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润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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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

836745 证券简称:海润股份 主办券商:诚通证券

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2M。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定向发行;

(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定向发行;

(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告编号:2025-023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公告编号:2025-023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

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

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

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投股

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

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

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

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

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

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投股

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

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

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九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阅。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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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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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告编号:2025-023

讼。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公告编号:2025-023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

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

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公告编号:2025-023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3

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

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

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

近或相同业务。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

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

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

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

近或相同业务。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公告编号:2025-023

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

事和 1 名职工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

监事和 1 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公告编号:2025-023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

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

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公告编号:2025-023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媒

体上公告。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公司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公告编号:2025-023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公告编号:2025-023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第八条及以后条款序号顺延。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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