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瑞纽机械: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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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

/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6: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蒋嘉娜律师、王浩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

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

前(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

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2、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等内容,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

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经在股东

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6:3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00。会议的时间、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告披露的

一致。

经验证,本次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6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制定和修订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增选董事并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并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

议案》;

(五)《关于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前述议案已获

得有效表决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晨 蒋嘉娜

__________________

王 浩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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