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朗润智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06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68
证券代码:
837224 证券简称:朗润智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第三
十八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事项(统称为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事项(统称为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
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关联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
(三)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二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
以上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十二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
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
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九)审议批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
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子公司委派、任免、推荐或提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五)审议批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购买或出售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购买或出售资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统称为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享
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不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单笔超过 100 万
元人民币,或同一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或不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满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的,
或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不满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不
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统称为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享有决策
权并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议
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
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
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第一百零二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
联交易,董事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
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2%,或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交
易。
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必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
联交易,董事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
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0.5%,且达到 300 万元人民币
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财务资助的特别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率超过 70%;
(二)单次资助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提供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安全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立、
重组、解散方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安全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立、
重组、解散方案;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十二)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购买资产交易的成交金额单笔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同一年度累计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租入或租出资产交易的成交金额不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
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十二)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及程
序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发起人
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
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及程
序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发起人
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
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后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候选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后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
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
挂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清算义
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资助的特别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资助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tmp/1f69bafb-3c67-4222-aff9-76f66518a95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68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
提示”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
》对公司现
有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进行了修
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订内容。
三、备查文件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6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