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达新能: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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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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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33282 证券简称:康达新能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提供。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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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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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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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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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特别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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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

上的融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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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其它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并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召集人推荐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公告编号:2025-043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

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不同意召开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或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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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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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在议事规则中明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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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由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

或合计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告编号:2025-043

(二)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将书面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

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公告编号:2025-043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或律师(如有)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六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当日。

第九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公告编号:2025-043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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