审议并披露。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具体
担任人选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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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继承或质押,但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继承或质押,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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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2)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
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和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
(11)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
(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4)与关联人达成交易金额(含同一
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1)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
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5)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
(9)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11)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2)与关联人达成交易金额(含同一
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含 5%)的关联交
易;
(13)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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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含 5%)的关联交
易;
(15)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
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
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
第五十二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
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
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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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和决策能力,其任职资格应经董事
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的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的人员;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的人员;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的人员;
(六)被公司解聘或开除的人员;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员。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知识和决策能力,其任职资格应经董事
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公司解聘或开除的人员;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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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五十四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主 要 职
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10)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更换或
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
东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
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9)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更换或推
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
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
;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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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工作;
(16)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含
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
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 0.5%(含 0.5%)以上(孰高者为
准)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
元)以下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不含 5%)以下(孰高者为准)的交易;
(17)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18)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工作;
(15)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含
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
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 0.5%(含 0.5%)以上(孰高者为
准)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
元)以下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不含 5%)以下(孰高者为准)的交易;
(16)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
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
行讨论、评估;
(17)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第八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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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
订)
》
,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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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系统性修订。
三、备查文件
1.武汉康普常青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武汉康普常青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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