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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1447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决策与管
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珠
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
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
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
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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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3、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4、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5、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
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6、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7、存在重大投资事项时,总经理指定专人组成公司投资部,公司投资部为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
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有关资料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
8、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
会,应向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投资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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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对于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含 300 万元)以上的事
项,投资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一般包
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
9、董事负责制定重大投资事项的方案,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
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10、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 300 万元以内的事项应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对外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内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
施;对外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11、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经过慎重考虑后,仍
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12、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13、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和其他
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投资部报告,由投资部组织对该投资进行审批;公司任命的
控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的审批结果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审
议。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规定,由公司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14、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
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5、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
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16、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投资部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
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必要时,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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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17、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18、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投
资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19、公司投资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所规
定的内容。
20、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投资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项目完成
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21、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项目及时进行跟进、监
督与管理。
22、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投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与沟通,
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
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
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23、公司审计监督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
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
24、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事先获得公司的同意;
(二)选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在签署投资协议
时,应当确保公司可以选任控股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并可以确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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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的人选。
25、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
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控股子公司在
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依法有效
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26、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
度。
27、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的月度财务报
告和管理报告。
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制度,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29、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与子公司(尤其是参股子公司)进行联络,
了解其日常运作、财务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索取或调阅有关资料,发
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应提出相应处
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30、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情况,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
应的处分。
31、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且在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
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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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违反国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33、本制度所称“以上”
、
“以下”
、
“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
、
“不满”则
不含本数。
34、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5、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