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3373 证券简称:雄伟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明确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职
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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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
1)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
规定;
(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披露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
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
列要求: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
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还应当具
备下列情形之一:
(
1)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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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
3)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供担保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
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
6)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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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
5)为股东提供担保;
(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十六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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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
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
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
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二十二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
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担保登记。
第七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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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负责人,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
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
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对外担保
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
1)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
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专项报
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
(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
4)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
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
(
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6)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属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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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追偿。
第八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
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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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