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永天科技: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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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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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
430273 证券简称:永天科技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
报道、传送各式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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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按规定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发布、报道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
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内幕
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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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知内幕信
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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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十)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并在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属单位、职务、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所处
阶段等。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
公司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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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交易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
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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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相关
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全国股转
公司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登记备案材料保
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并将
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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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 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
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相关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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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公司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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