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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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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86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3-3-1
目
录
释 义 ............................................................................................................................ 2
引 言 ............................................................................................................................ 5
一、本所简介 ................................................................................................................ 5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 5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0
四、公司的设立 ..........................................................................................................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 20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26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36
八、公司的业务 .......................................................................................................... 4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67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84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3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7
十六、公司的税务 .................................................................................................... 10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7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9
十九、结论性意见 .................................................................................................... 110
法律意见书
3-3-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景隆智
装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景隆有限
指 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天津分公司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京景隆
指 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华西银峰
指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罡天
指 上海罡天矿业科技事务所(普通合伙)
景隆智盛
指 廊坊景隆智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天科源
指 北京中天科源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威力清
指 北京威力清矿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星戈信达
指 北京星戈信达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朗德金燕
指 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大厂支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沧州银行大厂支行
指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挂牌、本次股票挂牌 指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泰证券、主办券商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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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令第 41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
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
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发起人协议》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
议》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之补充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原名称为“《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系由公司根据新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修订而来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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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景隆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康达
法意字【2025】第 0586 号)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
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742 号)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可能会存在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此
类差异系因数据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而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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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86 号
致: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项
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
规则》、《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
中心8、9、11层。本所在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
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
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均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
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
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对本次挂牌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挂牌应具备的条件等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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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及
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交流。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
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挂牌至关重
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
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上述证
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
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
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
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
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业务发展
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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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挂牌之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
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
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
于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交易
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公开
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
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 5,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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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批准了本次挂牌,并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票挂牌的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挂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
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条件,尚需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全国
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公司本次挂牌的审核意见。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法设立、以景隆有限的全体股东蒲长晏、蒲越、刘芳、华西银峰、
上海罡天、景隆智盛、王晓梅、饶炜、顾琦锦、竺春飞、王俊杰、田向东、王
建娥、孙建忠、石爱珍、吕文舵、杨淑云、何丹、苏保霞、吴德政、侯成作为
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廊坊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开通会员可解锁*1177Q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公司住所为大
厂潮白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蒲长晏,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整,类型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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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矿山机
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
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
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公司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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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应具备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逐一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公司前身景隆有限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并以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基
准日,按照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有
限公司依法设立以来已存续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5,0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和《挂牌规则》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出具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一直为中大型煤矿掘
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业机器人和石油带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根
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325,855,137.16 元、373,404,741.54 元和 143,392,345.43 元,占公司当期营
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81%、99.69%和 99.61%,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突
出。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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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有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许可,具有开展业务相
应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务在
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且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962.26 万元、5,706.02
万元和 688.58 万元,最近两年及一期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②公司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7.48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
(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中大型煤矿掘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
业机器人和石油带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提供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
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②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③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4)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不存在《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
申请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明确,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
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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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制定和完善了《公
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
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并有效运作。
(2)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评估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董事会对
公司治理机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讨论、评估,确认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
立了相对健全的股东保障机制,且能够有效地执行。
(3)经核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
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4)根据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提供的书面声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司法》、《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依法
履行相关义务。
2、合法规范经营
(1)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及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企业上市有无违法违规
记录查询版)、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
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
《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公司
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
务必需的资质、许可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
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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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
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⑦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已设有独立财务
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财务报表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立
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3)根据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公司出具的说明,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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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五、公司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公司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分开;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公司已经
召开股东会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了确认,且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公司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程序和相应决策权限进行了规定,
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
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
(1)根据公司工商档案资料、相关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公司股东的
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现有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有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2)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亦未被冻结、设定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所述,公司自其前身景隆有限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事宜均已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决议和外部审批程序。根据公司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并经公司确认,
公司子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3-3-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明晰,股票
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规
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经核查,公司已聘请中泰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并已签署《推
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中泰证券负责本次挂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
作。
经查询全国股转系统网站的公开信息,中泰证券已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具备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为本次挂牌出具了《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对公司符合挂牌条件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委托主办券商
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和《挂牌规则》第十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过上述相关核查之后,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各项
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过程
公司系由景隆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
过程如下:
1、2023 年 12 月 4 日,大华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21613 号《廊坊景隆
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3 年 10 月 31 日,
法律意见书
3-3-16
确认景隆有限净资产为 329,446,943.77 元,扣除专项储备 3,387,400.15 元后的可
折股净资产为 326,059,543.62 元。
2、2023 年 12 月 5 日,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卓信大华评
报字(2023)第 5027 号《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拟实施股份改制设立股份
公司所涉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确认
景隆有限在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455,656,842.11 元。
3、2023 年 12 月 5 日,景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按截
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现有股东为发起人;同意按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
50,000,000 元计入股本,每股面值 1 元,由公司现有股东按照各自在公司的出
资 比 例 持 有 相 应 数 额 的 股 份 , 可 折 股 净 资 产 扣 除 折 合 股 本 后 的 余 额
276,059,543.62 元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4、2023 年 12 月 17 日,景隆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
议》,以其各自拥有的景隆有限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
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2023 年 12 月 17 日,景隆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樊鹏飞为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6、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
人审议并一致通过了《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
于发起设立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报告》、《关于河北景隆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选举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河北景隆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河
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
法律意见书
3-3-17
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关于决定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报酬
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注册登记
及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7、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
董事长,并聘任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
8、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
监事会主席。
9、2023 年 12 月 20 日,大华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732 号《河北景隆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 2023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5,000.00 万元,均系以景隆
有限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 5,000.00 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 276,059,543.62 元转为资本公积。
10、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在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毕整体变更的变
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其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开通会员可解锁*1177Q 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公司的住所为大厂潮白河工业区,法定代表
人为蒲长晏,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整,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矿山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基础制造装
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
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时,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所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法律意见书
3-3-18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蒲长晏
25,000,000
50.00
净资产
2
蒲越
4,500,000
9.00
净资产
3
刘芳
4,000,000
8.00
净资产
4
华西银峰
3,000,000
6.00
净资产
5
上海罡天
2,725,000
5.45
净资产
6
景隆智盛
2,025,000
4.05
净资产
7
顾琦锦
1,000,000
2.00
净资产
8
竺春飞
1,000,000
2.00
净资产
9
王晓梅
1,000,000
2.00
净资产
10
饶炜
1,000,000
2.00
净资产
11
王俊杰
750,000
1.50
净资产
12
孙建忠
500,000
1.00
净资产
13
田向东
500,000
1.00
净资产
14
王建娥
500,000
1.00
净资产
15
杨淑云
500,000
1.00
净资产
16
吕文舵
500,000
1.00
净资产
17
石爱珍
500,000
1.00
净资产
18
何丹
350,000
0.70
净资产
19
苏保霞
250,000
0.50
净资产
20
吴德政
250,000
0.50
净资产
21
侯成
150,000
0.30
净资产
合计
50,000,000
100.00
—
(二)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相关情况
1、2025 年 9 月 15 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255 号《河北
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因股改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
错,对其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调减股改基准日净资产 40,310,923.68 元,
更正后的股改基准日净资产为 289,136,020.09 元,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可折股净资
产为 285,574,556.73 元。
2、2025 年 9 月 15 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天华资
评报字[2025]第 10810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调整,于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原评估值为 45,565.68 万元,调整后评估值为 42,562.18
万元,调减 3,003.50 万元。
3、
2025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
《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
法律意见书
3-3-19
对景隆有限净资产调整事项进行确认,并同意根据调整后的净资产值对《发起
人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各发起人确认就上述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存
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股权争议和纠纷。
4、2025 年 9 月 15 日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溯调整股改基准日
净资产及调整折股方案等事项的议案》,同意追溯调整股改基准日公司的净资产。
此次调整后,景隆有限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289,136,020.09 元 , 扣 除 专 项 储 备 3,561,463.36 元 后 的 可 折 股 净 资 产 为
285,574,556.73 元;景隆有限各发起人以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景隆有限经审
计 的 可 折 股 净 资 产 285,574,556.73 元 折 合 50,000,000 元 计 入 股 本 , 其 余
235,574,556.73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5、2025 年 11 月 13 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740 号《关
于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新增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经复核,公司 2010 年 11 月 2 日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新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动情况,与实际出资情况相
符。
经过上述相关核查之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
后净资产仍大于折合股本金额,该等调整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整体变更时发起人
出资不实;该等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及发起人
资格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由景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中,由景隆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
在纠纷。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景隆有限的权益作
法律意见书
3-3-20
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公司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
要的程序,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均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资格的机构
出具,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所议事项及所做出的决议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从事中大型煤矿掘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
业机器人和石油带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备与业
务经营有关的采购、财务、质量安全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体系,拥有业务经
营所需的相关资产和技术,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亦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
范围相符。
2、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以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财务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
1、公司系由景隆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根据大华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立信出
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
股东所缴纳的出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其生产经营必需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法律意见书
3-3-21
权。上述资产产权清晰,公司对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独立于其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权属关系的界定明确,不存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超越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干预公司作出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根据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的简历、填写的调查问卷、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
专职,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
领薪,亦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业务的情形。
3、根据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建立劳动、人事
与工资管理制度,并与其聘用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发放薪酬,
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①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社
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数
385
已缴纳人数
367
未缴纳人数
18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
已届退休年龄,无需缴纳
15
员工新入职未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2
在原单位缴纳
1
法律意见书
3-3-22
②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住
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数
385
已缴纳人数
366
未缴纳人数
19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已届退休年龄,无需缴纳
15
员工新入职未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3
注
在原单位缴纳
1
注: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因员工新入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与因员工新入职未
缴纳公积金的人员存在差额的原因系新入职的
1 名员工在社会保险申报的办理期限内而不
在住房公积金申报的办理期限内。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合规证明情况
2025 年 8 月 11 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
《证明》
,
确认: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和廊坊市有关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
工伤等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用工合法合规,未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会
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过任何处罚,亦不存在欠缴或
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了
《证明》
,
确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5 年 8 月 21 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厂回族自治县管理部出
具了《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证明》,确认:公司在缴存期间,
该中心未发现其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亦未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025 年 8 月 6 日,天津市公共信息中心出具了《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确认:天津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法律意见书
3-3-23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7 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领域及住房公积
金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2025 年 8 月 6 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了《市
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确认:北京景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7 日在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领域及公积金领域无
违法违规信息。
公司实际控制人蒲长晏、蒲越已出具承诺,“如景隆智装及其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景隆智装及其子公司”)因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未足额、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导致景隆智装及其子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相关费
用、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其他方索赔的,本人将无条件补足景隆智装及其子公
司应缴金额并承担景隆智装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5、公司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情况
(1)劳务派遣
经核查,报告期内,为满足临时性的用工需求,公司存在通过河北亚坤人
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肥审批劳派第 2021005
号)进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公司与劳务派
遣公司签署的合同、劳务派遣费用支付凭证、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及被派遣劳动
者名册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分别为 22 人、13 人
和 12 人,未超过公司用工总量的 10%;派遣劳务人员在公司保洁、门卫、帮厨
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劳务派遣
经营资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劳务外包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与劳务外包方签署的合同、劳务外包费用支付凭证等
相关文件资料,报告期初至 2023 年 11 月,公司存在通过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
法律意见书
3-3-24
远驰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经核准注销)进行劳务外包
用工情形,主要涉及后勤环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上述劳务外包方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公司与上述
劳务外包方未因劳务外包合同的履行发生过争议或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1、公司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并聘任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对股
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2、公司的上述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
策和运作,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其运作保
持独立完整,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1、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且在银行开设独立基本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
其他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形。
2、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均按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3、公司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其
他关联企业中担任职务。
4、根据公司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
预公司资金使用之情形。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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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管理体系。公
司内部设立的主要业务部门为制造部、采购部、工艺技术部、计划物流部、财
务部、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基建后勤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管理部、研究院、
信息化办公室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独立的生产模式、采
购模式、销售模式。公司拥有与中大型煤矿掘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业机器
人和石油带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相关的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独立
自主的技术研发能力,拥有独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具备相关业务市场的准入
资质,且独立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决策及独立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能力,并拥有与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资产,并建立了
自主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公司的业务经营均由自有部门完成;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962.26 万元、5,706.02 万元和 688.58 万元,公司连续两年及一期持续盈利,
经营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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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18名自然人和3个机构。其中,自
然人发起人为蒲长晏、蒲越、刘芳、王晓梅、饶炜、顾琦锦、竺春飞、王俊杰、
田向东、王建娥、孙建忠、石爱珍、吕文舵、杨淑云、何丹、苏保霞、吴德政、
侯成;机构发起人为华西银峰、上海罡天、景隆智盛。
根据各发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且均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并具有中国国籍;上述机构发起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
格,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发起人人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经核查,景隆智装系由景隆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景隆有限股东作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其于基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拥有的景隆有限净资产
折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大华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732号《河北景隆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及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40
号《关于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新增注
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发起人用以投资的相关权益产权关系
清晰,且已全部足额到位,投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
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000,000股,公
法律意见书
3-3-27
司现有股东为21名,包括18名自然人股东和3名机构股东,即为上述所有发起人。
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 1 ) 蒲 长 晏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蒲长晏直接持有公司25,000,000股股份,通过上海罡天间接持有公司1,635,000股
股份,合计持有公司26,635,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27%。蒲长晏现任
公司董事长。
( 2 ) 蒲 越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蒲越直接持有公司4,500,000股股份,通过景隆智盛间接持有公司50,000股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4,55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10%。蒲越现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 ) 刘 芳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刘芳持有公司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0%。刘芳现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 4 ) 顾 琦 锦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5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顾琦锦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 5 ) 竺 春 飞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43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竺春飞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 6 ) 王 晓 梅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37*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山东省邹城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王晓梅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 7 ) 饶 炜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法律意见书
3-3-28
1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饶炜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 8 ) 王 俊 杰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37*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天津市武清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王俊杰持有公司75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0%。
( 9 ) 孙 建 忠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开通会员可解锁*010****,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孙建忠持有公司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 10 ) 田 向 东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开通会员可解锁*208****,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田向东持有公司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田向东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 11 ) 王 建 娥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37*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王建娥持有公司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 12 ) 杨 淑 云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37*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杨淑云持有公司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 13 ) 吕 文 舵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41292519740722****,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吕文舵持有公司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 14 ) 石 爱 珍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4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郑州市中原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石爱珍持有公司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 15 ) 何 丹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51*开通会员可解锁*7****,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何丹持有公司35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0%。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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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苏 保 霞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开通会员可解锁*224****,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苏保霞持有公司25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 17 ) 吴 德 政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3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吴德政持有公司25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 18 ) 侯 成 系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开通会员可解锁*022****,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侯成持有公司15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0%。
2、机构股东
(1)华西银峰
华西银峰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目前持有上海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开通会员可解锁*78269E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华西银峰住所为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38号6
楼602室D,法定代表人为杨炯洋,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
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
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西银峰的股东及出资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100.00
合计
150,000.00
100.00
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92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西银峰持有公司3,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6.00%。经核查,华西银峰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
法律意见书
3-3-30
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
行为的境内外企业”,其证券账户应标注“CS”标识。*开通会员可解锁*,泸州市
财政局出具《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
(泸市财金资[2025]9号),确认华西银峰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
应标注“CS”标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
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华西银峰的工商档案资料,并对其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华西银峰系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2926)出资设立并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上述《证券投资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华西银峰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或登记
程序。
(2)上海罡天
上海罡天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目前持有上海市崇明区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开通会员可解锁*52734N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罡天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区北
沿公路2099号1幢103-2(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蒲长晏,
出资额为220万元,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无固
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罡天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
承担责任
1
蒲长晏
132.00
60.00
普通合伙人
法律意见书
3-3-31
2
薛金荣
88.00
4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20.00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罡天持有公司2,725,000股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5.45%。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
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罡天的工商档案资料,并对其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上海罡天系由自然人出资设立并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上述《证
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
上海罡天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
案或登记程序。
(3)景隆智盛
景隆智盛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目前持有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监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1028MACXEQ487C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
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景隆智盛主要经营场所为河北
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二路西段200号,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蒲越,出资额为1,237.346928万元,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隆智盛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
承担责任
1
蒲越
30.551776
2.4691
普通合伙人
2
王伟
122.207104
9.8765
有限合伙人
法律意见书
3-3-32
3
张强
106.931216
8.6420
有限合伙人
4
沈长序
61.103552
4.9383
有限合伙人
5
任中华
61.103552
4.9383
有限合伙人
6
武利民
61.103552
4.9383
有限合伙人
7
李光荣
61.103552
4.9383
有限合伙人
8
闫子龙
61.103552
4.9383
有限合伙人
9
杜健
61.103552
4.9383
有限合伙人
10
吴志远
45.827664
3.7037
有限合伙人
11
刘长伟
45.827664
3.7037
有限合伙人
12
樊鹏飞
注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13
丁立志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14
刘俊明
注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15
尹宝财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16
范要辉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17
卢文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18
郭伟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19
刘琦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20
赵立东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21
张苏宁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22
郭凯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23
陈玉柱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法律意见书
3-3-33
24
王珊
30.551776
2.4691
有限合伙人
25
高勇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26
周生伟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27
匙志强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28
常贺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29
姬长志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30
高峰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31
康为丽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32
邓永杰
15.275888
1.234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37.346928
100.0000
—
注:合伙人樊鹏飞与刘俊明系夫妻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隆智盛持有公司2,025,000股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4.05%。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
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景隆智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对其全体合伙人进行了访
谈。经核查,景隆智盛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该企业系全部由公司员工出资设立
并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上述《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不存在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景隆智盛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
就上述股东主体资格的核查,本所律师取得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该等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相关公示信息,同时对各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
分别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所律师经过相关核查后认为:公司上述自然人股东均具
法律意见书
3-3-34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均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具有中国国籍;上述机构股东均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
的资格,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经营场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不存在法
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股东适格。
3、关于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经过上述核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18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机构股东华西银峰的股东为上市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1人计算;
机构股东上海罡天的股东计算人数为2人,其中1人与公司自然人股东重合;机构
股东景隆智盛系员工持股平台,若严格执行穿透计算原则,景隆智盛的股东计算
人数为32人,其中1人与自然人股东重合。
据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的股东穿透计算后总人数不存在超200人的情形。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蒲长晏直接持有公司50%的股份,同
时通过上海罡天间接持有公司3.2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蒲长晏直接持有公司50%的股份,同
时通过上海罡天间接控制公司5.4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5.45%的股份;蒲越
直接持有公司9%的股份,同时通过景隆智盛间接控制公司4.05%的股份,合计控
制公司13.05%的股份;蒲长晏与蒲越系父子关系。综上,蒲长晏、蒲越合计控制
公司68.50%的股份。此外,自报告期初(*开通会员可解锁*)至股份公司成立期间,
蒲长晏一直担任景隆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一直担
法律意见书
3-3-35
任公司董事长,蒲越自景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蒲长晏、蒲越能够对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以及重大经
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此,蒲长晏、蒲越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3、报告期内,存在新增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根据《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的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
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报告期初(*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蒲长晏持续持有、控制公司50%
以上的股权/股份,并历任景隆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景隆智装董事长,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开通会员可解锁*,蒲越受让星戈信达持有的景隆有限9%的股权,同
时其实际控制的景隆智盛受让星戈信达4.05%的股权,进而首次持有景隆有限股
权至今;*开通会员可解锁*,蒲越于景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并被聘任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一步提高了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和影响力,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由蒲长晏的单独控制,变更
为蒲长晏、蒲越共同控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蒲长晏作为公司持股比例最高股东的地位
未发生变化,公司管理层保持稳定,增加蒲越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
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其各自
提供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
3-3-36
(五)股东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现有股东之间存在
如下关联关系:
1、蒲长晏与蒲越系父子关系;
2、蒲长晏与其配偶薛金荣共同持有上海罡天 100%的出资额;
3、蒲越系员工持股平台景隆智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公司的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前身景隆有限的设立
2010 年 11 月 2 日,自然人蒲长晏与星戈信达共同出资设立景隆有限,其
设立过程如下:
2010 年 6 月 8 日,廊坊市工商局核准景隆有限的名称为“廊坊景隆重工机
械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8 日,星戈信达、蒲长晏共同签署《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约定,景隆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星
戈信达以货币出资 660 万元,出资比例为 66%;蒲长晏以货币出资 340 万元,
出资比例为 34%。
2010 年 10 月 25 日,三河诚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三诚大验字
[2010]第 6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0 月 15 日止,景隆有限
(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出资方
式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11 月 2 日,
景隆有限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商局完成设立登记手续,
并取得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景隆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37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星戈信达
660.00
660.00
66.00
货币
2
蒲长晏
340.00
340.00
34.0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景隆有限的设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
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二)景隆有限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1、2011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 2,000 万元)
2011 年 2 月 25 日,景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原来 1,000 万元增加到 2,000 万元,其中:星戈信达原
出资 660 万元,现增加 660 万元,增资后共出资 1,3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
蒲长晏原出资 340 万元,现增加 340 万元,增资后共出资 68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34%;全体股东承诺在景隆有限股东会议决议后 15 日内一次性缴足各自出
资额;同意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2 月 25 日,景隆有限法定代表人蒲长晏签署《廊坊景隆重工机械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3 月 15 日,
三河诚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三诚大验字[2
011]第 1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3 月 11 日止,景隆有限已收
到星戈信达、蒲长晏共同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本次变更完成后,景隆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2,000 万元。
2011 年 3 月 17 日,景隆有限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商局办理完毕与上述增
资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景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星戈信达
1,320.00
1,320.00
66.00
货币
2
蒲长晏
680.00
680.00
34.00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38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
2、2011 年 6 月,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 3,0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26 日,景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原来 2,000 万元增加到 3,000 万元,其中:星戈信达原
出资 1,320 万元,现增加 660 万元,增资后共出资 1,9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蒲长晏原出资 680 万元,现增加 340 万元,增资后共出资 1,02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34%;全体股东承诺在景隆有限股东会议决议后 15 日内一次性缴足
各自出资额;同意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5 月 25 日,景隆有限法定代表人蒲长晏签署《廊坊景隆重工机械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6 月 10 日,
三河诚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三诚大验字[2
011]第 3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6 月 7 日止,景隆有限已收
到星戈信达、蒲长晏共同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本次变更完成后,景隆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3,0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15 日,景隆有限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商局办理完毕与上述增
资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景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星戈信达
1,980.00
1,980.00
66.00
货币
2
蒲长晏
1,020.00
1,020.00
34.00
货币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
—
3、2014 年 10 月,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 5,000 万元)
2014 年 9 月 20 日,景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原来 3,000 万元增加到 5,000 万元,其中:星戈信达原
出资 1,980 万元,现增加 1,320 万元,增资后共认缴出资 3,300 万元,占注册资
法律意见书
3-3-39
本的 66%;蒲长晏原出资 1,020 万元,现增加 680 万元,增资后共认缴出资 1,7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4%;同意通过章程修正案。
景隆有限法定代表人蒲长晏签署《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10 月 17 日,景隆有限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商局办理完毕与上述增
资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实缴完成后,景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星戈信达
3,300.00
3,300.00
66.00
货币
2
蒲长晏
1,700.00
1,700.00
34.00
货币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
2023 年 12 月 8 日,北京中兴林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中兴林
华验字(2023)第 L23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止,
景隆有限已收到星戈信达实缴注册资本 3,300 万元、蒲长晏实缴注册资本 1,7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4、2019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11 月 28 日,景隆有限原股东星戈信达、蒲长晏召开股东会并作出
如下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由星戈信达、蒲长晏变更为星戈信达、蒲长晏、刘芳;
同意星戈信达在景隆有限共计认缴出资 3,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其中
转让给蒲长晏 800 万元,转让给刘芳 300 万元,转让后星戈信达认缴货币出资
2,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蒲长晏认缴货币出资 2,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50%,刘芳认缴货币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
2019 年 11 月 28 日,星戈信达与蒲长晏、刘芳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2.98 元/出资额。
2019 年 11 月 28 日,景隆有限新股东星戈信达、蒲长晏、刘芳召开股东会
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景隆有限股东会由蒲长晏、星戈信达、刘芳组成;同意
通过章程修正案。
法律意见书
3-3-40
2019 年 11 月 28 日,景隆有限法定代表人蒲长晏签署《廊坊景隆重工机械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12 月 18 日,景隆有限在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毕与上
述股权转让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景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蒲长晏
2,500.00
2,500.00
50.00
货币
2
星戈信达
2,200.00
2,200.00
44.00
货币
3
刘芳
300.00
300.00
6.00
货币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
5、2023 年 9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9 月 19 日,景隆有限原股东星戈信达、蒲长晏、刘芳召开股东会
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变更公司股东,由星戈信达、蒲长晏、刘芳变更为蒲长
晏、蒲越、刘芳、华西银峰、上海罡天、景隆智盛、王晓梅、饶炜、竺春飞、
顾琦锦、王俊杰、田向东、王建娥、石爱珍、杨淑云、吕文舵、孙建忠、何丹、
吴德政、苏保霞、侯成;同意星戈信达将对景隆有限 2,200 万元出资额中的 4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蒲越、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西银峰、272.5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上海罡天、
20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景隆智盛、
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刘芳、
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晓梅、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饶炜、10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竺春飞、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顾琦锦、7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俊杰、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田向东、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建娥、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
石爱珍、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杨淑云、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吕文舵、50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孙建忠、3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何丹、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德政、
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苏保霞、1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侯成;同意其他股东蒲长晏、
刘芳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3 年 9 月 21 日,星戈信达与蒲越、华西银峰、上海罡天、景隆智盛、
刘芳、顾琦锦、竺春飞、王晓梅、饶炜、王俊杰、孙建忠、田向东、王建娥、
法律意见书
3-3-41
杨淑云、吕文舵、石爱珍、何丹、苏保霞、吴德政、侯成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
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6.11 元/出资额。
2023 年 9 月 21 日,景隆有限新股东蒲长晏、蒲越、刘芳、华西银峰、上
海罡天、景隆智盛、王晓梅、饶炜、竺春飞、顾琦锦、王俊杰、田向东、王建
娥、石爱珍、杨淑云、吕文舵、孙建忠、何丹、吴德政、苏保霞、侯成召开股
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景隆有限新股东会由蒲长晏、蒲越、刘芳、华西银
峰、上海罡天、景隆智盛、王晓梅、饶炜、竺春飞、顾琦锦、王俊杰、田向东、
王建娥、石爱珍、杨淑云、吕文舵、孙建忠、何丹、吴德政、苏保霞、侯成组
成;同意通过章程修正案。
2023 年 9 月 21 日,景隆有限新股东蒲长晏、蒲越、刘芳、华西银峰、上
海罡天、景隆智盛、王晓梅、饶炜、竺春飞、顾琦锦、王俊杰、田向东、王建
娥、石爱珍、杨淑云、吕文舵、孙建忠、何丹、吴德政、苏保霞、侯成签署《廊
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3 年 9 月 26 日,景隆有限在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毕与上
述股权转让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景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蒲长晏
2,500.00
2,500.00
50.00
货币
2
蒲越
450.00
450.00
9.00
货币
3
刘芳
400.00
400.00
8.00
货币
4
华西银峰
300.00
300.00
6.00
货币
5
上海罡天
272.50
272.50
5.45
货币
6
景隆智盛
202.50
202.50
4.05
货币
7
顾琦锦
100.00
100.00
2.00
货币
8
竺春飞
100.00
100.00
2.00
货币
9
王晓梅
100.00
100.00
2.00
货币
10
饶炜
100.00
100.00
2.00
货币
11
王俊杰
75.00
75.00
1.50
货币
12
孙建忠
50.00
50.00
1.00
货币
13
田向东
50.00
50.00
1.00
货币
14
王建娥
50.00
50.00
1.00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42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5
杨淑云
50.00
50.00
1.00
货币
16
吕文舵
50.00
50.00
1.00
货币
17
石爱珍
50.00
50.00
1.00
货币
18
何丹
35.00
35.00
0.70
货币
19
苏保霞
25.00
25.00
0.50
货币
20
吴德政
25.00
25.00
0.50
货币
21
侯成
15.00
15.00
0.30
货币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景隆有限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已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备案,符合《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增资及股权转让均系相关
股权变动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注意到,
公司历史股东星戈信达的出资人存在代持,2023 年 9 月,
星戈信达将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蒲越等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并已在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毕与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所律师经过相关核查之后认为,截至 2023 年 9 月,公司历史上间接股
东的股权代持情形已全部解除,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
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公司的设立
1、公司系由景隆有限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5,000 万元,有关公司的设
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权归属界定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和风险。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已经《公司章程》
和公司股东名册确定,并经廊坊市市监局核准登记。
法律意见书
3-3-43
(四)公司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上述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五)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情况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取得雄安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发的《雄安股
权交易所挂牌证书(孵化板)》,同意公司在雄安股权交易所“孵化板”挂牌,
公司简称为“景隆智装”,股权代码为“
501627”,挂牌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8 日。
2025 年 10 月 15 日,雄安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该
公司在雄安股交孵化板挂牌期间,未曾进行过融资或股权交易行为,不涉及公
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集中交易等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解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景隆有限 2023 年 9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时,新增的股东
华西银峰与景隆有限、蒲长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在该等补充协
议中,存在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对赌条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该等
补充协议已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对赌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3 年 9 月 21 日,华西银峰与景隆有限、蒲长晏签署《华西银峰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与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蒲长晏关于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
定了回购、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防止稀释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清偿权、
领售权、最惠待遇条款等对赌条款。
2、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华西银峰(甲方)与景隆智装(乙方)及蒲长晏(丙
方)签署《终止协议》,约定:
“第一条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
法律意见书
3-3-44
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自始无效且不附任何恢复条款。
第二条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自《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至本
协议生效之日,各方对上述协议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自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各方均无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向其他任何方提
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
第三条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不一致
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经核查,上述《终止协议》已生效,相关对赌条款均已清理完毕,各方之
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对赌条款从未实际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或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其他安
排,亦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七)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公司、公司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机械设备研发;矿山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法律意见书
3-3-45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
派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天津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天津分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
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北京景隆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北京景隆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组
装机器设备、矿山设备;普通货物运输;销售机器设备、矿山设备;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介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了如下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证书: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取得了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法律意见书
3-3-46
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公司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取得了登记编号
为 91*开通会员可解锁*1177Q001X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有效期至 2029 年 11 月 7 日。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22 年 6 月 16 日,景隆有限完成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得了编号为
03854439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成海
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备案编码为 1310960AHM,备案行业种类为
矿山机械制造,有效期为长期。
5、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取得了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许可证编
号为 JY3*开通会员可解锁*27 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8 年 8 月 8 日。
6、矿用安全标志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
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取得如
下《矿用安全标志证书》:
序号
安全标志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截至有效期
1
MED200258
CMM2-16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30.09.16
2
MED200261
CMGT1-20Y
矿用管路钻车
2030.09.08
3
MCG200435
KC-45/75Y
矿用液压开槽机
2030.08.21
4
MED200259
CMM2-21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30.08.18
5
MED200262
CMM2-24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30.08.18
6
MED200257
CMM2-27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30.08.18
法律意见书
3-3-47
序号
安全标志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截至有效期
7
MED250598
CMM2-8YC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30.07.29
8
MCB200353
DZQ100/120/45
煤矿用带式转载机
2030.07.17
9
MED200260
GZC1.5/500Y
防爆柴油机管路抓举车
2030.05.26
10
MED200116
MZHB5-1000/30P
(A)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30.04.26
11
MCG250132
DFC100/300Y
防爆柴油机电缆收放车
2030.04.16
12
MCG250133
DFC100/500Y
防爆柴油机电缆收放车
2030.04.16
13
MED250327
CMM2-22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30.04.08
14
MEB250018
EJM400/4-4
掘锚一体机
2030.02.17
15
MEB250016
EBZ280M-6Z
掘锚机
2030.02.17
16
MEB250017
EJM400/4-2
掘锚一体机
2030.02.17
17
MED241417
CMGT1-20Y(A)
矿用管路钻车
2029.12.30
18
MED241389
MZHB5-1500/20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11.25
19
MED241388
MZHB5-1000/20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11.25
20
MED241375
CMM2-33Y(C)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11.19
21
MED241376
CMM2-3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11.19
22
MED200115
CMM4-28(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11.18
23
MED200483
CMM6-25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11.18
24
MED210098
CMM6-25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11.18
25
MED190565
CMM1-36D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11.18
26
MAB200364
KXJ-200/1140(660)
Z
锚杆钻车用隔爆兼本质
安全型电控箱
2029.11.12
27
MED241292
CMM4-5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11.07
28
MAB200082
KXJ1-127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可编
程控制箱
2029.10.24
29
MEB220007
EBZ200M-6Z
掘锚机
2029.09.13
30
MEB220006
EBZ230M-6Z
掘锚机
2029.09.13
31
MEB220005
EBZ260M-6Z
掘锚机
2029.09.13
32
MED241043
CGYJ-36/4.5
矿用轨道梁辅助安装车
2029.09.11
33
MED240929
CMMT1-20SZ(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8.07
34
MCG240496
GZC1.5/500S(A)
防爆柴油机管路抓举车
2029.08.07
35
MEC240124
KC-65/110Y
矿用液压开槽机
2029.08.07
36
MED240614
CMM2-40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5.09
37
MED240615
CMM2-35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5.09
38
MED240613
CMM2-30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5.09
39
MED240570
CMMT2-4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7
40
MED240569
CMMT2-40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7
41
MED240546
CMMT2-28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法律意见书
3-3-48
序号
安全标志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截至有效期
42
MED240548
CMMT2-15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43
MED240541
CMM3-38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44
MED240542
CMMT2-36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45
MED240544
CMMT2-33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46
MED240551
CMMT2-36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47
MED240539
CMM3-35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48
MED240549
CMMT2-24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49
MED240527
CMMT2-18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0
MED240545
CMMT2-22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1
MED240540
CMM3-36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2
MED240550
CMMT2-3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3
MED240547
CMMT2-32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4
MED240552
CMMT2-18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5
MED240537
CMM3-42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6
MED240543
CMMT2-27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7
MED240538
CMM3-4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8
MED240553
CMMT2-21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16
59
MED240530
CMM3-25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0
MED240529
CMM3-21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1
MED240536
CMM3-25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2
MED240532
CMM3-30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3
MED240533
CMM3-32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4
MED240531
CMM3-24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5
MED240535
CMM3-16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6
MED240534
CMM3-3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7
MED240528
CMM3-33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8
MED240454
CMM2-27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69
MED240446
CMM2-16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0
MED240453
CMM2-23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1
MED240442
CMM2-22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2
MED240455
CMM2-15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3
MED240440
CMM2-32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4
MED240456
CMM2-12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5
MED240450
CMM2-20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6
MED240449
CMM2-25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7
MED240447
CMM2-24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8
MED240444
CMM2-33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79
MED240452
CMM2-28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法律意见书
3-3-49
序号
安全标志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截至有效期
80
MED240443
CMM2-18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81
MED240448
CMM2-21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82
MED240445
CMM2-36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83
MED240441
CMM2-40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84
MED240451
CMM2-30Y(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4.01
85
MED240430
CMM2-23Y(B)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27
86
MED240429
CMM2-28Y(B)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27
87
MED240432
CMM2-16Y(B)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27
88
MED240433
CMM2-25Y(B)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27
89
MED240431
CMM2-21Y(B)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27
90
MED240390
CMM4-22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8
91
MED240392
CMM4-28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8
92
MED240393
CMM4-25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8
93
MED240391
CMM4-32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8
94
MED240389
CMM4-36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8
95
MED240388
CMM4-18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8
96
MED240458
CMM2-33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3
97
MED240457
CMM2-28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3
98
MED240355
CMM2-22(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3
99
MED240353
CMM2-36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3
100
MED240356
CMM2-24(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3
101
MED240354
CMM2-27(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3.13
102
MED240276
CMM3-30(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2.18
103
MED240247
MZHB4-1000/25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04
MED240248
CMM2-18Y(D)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1.25
105
MED240225
MZHB4-1500/30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06
MED240216
CMM2-30Y(D)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1.25
107
MED240222
MZHB4-1200/30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08
MED240218
MZHB4-1000/24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09
MED240217
CMM2-24Y(D)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1.25
110
MED240220
MZHB4-1000/30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11
MED240224
MZHB4-1200/25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12
MED240219
MZHB4-1000/34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13
MED240226
MZHB4-1200/34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14
MED240215
CMM2-40Y(D)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9.01.25
115
MED240223
MZHB4-1500/34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16
MED240221
MZHB4-1500/25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9.01.25
117
MEF231221
MZGK200-32/25
中空注浆锚杆
2028.11.19
法律意见书
3-3-50
序号
安全标志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截至有效期
(Z)
118
MEC230157
KC-45/75Y(B)
矿用液压开槽机
2028.11.14
119
MCG190006
KC-29/45Y(B)
矿用液压开槽机
2028.11.14
120
MEB230121
EBZ200M-2A
掘锚机
2028.11.09
121
MEB230122
EBZ260M-2A
掘锚机
2028.11.09
122
MEB230123
EBZ230M-2A
掘锚机
2028.11.08
123
MED140086
CMM4-36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11.06
124
MED230667
CMM4-18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11.06
125
MED230670
CMM4-3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11.05
126
MED230669
CMM4-27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11.05
127
MED230668
CMM4-24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11.05
128
MCG230395
DFC100/500Y(B)
防爆柴油机电缆收放车
2028.09.11
129
MED230532
CMM6-15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15
130
MED230483
CMM1-12F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3
131
MED230477
CMM2-21(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2
132
MED230476
CMM2-12(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2
133
MED130376
CMM2-27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2
134
MED230478
CMM2-20(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2
135
MED130379
CMM2-16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1
136
MED130377
CMM2-24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1
137
MED130378
CMM2-21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1
138
MED230480
CMM2-18(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1
139
MED230481
CMM2-15(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1
140
MED230479
CMM2-16(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8.01
141
MCG230340
DFC100/500Y(A)
防爆柴油机电缆收放车
2028.07.27
142
MAF180221
JLB2-460/1140
矿用隔爆型电缆卷筒
2028.07.17
143
MED230399
CMMT1-20S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6.24
144
MED230398
CMMT1-20YH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6.24
145
MCG230267
GZC1.5/500S
防爆柴油机管路抓举车
2028.06.24
146
MEC230071
KC-75/110Y
矿用液压开槽机
2028.06.06
147
MED230314
CMM2-21Z(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5.28
148
MED230313
CMM2-18Z(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5.28
149
MCA231083
DWZY800/27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3
150
MCA231085
DWZY1000/15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3
151
MCA231084
DWZY800/15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3
152
MCA231142
DWZY1000/23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53
MCA231140
DWZY800/25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54
MCA231141
DWZY1000/25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法律意见书
3-3-51
序号
安全标志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截至有效期
155
MCA231143
DWZY800/23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56
MCA231088
DWZY1000/8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57
MCA231089
DWZY800/12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58
MCA231091
DWZY800/18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59
MCA231090
DWZY1000/18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0
MCA231087
DWZY800/10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1
MCA231096
DWZY1000/27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2
MCA231093
DWZY1000/20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3
MCA231094
DWZY1000/12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4
MCA231086
DWZY800/8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5
MCA231095
DWZY1000/10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6
MCA231092
DWZY800/2000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
2028.05.02
167
MED230070
CMM3-21(A)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2.12
168
MED230028
CMM2-25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3
169
MED230029
CMM2-15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0
MED230031
CMM2-12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1
MED230034
CMM2-21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2
MED230030
CMM2-20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3
MED230035
CMM2-18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4
MED230036
CMM2-16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5
MED230032
CMM2-22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6
MED230033
CMM2-24Y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8.01.12
177
MED220760
CMM6-3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7.12.15
178
MED220758
MZHB2-1000/24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12.15
179
MED170247
CMM6-26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7.12.15
180
MED220759
MZHB2-700/24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12.14
181
MED170248
CMM4-28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7.12.12
182
MED170237
MZHB5-1000/26P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9.14
183
MED220540
MZHB5-1500/26P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8.22
184
MED220542
MZHB4-1000/24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8.22
185
MED220541
MZHB5-1200/26P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8.21
186
MED220531
MZHB2-1500/24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8.16
187
MED220530
MZHB2-1200/24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8.16
188
MED220532
MZHB2-700/24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8.15
189
MEF220306
MSNZ210-42/37
内置树脂锚固剂锚杆
2027.05.25
190
MEI220001
ZLJ-20
机载临时支护装置
2027.03.23
191
MED220177
MZHB7-1500/32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3.23
192
MED220176
MZHB7-1500/28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3.23
法律意见书
3-3-52
序号
安全标志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截至有效期
193
MED220178
CMMT2-25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7.03.23
194
MED220131
MZHB5-1500/26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2.24
195
MED220133
MZHB5-1000/26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2.23
196
MED220132
MZHB5-1200/26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7.02.23
197
MED210599
MZHB6-1500/34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6.11.16
198
MED210600
MZHB6-1500/38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6.11.16
199
MED210567
CMM4-32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6.10.31
200
MED210476
CGYJ-18/4.5
矿用轨道梁辅助安装车
2026.09.25
201
MED210450
CMM2-4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6.09.07
202
MED210452
CMM2-30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6.09.07
203
MED210453
CMM2-36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6.09.07
204
MED210451
CMM2-33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6.09.07
205
MCG210240
DFC100/500K
防爆柴油机电缆卷放车
2026.06.27
206
MED210333
MZHB5-1500/26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6.06.17
207
MED210331
CMM4-24Z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6.06.17
208
MED210332
MZHB5-1200/26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6.06.17
209
MED210239
MJH-400/500
煤矿用机载锚杆钻机
2026.05.05
210
MED210237
ZJH-550/700
煤矿用机载钻机
2026.05.05
211
MED210240
MJH-300/550
煤矿用机载锚杆钻机
2026.05.05
212
MED210238
ZJH-1000/380
煤矿用机载钻机
2026.05.05
213
MED210099
MZHB7-1000/30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6.02.21
214
MED210100
MZHB7-1000/24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2026.02.21
215
MEB210001
EBZ260M-2Z
掘锚机
2026.01.11
216
MEB210006
EBZ260M-4Z
掘锚机
2026.01.11
217
MEB210003
EBZ230M-2Z
掘锚机
2026.01.10
218
MEB210002
EBZ200M-4Z
掘锚机
2026.01.10
219
MEB210004
EBZ230M-4Z
掘锚机
2026.01.10
220
MEB210005
EBZ200M-2Z
掘锚机
2026.01.10
221
MED200613
CMM3-21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2025.12.08
222
MCG200434
KC-45/75Y(A)
矿用液压开槽机
2025.12.08
7、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取得如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号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有效期
1
中创新海(天津)认证服务
有限公司
2*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6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可编程控
制箱
KXJ1-127(24)
2029.01.03
法律意见书
3-3-53
序号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有效期
2
中创新海(天津)认证服务
有限公司
2*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7
锚杆钻车用隔爆兼本质安全
型电控箱
KXJ-200/1140
(660)Z
2029.01.03
8、防爆合格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取得如下《防爆合格证》:
序号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有效期
1
抚顺中煤科工检测
中心有限公司/国家
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CMExC24
.1584
锚杆钻车用隔爆兼本质安全
型电控箱
KXJ-200/1140(
660)Z
2029.10.15
2
上海煤科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国家安全
生产上海矿用设备
检测检验中心
SHExC24.
2126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可编程控
制箱
KXJ1-127
2029.08.25
3
上海煤科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国家安全
生产上海矿用设备
检测检验中心
SHExC23.
2101
矿用隔爆型电
缆卷筒
JLB2-460/1140
2028.06.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目前从事各项业务所必需的资质
和许可。
(三)公司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公司
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中国大
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没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也没有在中国境外开设分支机构、
成立子公司。
(四)公司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前
身景隆有限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如下:
1、
截至报告期初,景隆有限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
组装、销售:机器设备、矿山设备;设计开发、技术咨询;设备租赁、厂房出
租;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分包;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法律意见书
3-3-54
展经营活动)。”
2、2023 年 12 月 22 日,景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经营范围由“生
产、组装、销售:机器设备、矿山设备;设计开发、技术咨询;设备租赁、厂
房出租;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分包;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政审批的货物和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矿山机械制造;专用
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
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
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
续,合法有效。
经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以及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大型煤矿掘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业机器人和石油带
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均超过 99%,主营业务突出。
(六)公司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对公司《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终止事由;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
制性措施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法律意见书
3-3-55
罚;公司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禁止或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
(第 1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法律意见书所称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蒲长晏,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为蒲长晏、蒲越。蒲长晏直接持有公司 2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50%,同时通过上海罡天间接控制公司 5.4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5.45%
的股份;蒲越直接持有公司 4,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同时通
过景隆智盛控制公司 4.05%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05%,蒲长晏、蒲越
合计控制公司 68.50%的股份。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如下:
(1)刘芳,持有公司 4,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00%;
(2)华西银峰,持有公司 3,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0%;
(3)上海罡天,持有公司 2,725,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5%。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上海罡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蒲长晏持有该企业 60%的出资额,同时担任
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蒲长晏的配偶薛金荣持有该企业 40%的出资额,蒲
法律意见书
3-3-56
长晏为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工商登记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起人
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2)中天科源
中天科源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目前持有北京市房山区市监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9M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天科源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
西潞街道长虹西路 73 号 1 幢 1 层C497(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薛金荣,
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营业期限为 2003 年 10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蒲长晏担任中天科源的监事并持有该公司 56%
的股权,蒲越持有该公司 44%的股权,蒲长晏配偶薛金荣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兼经理。该公司目前未实际经营业务。
(3)威力清
威力清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11 日,目前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22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威力清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世纪科贸大厦 1 号楼 0804,法定代表人为陈霖,注册资本为 1,000 万
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01 年 6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律意见书
3-3-5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蒲长晏持有该公司 50%的股权,蒲长晏的配
偶薛金荣担任该公司监事;刘芳的配偶陈霖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财务
负责人。该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德国JDT链条及接链环的国际贸易业务。
(4)景隆智盛
经核查,景隆智盛成立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其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未
实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工商登记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起人或股
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公司 4.05%的股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蒲越持有该企业 2.4691%的出资额,同时担
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4、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 1 家全资子公司—北京景隆。该公
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景隆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11 日,目前持有北京市房山区市监局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64 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景隆住所
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 98 号 7 层 0835,法定代表人为蒲长晏,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组装机器设备、
矿山设备;普通货物运输;销售机器设备、矿山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中介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08 年 8 月 11 日至 2038
年 8 月 10 日。
经核查,北京景隆主要从事设备配件的采购和销售。
5、公司的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 1 家分公司—天津分公司。该分公
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58
天津分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目前持有天津市北辰区市监局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8MA074PL900 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分公司住
所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路北侧河工科创园 9 号楼 502,负责人为田向东,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
发;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其他关联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公
司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公司的关联方。
(2)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之外,上述第(1)项所列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企业亦为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朗德金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蒲长晏控制的上海罡天持股35%,
蒲长晏直接持股 10%且曾担任董事的公司,其已于 2024
年 4 月辞去董事职务;蒲长晏之配偶薛金荣现任该公司董事
2
枣庄威达凤凰橡塑有限
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蒲长晏之配偶薛金荣持股8.3333%且担任董事的公司
3
北京华光日月科技有限
公司(2008 年 1 月 24
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蒲长晏之配偶薛金荣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4
北京威力豪斯矿山机电
设备有限公司(2003 年
9 月 7 日已被吊销营业
执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蒲长晏之配偶薛金荣持股60%的公司
5
北京北冀鼎融财会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田向东持股 60%,其配偶刘燕赓持股 40%且刘燕赓担任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公司
6
北京富搜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田向东之配偶兄刘燕浔与配偶母亲明永兰共同持股 100%的公司;刘燕浔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明永兰担任该公司监事
法律意见书
3-3-59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7
北京中矿赛力贝特节能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孟国营间接持股 25.774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8
波义尔河北机电科技有
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孟国营间接持股 25.774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9
江苏国传电气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孟国营持股 2.0097%且担任董事的公司
10
波义尔(河北)智能矿
山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孟国营间接持股 10.31%且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11
长兴陈霖文艺创作工作
室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芳之配偶陈霖控制的企业
12
山西逸广鑫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芳之弟媳李广霞持股 70%且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公司
13
山西逸广锦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芳之弟媳李广霞持股 1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公司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亦为公司的关联方。
(4)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1
吕浩华
曾担任景隆有限监事,已于 2022 年 5 月被免职
2
赵香莲
曾担任景隆有限监事,已于 2023 年 9 月被免职
3
吴志远
曾担任景隆有限监事,因景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监事
4
康为丽
曾担任公司监事,因公司调整治理结构,于 2025 年 9 月起不再任职
5
樊鹏飞
曾担任公司监事,因公司调整治理结构,于 2025 年 9 月起不再任职
6
星戈信达
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退出
7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远
驰综合服务中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蒲长晏之弟媳袁洪碧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经核准注销
8
天津波义尔科技有限公
司
公司独立董事孟国营曾担任董事长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辞任
9
天津市四联传动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原监事王伟之母亲刘林娜持股 100%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经核准注销
10
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
公司
公司原监事吕浩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11
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金鼎山西煤机有限责任
公司永磁电机分公司
公司原监事吕浩华担任负责人的分公司
12
郑州江华商贸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被
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原监事吕浩华持股 10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13
无锡宏浩铼商贸有限公
公司原监事吕浩华持股 8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60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司(2023 年 5 月 10 日
被吊销营业执照)
14
高平市金尧物贸有限公
司
公司原监事赵香莲曾持股 90%的公司,其已于 2023 年 1 月退出该公司
(二)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关联方
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北京富搜信息咨询有
限公司
咨询服务
—
12,000.00
24,000.00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
远驰综合服务中心
采购劳务
—
—
177,278.13
②出售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元: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威力清
处置宝马
车
—
—
5,883.50
(2)关联担保情况
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债权期间
担保类型 责任类型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蒲长晏、薛金荣
3,000.00
2022.01.24-2023.01.23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薛金荣
900.00
2022.03.31-2024.03.30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薛金荣
2,000.00
2022.07.13-2023.07.12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刘芳
1,500.00
2022.08.08-2023.08.07
保证
连带
是
法律意见书
3-3-61
蒲长晏、刘芳
1,500.00
2022.08.11-2023.08.10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刘芳
3,000.00
2023.01.15-2023.09.14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刘芳
1,500.00
2023.05.19-2024.05.18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薛金荣
1,000.00
2023.06.20-2024.06.19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刘芳
2,000.00
2023.07.18-2024.07.13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刘芳
1,500.00
2023.08.10-2024.08.09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刘芳
3,000.00
2023.09.15-2024.09.14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薛金荣
990.00
2024.03.27-2025.03.26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薛金荣
300.00
2024.03.25-2025.03.24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薛金荣
1,000.00
2024.06.20-2026.06.19
保证
连带
是
蒲长晏、刘芳
2,000.00
2024.07.18-2025.07.17
保证
连带
否
蒲长晏、刘芳
1,500.00
2024.08.12-2025.08.11
保证
连带
否
蒲长晏、刘芳
3,000.00
2024.09.11-2025.09.10
保证
连带
否
蒲长晏、薛金荣
1,000.00
2024.12.18-2026.06.19
保证
连带
否
蒲长晏、薛金荣
990.00
2025.01.10-2026.01.09
保证
连带
否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公司拆入资金:
单位:元
关联方
2022.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12.31
拆入
刘芳
11,924,713.91
328,860.01
3,875,855.84
8,377,718.08
威力清
2,463,853.30
—
—
2,463,853.30
中天科源
26,828,652.62
838,676.42
17,362,127.62
10,305,201.42
(续)
关联方
2023.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4.12.31
拆入
刘芳
8,377,718.08
269,532.40
8,647,250.48
—
威力清
2,463,853.30
—
2,463,853.30
—
中天科源
10,305,201.42
262,917.31
10,568,118.73
—
(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018,898.20
10,510,970.48
7,861,600.14
(5)应收项目
法律意见书
3-3-62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账面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预付款项
—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
远驰综合服务中心
—
—
26,120.91
—
—
—
(6)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应付账款
—
威力清
301,000.00
206,489.68
206,489.68
其他应付款
—
刘芳
—
—
8,377,718.08
—
威力清
—
—
2,463,853.30
—
中天科源
—
—
10,305,201.42
(7)其他关联交易
为保证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并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公司无
偿受让了关联方蒲长晏、威力清专利及专利申请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请日
专利号
名称
转让方
1
2014.01.2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掘支锚一体机组
蒲长晏
2
2015.11.2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煤矿巷道开槽机及其回
转机构
蒲长晏
3
2015.12.2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四臂帮锚杆钻车
蒲长晏
4
2015.12.2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六臂顶锚杆钻车
蒲长晏
5
2015.12.2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四臂顶锚杆钻车
蒲长晏
6
2015.03.2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隧道施工台车
蒲长晏
7
2015.04.2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转运及锚杆锚索支护系
统
蒲长晏
8
2015.11.2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煤矿巷道开槽机
蒲长晏
9
2015.12.2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顶锚杆钻机及包含该钻
机的顶锚杆钻车
蒲长晏
10
2015.12.2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帮锚杆钻机和包含该钻
机的帮锚杆钻车
蒲长晏
11
2016.08.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单臂锚索钻车
蒲长晏
12
2016.08.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节水钻杆
蒲长晏
13
2016.08.3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隧道拱架安装机构
蒲长晏
法律意见书
3-3-63
14
2016.08.3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隧道拱架抓取装置及应
用其的隧道支护台车
蒲长晏
15
2016.08.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矿用掘进机
蒲长晏
16
2016.08.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矿山掘进工作面用行走式支架、行走方法及掘进机
蒲长晏
17
2018.07.0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带压作业井口起下管及运管自动化操作系统及其装
置
威力清
18
2018.09.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修井装备
威力清
19
2018.09.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井口对中装置及具有其的修
井装备
威力清
20
2018.07.0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带压作业井口起下管及运管自动化操作系统及其装
置
威力清
21
2018.09.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排管装备
威力清
22
2018.07.0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带压作业井口起下管及运管自动化操作系统及其装
置
威力清
23
2018.09.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排管装备
威力清
24
2018.09.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修井装备
威力清
25
2018.09.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井口对中装置及具有其的修
井装备
威力清
26
2019.02.2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掘锚一体机
蒲长晏
27
2019.02.2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掘锚一体机
蒲长晏
28
2015.05.1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组合锚杆
蒲长晏
29
2015.04.2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煤矿用预埋孔钻车
蒲长晏
30
2015.04.2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铁路隧道锚杆台车及其
打钻装置
蒲长晏
31
2015.04.2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可折叠式升降平台
蒲长晏
32
2015.04.2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煤矿用预埋孔打钻机构
蒲长晏
33
2015.04.2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铁路隧道锚杆台车
蒲长晏
34
2015.04.2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管道抓举机构及包括该
抓举机构的管道抓举车
蒲长晏
35
2015.04.0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开槽机
蒲长晏
36
2014.09.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转运锚杆锚索六臂钻车
蒲长晏
37
2014.09.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转运锚杆锚索十臂钻车
蒲长晏
38
2014.09.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转运锚杆锚索钻车
蒲长晏
39
2014.09.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转运锚杆锚索八臂钻车
蒲长晏
注:部分专利到期已失效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法律意见书
3-3-64
经核查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相关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全体股东确认,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真实、有
效、合法,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
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报告期
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
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
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3、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4、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事宜已向公司出具
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承诺内容摘录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
交易之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
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包括现有的及其后可能设立的企业,下同)将尽
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一
般商业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法律意见书
3-3-65
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
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及其子
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公司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
承诺和保证。
7、本承诺函中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
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
罡天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景隆智盛、威力清、中天科源均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披露上
述承诺的主要内容。
(三)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蒲长晏控制的威力清主要从事德国JDT链条
及接链环的国际贸易业务,控制的上海罡天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无实际经营业务,
控制的中天科源无实际经营业务;蒲越控制的景隆智盛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
实际经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大型煤矿掘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业机器人
法律意见书
3-3-66
和石油带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蒲长晏、蒲越不存在
且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控股、参股、合
资、联营或其他方式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今
后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该承诺函内容摘录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未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
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
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不包含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下同),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等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及其
后可能设立的企业,下同)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
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赔偿因此给公司及其子
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
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止。
法律意见书
3-3-67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
承诺和保证。
7、本承诺函中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
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罡天、景隆智盛、威力清、中天科源目前
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已经出具《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并
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今后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经核查,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披露上述承诺
的主要内容。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商
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字知识产权、域名等,具体如下:
1、不动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以下不动产,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意见书
3-3-68
序号
权利人
权证编号
坐落
不动产 单元号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他项权利
1
景隆 智装
冀(2024)大
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
第 0001337 号
工业二路西段
200 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3GB
00095F99990001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
出让/自建房
工业用地/
综合、其他、警卫室、厂房
25,972.13 ㎡
/4,567.20 ㎡
2023.06.20-
2073.06.19
抵押
2
景隆 智装
冀(2024)大
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
第 0001339 号
工业二路西段
200 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3GB
00031F00010001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
出让/自建房
工业用地/
综合
20,367.15 ㎡
/18,936.56 ㎡
2021.01.05-
2071.01.04
抵押
3
景隆 智装
冀(2024)大
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
第 0001000 号
工业三
路北侧、
福喜一路东侧
*开通会员可解锁*3GB
00040W00000000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出让
工业用地
876.92 ㎡
2021.01.05-
2071.01.04
无
4
景隆 智装
冀(2024)大
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
第 0001001 号
工业三
路北侧、
福喜一路东侧
*开通会员可解锁*3GB
00041W00000000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出让
工业用地
857.10 ㎡
2021.01.05-
2071.01.04
无
5
景隆 智装
冀(2024)大
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
第 0001341 号
工业二
路南侧、
福喜一路东侧
*开通会员可解锁*3GB
00024W00000000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出让
工业用地
1,415.64 ㎡
2015.09.16-
2065.09.15
无
6
景隆 智装
冀(2024)大
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
第 0001338 号
工业二路西段
200 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3GB
00023F00010001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
出让/自建房
工业用地/
车间
13,333.33 ㎡
/10,108.91 ㎡
2013.11.21-
2063.11.20
抵押
法律意见书
3-3-69
2、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如下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
序号
注册人
商标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1
景隆 智装
77566791
9
2024.11.14-2034.11.13
原始 取得
2
景隆 智装
77566806
37
2024.11.14-2034.11.13
原始 取得
3
景隆 智装
77573815
42
2024.11.14-2034.11.13
原始 取得
4
景隆 智装
77573685
7
2024.11.21-2034.11.20
原始 取得
5
景隆 智装
11379597
7
2014.01.21-2034.01.20
原始 取得
6
景隆 智装
11379565
7
2014.01.21-2034.01.20
原始 取得
7
景隆 智装
10421843
7
2013.07.07-2033.07.06
原始 取得
8
景隆 智装
10421837
7
2013.06.21-2033.06.20
原始 取得
9
景隆 智装
10421832
7
2013.03.21-2033.03.20
原始 取得
经核查,上述第 5 项至第 9 项注册商标已续展。
3、专利
(1)中国境内自有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
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中国境内自有专利,并取得了《专利证书》:
序号
专利 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1
景隆 智装
一种四臂全液压锚
杆锚索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3105
03313.4
2013.10.23
2016.02.24
20 年
原始取得
2
景隆 智装
一种掘支锚一体机
组
发明专利
ZL2014100
27478.3
2014.01.21
2015.10.28
20 年
继受取得
3
景隆 智装
一种窄机身锚杆锚
索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4108
42322.0
2014.12.30
2016.08.24
20 年
原始取得
4
景隆 智装
一种隧道施工台车
发明专利
ZL2015101
39894.7
2015.03.27
2017.03.01
20 年
继受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0
5
景隆 智装
一种转运及锚杆锚
索支护系统
发明专利
ZL2015101
87165.9
2015.04.20
2018.06.05
20 年
继受取得
6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巷道开槽
机
发明专利
ZL201510
818526.5
2015.11.23
2018.03.20
20 年
继受取得
7
景隆智装
一种顶锚杆钻机及包含该钻机的顶锚
杆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510
991454.4
2015.12.24
2018.06.05
20 年
继受取得
8
景隆智装
一种帮锚杆钻机和包含该钻机的帮锚
杆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510
991706.3
2015.12.24
2018.03.20
20 年
继受取得
9
景隆智装
一种矿山掘进工作面用行走式支架、行走方法及掘进机
发明专利
ZL201610
736945.9
2016.08.26
2018.03.16
20 年
继受取得
10
景隆智装
一种隧道锚杆台车
发明专利
ZL201710
889333.8
2017.09.27
2023.09.29
20 年
原始取得
11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锚索台车
发明专利
ZL201710
966725.X
2017.10.17
2024.01.09
20 年
原始取得
12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锚杆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711
079978.1
2017.11.06
2020.05.08
20 年
原始取得
13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六臂锚杆
锚索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711
078992.X
2017.11.06
2020.05.08
20 年
原始取得
14
景隆智装
一种连掘工作面锚
杆锚索支护工艺
发明专利
ZL201711
080738.3
2017.11.06
2019.10.08
20 年
原始取得
15
景隆智装
一种带压作业井口起下管及运管自动化操作系统及其装
置
发明专利
ZL201810
747044.9
2018.07.09
2023.12.01
20 年
继受取得
16
景隆智装
排管装备
发明专利
ZL201811
125819.5
2018.09.26
2024.08.30
20 年
继受取得
17
景隆智装
升降装置及具有其
的修井装备
发明专利
ZL201811
125860.2
2018.09.26
2024.04.30
20 年
原始取得
18
景隆智装
井口对中装置及具
有其的修井装备
发明专利
ZL201811
126761.6
2018.09.26
2023.10.17
20 年
继受取得
19
景隆智装
修井装备
发明专利
ZL201811
126754.6
2018.09.26
2023.10.17
20 年
继受取得
20
景隆智装
降温灭尘设备
发明专利
ZL201811
488165.2
2018.12.06
2024.04.12
20 年
原始取得
21
景隆智装
掘锚一体化的六臂
掘锚机
发明专利
ZL201910
074587.3
2019.01.25
2023.09.19
20 年
继受取得
22
景隆智装
掘锚一体机
发明专利
ZL201910
131089.8
2019.02.21
2024.05.24
20 年
继受取得
23
景隆智装
一种门架锚护机
发明专利
ZL201910
163003.X
2019.03.05
2023.09.12
2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1
24
景隆智装
锚杆锚索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910
189818.5
2019.03.13
2023.08.29
20 年
原始取得
25
景隆智装
轨道梁安装钻车
发明专利
ZL201911
277761.0
2019.12.11
2024.07.19
20 年
原始取得
26
景隆智装
一种机械密封式钻
箱
发明专利
ZL202010
292121.3
2020.04.14
2025.04.22
20 年
原始取得
27
景隆智装
一种双向万能卡瓦
总成
发明专利
ZL202010
356361.5
2020.04.29
2025.04.22
20 年
原始取得
28
景隆智装
支护系统
发明专利
ZL202010
437456.X
2020.05.21
2025.01.24
20 年
原始取得
29
景隆智装
一种锚杆钻车用全
自动钻臂
发明专利
ZL202011
074078.X
2020.10.09
2022.08.19
20 年
原始取得
30
景隆智装
钻杆导向机构及具
有其的锚杆钻机
发明专利
ZL202111
315051.X
2021.11.08
2025.05.27
20 年
原始取得
31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用电缆卷
放车
发明专利
ZL202111
414226.2
2021.11.25
2025.02.11
20 年
原始取得
32
景隆智装
修井装置
发明专利
ZL202111
482411.5
2021.12.06
2025.01.24
20 年
原始取得
33
景隆智装
一种多功能锚杆锚
索钻机
发明专利
ZL202210
073704.6
2022.01.21
2022.04.22
20 年
原始取得
34
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
公司、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用钻锚检验一体化锚杆及其
锚固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210
092820.2
2022.01.26
2025.08.01
20 年
原始取得
35
景隆智装
一种锚固剂自动输
出机构
发明专利
ZL202210
916709.0
2022.08.01
2023.05.09
20 年
原始取得
36
景隆智装
一种套筒式残液收
集装置
发明专利
ZL202211
620909.8
2022.12.16
2024.06.18
20 年
原始取得
37
景隆智装
一种折叠式变幅送
管装置
发明专利
ZL202211
621497.X
2022.12.16
2025.09.23
20 年
原始取得
38
景隆智装
一种集成锚索输送和钻杆夹持功能的
钻孔机构
发明专利
ZL202310
217845.5
2023.03.08
2024.02.27
20 年
原始取得
39
景隆智装
一种扇形联动展开
的工作平台
发明专利
ZL202310
217843.6
2023.03.08
2023.10.24
20 年
原始取得
40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井下快速
掘进系统
发明专利
ZL202310
278289.2
2023.03.21
2024.01.09
20 年
原始取得
41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薄煤层液
压开槽机
发明专利
ZL202310
367044.7
2023.04.07
2023.09.29
2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2
42
景隆智装
弹性卡瓦和包括其的带压作业管柱自动化控制装置及方
法
发明专利
ZL202311
017170.6
2023.08.14
2023.10.17
20 年
原始取得
43
景隆智装
一种互锁装置及应用其的矿用设备操
作阀组
发明专利
ZL202311
471921.1
2023.11.07
2024.08.23
20 年
原始取得
44
景隆智装
一种兼具顶帮锚杆支护功能的六臂锚
杆钻车
发明专利
ZL202410
252597.2
2024.03.06
2024.06.04
20 年
原始取得
45
景隆智装
一种多自由度抓举装置及管路抓举车
发明专利
ZL202410
490241.2
2024.04.23
2024.12.03
20 年
原始取得
46
景隆智装
一种管路抓举夹爪
及管路抓举车
发明专利
ZL202410
490240.8
2024.04.23
2024.11.26
20 年
原始取得
47
景隆智装
一种管柱自动转运
装置
发明专利
ZL202410
534326.6
2024.04.30
2024.07.19
20 年
原始取得
48
景隆智装
一种竖直升降装置
及其防坠落机构
发明专利
ZL202410
554051.2
2024.05.07
2024.07.19
20 年
原始取得
49
景隆智装
矿用隔爆型人机交
互设备
发明专利
ZL202510
193365.9
2025.02.21
2025.05.27
20 年
原始取得
50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巷道开槽
机及其回转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520
940111.0
2015.11.23
2016.05.25
10 年
继受取得
51
景隆智装
一种四臂帮锚杆钻
车
实用新型
ZL201521
099276.6
2015.12.24
2016.05.25
10 年
继受取得
52
景隆智装
一种六臂顶锚杆钻
车
实用新型
ZL201521
103419.6
2015.12.24
2016.05.25
10 年
继受取得
53
景隆智装
一种四臂顶锚杆钻
车
实用新型
ZL201521
103650.5
2015.12.24
2016.05.25
10 年
继受取得
54
景隆智装
节水钻杆
实用新型
ZL201620
946315.X
2016.08.26
2017.02.22
10 年
继受取得
55
景隆智装
一种单臂锚索钻车
实用新型
ZL201620
946118.8
2016.08.26
2017.02.22
10 年
继受取得
56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掘进机
实用新型
ZL201620
956168.4
2016.08.26
2017.02.22
10 年
继受取得
57
景隆智装
一种隧道拱架安装
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
989342.5
2016.08.30
2017.02.22
10 年
继受取得
58
景隆智装
一种隧道拱架抓取装置及应用其的隧
道支护台车
实用新型
ZL201621
006837.8
2016.08.31
2017.02.22
10 年
继受取得
59
景隆智装
一种两臂全液压帮
锚杆钻车
实用新型
ZL201720
505810.1
2017.05.09
2018.02.09
1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3
60
景隆智装
一种万向电缆夹装置及包括该装置的
机械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720
687104.3
2017.06.14
2018.02.27
10 年
原始取得
61
景隆智装
一种快速掘进后配套运输及支护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720
700591.2
2017.06.16
2018.03.13
10 年
原始取得
62
景隆智装
一种伸缩平台及应
用其的锚护钻车
实用新型
ZL201720
810242.6
2017.07.06
2018.03.16
10 年
原始取得
63
景隆智装
一种自动接锚杆打钻装置及锚杆台车
实用新型
ZL201721
250450.1
2017.09.27
2018.05.29
10 年
原始取得
64
景隆智装
一种隧道锚杆台车
实用新型
ZL201721
249699.0
2017.09.27
2018.05.29
10 年
原始取得
65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锚索台车
实用新型
ZL201721
349203.7
2017.10.17
2018.05.29
10 年
原始取得
66
景隆智装
一种带压作业井口起下管及运管自动化操作系统及其装
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
080886.5
2018.07.09
2019.03.26
10 年
继受取得
67
景隆智装
一种带压作业井口起下管及运管自动化操作系统及其装
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
080194.0
2018.07.09
2019.03.26
10 年
继受取得
68
景隆智装
转运装置及具有其
的修井装备
实用新型
ZL201821
572715.4
2018.09.26
2019.08.20
10 年
原始取得
69
景隆智装
修井装备
实用新型
ZL201821
573528.8
2018.09.26
2019.08.20
10 年
继受取得
70
景隆智装
管柱对中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
572714.X
2018.09.26
2019.08.20
10 年
原始取得
71
景隆智装
升降装置及具有其
的修井装备
实用新型
ZL201821
572721.X
2018.09.26
2019.08.20
10 年
原始取得
72
景隆智装
井口对中装置及具
有其的修井装备
实用新型
ZL201821
572713.5
2018.09.26
2019.08.20
10 年
继受取得
73
景隆智装
排管装备
实用新型
ZL201821
572695.0
2018.09.26
2019.07.19
10 年
继受取得
74
景隆智装
降温灭尘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822
042469.8
2018.12.06
2019.08.30
10 年
原始取得
75
景隆智装
抓举装置及具有其
的抓举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122728.X
2019.01.24
2020.03.24
10 年
原始取得
76
景隆智装
管路安装钻孔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123690.8
2019.01.24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77
景隆智装
掘锚一体化的六臂
掘锚机
实用新型
ZL201920
137340.7
2019.01.25
2020.04.21
10 年
继受取得
78
景隆智装
夹持机构及具有其
的隧道支护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165731.X
2019.01.30
2020.04.07
1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4
79
景隆智装
打钻装置及具有其
的隧道支护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164662.0
2019.01.30
2020.04.07
10 年
原始取得
80
景隆智装
辅助装置及具有其
的隧道支护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164615.6
2019.01.30
2020.04.03
10 年
原始取得
81
景隆智装
隧道支护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164613.7
2019.01.30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82
景隆智装
掘锚一体机
实用新型
ZL201920
219802.X
2019.02.21
2020.04.07
10 年
继受取得
83
景隆智装
打钻装置及具有其
的钻杆台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256284.9
2019.02.28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84
景隆智装
锚杆台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257002.7
2019.02.28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85
景隆智装
一种门架锚护机
实用新型
ZL201920
274133.6
2019.03.05
2020.01.10
10 年
原始取得
86
景隆智装
锚杆锚索钻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317744.4
2019.03.13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87
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
公司、
唐山日翔建材科技有限
公司、
景隆智装
一种新型锚杆胀壳头及采用该胀壳头
的锚杆
实用新型
ZL201920
331081.1
2019.03.15
2020.03.17
10 年
原始取得
88
景隆智装
电缆卷放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341573.9
2019.03.18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89
景隆智装
一种锚索输送器
实用新型
ZL201920
372919.1
2019.03.22
2020.01.14
10 年
原始取得
90
景隆智装
一种具有长探功能
的锚杆钻车
实用新型
ZL201920
373664.0
2019.03.22
2020.01.14
10 年
原始取得
91
景隆智装
巷道支护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920
411814.2
2019.03.28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92
景隆智装
快速掘进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920
409276.3
2019.03.28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93
景隆智装
快速掘进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920
410252.X
2019.03.28
2020.01.03
1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5
94
景隆智装
一种全断面伸缩铲板及包括其的连采机装载机构和掘进
机
实用新型
ZL201920
550912.4
2019.04.22
2020.01.14
10 年
原始取得
95
景隆智装
锚杆锚索搅拌器
实用新型
ZL201921
123466.5
2019.07.17
2020.04.21
10 年
原始取得
96
景隆智装
翻转工作平台和掘
进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921
462974.6
2019.09.04
2020.05.22
10 年
原始取得
97
景隆智装
皮带传送机
实用新型
ZL201922
003784.4
2019.11.19
2020.07.28
10 年
原始取得
98
景隆智装
皮带传送系统及具
有其的掘进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922
002620.X
2019.11.19
2020.07.21
10 年
原始取得
99
景隆智装
轨道梁安装钻车
实用新型
ZL201922
213029.9
2019.12.11
2020.08.11
10 年
原始取得
100
景隆智装
一种快速掘进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020
598442.1
2020.04.21
2021.01.19
10 年
原始取得
101
景隆智装
一种自动存取油管
油杆管仓
实用新型
ZL202020
700327.0
2020.04.30
2021.01.19
10 年
原始取得
102
景隆智装
支护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020
864492.X
2020.05.21
2021.01.22
10 年
原始取得
103
景隆智装
支护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0
864475.6
2020.05.21
2021.01.22
10 年
原始取得
104
景隆智装
带压作业机
实用新型
ZL202020
868452.2
2020.05.21
2021.01.22
10 年
原始取得
105
景隆智装
油管接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1
486861.2
2020.07.24
2021.01.22
10 年
原始取得
106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巷道四臂
掘锚机
实用新型
ZL202022
092051.5
2020.09.22
2021.07.09
10 年
原始取得
107
景隆智装
一种液压缸行程测
量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022
231791.2
2020.10.09
2021.06.08
10 年
原始取得
108
景隆智装
一种用于判断液压缸行程终点的电液
控制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022
231736.3
2020.10.09
2021.06.08
10 年
原始取得
109
景隆智装
一种液压锚杆机自
动钻进控制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022
872053.6
2020.12.04
2021.10.01
10 年
原始取得
110
景隆智装
一种套筒式防溅器
实用新型
ZL202022
983863.9
2020.12.11
2021.11.09
10 年
原始取得
111
景隆智装
锚杆锚索钻车及掘
进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120
348536.8
2021.02.07
2021.11.09
10 年
原始取得
112
景隆智装
支护装置及掘锚机
实用新型
ZL202120
490188.8
2021.03.08
2021.11.09
10 年
原始取得
113
景隆智装
六臂掘锚机
实用新型
ZL202120
491568.3
2021.03.08
2021.11.09
1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6
114
景隆智装
掘进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1
350939.2
2021.06.15
2022.03.18
10 年
原始取得
115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用多功能
高空作业平台车
实用新型
ZL202122
528851.1
2021.10.20
2022.04.05
10 年
原始取得
116
景隆智装
一种掘锚机用超前临时支护机构及掘
锚机
实用新型
ZL202122
528853.0
2021.10.20
2022.04.05
10 年
原始取得
117
景隆智装
一种隧道用自动截
割掘锚一体机
实用新型
ZL202122
538980.9
2021.10.21
2022.04.19
10 年
原始取得
118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用窄型运
管车
实用新型
ZL202122
678669.4
2021.11.04
2022.04.19
10 年
原始取得
119
景隆智装
一种卷筒运输的拖车架及使用该拖车
架的车
实用新型
ZL202122
753899.2
2021.11.11
2022.04.08
10 年
原始取得
120
景隆智装
储料装置及具有其
的转运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2
778402.2
2021.11.12
2022.04.19
10 年
原始取得
121
景隆智装
一种紧急停机装置以及安装有该装置
的机械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2
789026.7
2021.11.15
2022.04.08
10 年
原始取得
122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四臂锚杆
锚索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122
876198.8
2021.11.23
2022.04.19
10 年
原始取得
123
景隆智装
一种双动力液压锚
杆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122
917020.3
2021.11.25
2022.07.15
10 年
原始取得
124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用电缆卷
放车
实用新型
ZL202122
917017.1
2021.11.25
2022.04.19
10 年
原始取得
125
景隆智装
卷筒驱动机构
实用新型
ZL202122
925661.3
2021.11.25
2022.04.19
10 年
原始取得
126
景隆智装
修井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3
056273.2
2021.12.06
2022.07.01
10 年
原始取得
127
景隆智装
输送设备及具有其
的修井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3
045105.3
2021.12.06
2022.07.01
10 年
原始取得
128
景隆智装
搬运装置及具有其
的修井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3
055280.0
2021.12.06
2022.06.28
10 年
原始取得
129
景隆智装
掘进机用铲板及掘
进机
实用新型
ZL202123
077269.4
2021.12.08
2022.07.01
10 年
原始取得
130
景隆智装
掘进机用截割部及
掘进机
实用新型
ZL202123
119825.X
2021.12.08
2022.07.01
10 年
原始取得
131
景隆智装
一种可伸缩的掘进机截割部及掘进机
实用新型
ZL202123
073482.8
2021.12.08
2022.04.19
10 年
原始取得
132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用胶轮锚
杆锚索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220
109498.5
2022.01.17
2022.06.03
1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7
133
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
公司、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锚杆的钻
头水冷结构
实用新型
ZL202220
217175.8
2022.01.26
2022.08.23
10 年
原始取得
134
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
公司、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锚杆的连
接器
实用新型
ZL202220
215454.0
2022.01.26
2022.06.17
10 年
原始取得
135
景隆智装
一种新型锚索输送装置及含有其的煤矿用液压锚索钻机
实用新型
ZL202220
413404.3
2022.02.28
2022.08.19
10 年
原始取得
136
景隆智装
一种轮式单臂锚杆
锚索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220
840172.X
2022.04.13
2022.06.03
10 年
原始取得
137
景隆智装
一种双向紧急制停
机构
实用新型
ZL202220
965355.4
2022.04.25
2022.06.28
10 年
原始取得
138
景隆智装
一种电缆扫泥器及含有其的电缆收卷
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221
147011.9
2022.05.12
2022.09.06
10 年
原始取得
139
景隆智装
一种支护转载除尘钻车及快速掘进装
备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221
828782.4
2022.07.15
2022.10.14
10 年
原始取得
140
景隆智装
一种自动钻孔集成
控制阀组
实用新型
ZL202222
124943.8
2022.08.12
2023.03.07
10 年
原始取得
141
景隆智装
一种锚杆锚索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222
338290.3
2022.09.02
2022.12.20
10 年
原始取得
142
景隆智装
一种双向伸缩的滑
移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222
503801.2
2022.09.21
2023.03.07
10 年
原始取得
143
景隆智装
一种煤矿用管道抓
举车
实用新型
ZL202222
580572.4
2022.09.28
2023.01.10
10 年
原始取得
144
景隆智装
一种举升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222
586131.5
2022.09.28
2023.01.10
10 年
原始取得
145
景隆智装
一种水路自动启闭
的湿式钻机
实用新型
ZL202320
377041.7
2023.03.03
2023.07.04
10 年
原始取得
146
景隆智装
一种钻臂先导阀组及含有其的锚杆钻
车
实用新型
ZL202322
930591.X
2023.10.31
2024.05.24
10 年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8
147
景隆智装
一种矿用液压锚杆钻车动力电缆防过
载卷缆阀组
实用新型
ZL202322
949521.9
2023.11.01
2024.05.28
10 年
原始取得
148
景隆智装
一种注浆锚杆
实用新型
ZL202420
420070.1
2024.03.05
2024.11.12
10 年
原始取得
149
景隆智装
一种帮锚杆锚索钻
机
实用新型
ZL202420
521956.5
2024.03.18
2024.10.11
10 年
原始取得
150
景隆智装
多功能钻机和掘锚
机
实用新型
ZL202420
556720.5
2024.03.21
2024.10.11
10 年
原始取得
151
景隆智装
一种翻转伸缩式工作平台及锚杆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421
170941.5
2024.05.27
2025.02.11
10 年
原始取得
152
景隆智装
一种用于工作平台的伸缩顶棚及包括
其的锚杆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421
514300.7
2024.06.28
2025.03.18
10 年
原始取得
153
景隆智装
一种 1.1 米宽窄机
身锚杆锚索钻车
实用新型
ZL202421
806697.7
2024.07.29
2025.05.27
10 年
原始取得
154
景隆智装
一种独立工作式多
臂掘锚机
实用新型
ZL202421
916466.1
2024.08.08
2025.06.24
10 年
原始取得
155
景隆智装
半自动两臂锚杆锚
索钻车
外观设计
ZL202030
101572.5
2020.03.23
2020.09.08
10 年
原始取得
156
景隆智装
掘锚机
外观设计
ZL202430
079200.5
2024.02.05
2024.11.26
15 年
原始取得
157
景隆智装
自动运管机
外观设计
ZL202430
840010.0
2024.12.31
2025.09.23
15 年
原始取得
158
景隆智装
石油自动化带压作
业成套装备
外观设计
ZL202430
840007.9
2024.12.31
2025.09.23
15 年
原始取得
经核查,上述第 2 项、第 4 项至第 9 项、第 21 项、第 22 项、第 50 项至第
58 项、第 77 项、第 82 项专利自蒲长晏处受让取得;第 15 项、第 16 项、第 18
项、第 19 项、第 66 项、第 67 项、第 69 项、第 72 项、第 73 项专利自威力清
处受让取得。
(2)境外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境外专利,并取得了《专利证书》: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权利期限
申请地区
取得方式
1
景隆智装
一种快速掘进后配套运输及
支护系统
发明
US114598
88B2
2018.06.0
1
2022.10.0
4
20 年 美国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7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权利期限
申请地区
取得方式
2
景隆智装
一种连掘工作面锚杆锚索支护工艺与装备
发明
US112088
88B2
2018.10.2
5
2021.12.2
8
20 年 美国
原始取得
3
景隆智装
掘锚一体化的
六臂掘锚机
发明
US116191
31B2
2020.01.1
0
2023.04.0
4
20 年 美国
原始取得
4
景隆智装
一种快速掘进后配套运输及
支护系统
发明
201828606
8
2018.06.0
1
2022.01.0
6
20 年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5
景隆智装
一种连掘工作面锚杆锚索支护工艺与装备
发明
201836099
0
2018.10.2
5
2024.06.1
3
20 年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6
景隆智装
掘锚一体化的
六臂掘锚机
发明
202021041
8
2020.01.1
0
2023.07.0
6
20 年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7
景隆智装
锚杆锚索搅拌
器
革新
202010267
4
2020.07.0
3
2020.11.2
5
8 年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8
景隆智装
翻转工作台和
掘进设备
革新
202010265
6
2020.07.0
3
2020.11.2
5
8 年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9
景隆智装
六臂掘锚机
发明
2818774
2021.12.1
7
2024.05.0
6
20 年
俄罗
斯
原始取得
10
景隆智装
一种基于纵轴掘进机的六臂
掘锚机
发明
202143250
9
2021.12.1
7
2025.06.0
5
20 年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11
景隆智装
一种双动力液
压锚杆钻车
发明 2022397098 2022.05.30 2025.08.28 20 年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中国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首次发表日期 开发完成日期
1
景隆智装
2024SR0480828
自动锚索钻车钻臂控
制专用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2023.12.20
2
景隆智装
2022SR1014046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1.04.17
2020.03.10
3
景隆智装
2022SR1014047
煤矿用液压锚杆钻车
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0.04.29
2019.08.10
法律意见书
3-3-80
4
景隆智装
2023SR1729349
防爆柴油机管路抓举
车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0.04.15 2020.04.10
5
景隆智装
2023SR1743321
防爆柴油机管路钻车
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0.04.15 2020.04.10
6
景隆智装
2023SR1771739
1.1 米宽煤矿用液压
锚杆钻车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2022.07.21
7
景隆智装
2023SR1792881
油田用管柱转运控制
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2022.06.13
8
景隆智装
2024SR0497125
CMMT1-20YH 煤矿
用液压锚杆钻车控制
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3.04.15 2023.04.06
9
景隆智装
2024SR0743944
自动钻锚控制箱控制
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2.05.06 2022.04.15
10
景隆智装
2024SR0743133
油管接箍检测装置控
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2.04.06 2022.04.01
11
景隆智装
2024SR0743035
CMM1-12 履带式分
体单臂锚杆锚索钻车
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3.04.15 2023.04.06
12
景隆智装
2024SR0743649
KC-29/45 型矿用液
压开槽机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0.04.15 2020.04.10
13
景隆智装
2024SR0748400
六臂掘锚机钻臂一键
打钻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2.04.15 2022.04.10
14
景隆智装
2024SR0747296
六臂掘锚机支护系统
自动展收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2.04.15 2022.04.10
15
景隆智装
2024SR0748123
MZHB5-1500/26PZ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智能化系统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2.05.06 2022.04.15
16
景隆智装
2024SR0748537
KC-75/110Y 型矿用
液压开槽机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2.04.15 2022.04.05
17
景隆智装
2024SR0751411
CMM3-21(A)煤矿
用液压锚杆钻车控制
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22.03.05 2022.03.01
18
景隆智装
2025SR0024928
油田用管柱自动上卸
扣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2022.06.13
19
景隆智装
2025SR1733117
六臂掘锚机自动截割
系统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
—
法律意见书
3-3-81
20
景隆智装
2025SR1732691
MZHB4-1000/24PY
煤矿用锚杆转载机组
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
—
21
景隆智装
2025SR1732876
六臂掘锚机检修及润
滑系统控制软件
V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
—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
产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
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5、数据知识产权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
SZ2*开通会员可解锁*.4,登记的数据名称为油气田带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
领域创新热度专利数据集,有效期至 2028 年 7 月 16 日。
6、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持有的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网站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ICP 备案号
1
景隆智装
jlzgjx.cn
2024.01.18
—
冀 ICP 备 16001921
号-1
2
景隆智装
jlznzb.cn
2024.01.18
—
冀 ICP 备 16001921
号-1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及其子公司拥
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本所律师抽查了部
分主要设备的取得手续或购置凭证,公司对上述财产拥有的所有权真实、合法、
有效。
(三)尚未取得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自有厂区内存在部分建筑
物未办理产权证,面积约 374.06 平方米,主要用于车库、垃圾中转站及危废间,
该等未办证建筑物面积较小,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辅助功能,重要性较低,
法律意见书
3-3-82
替代性较强,如因该等建筑物存在瑕疵情况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整改或
其他处置的,公司将及时拆除该等建筑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蒲长晏、蒲越已就该等事项出具承诺函,“如因该等建筑
物存在瑕疵情况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整改或其他处置,或公司因此受到
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其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损失、罚款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未取得权证的建筑物并非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必需用房,该等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
次挂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在中国境
内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主要
通过购买、自建、自行研发、合法受让等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公司及其
子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产权是真实、合法的,权属清晰,除部
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述中国境内不
动产、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目前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资产抵押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权为其相关银行债务提
供抵押担保之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公
司及其子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主要财产未被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
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房屋租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向第三方承租
的主要房屋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房屋地址
面积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法律意见书
3-3-83
号
方
(㎡)
1
景隆智装
白鹏飞
大柳塔镇李家畔南山路
22 号
1,070.00
库房、办公
及宿舍
2025.10.08-2028.10.07
2
景隆智装
鲁晓光
兖州区旧关片区东区 15
号楼 1 单元 904 室
129.00
办公
2025.06.18-2028.06.17
3
景隆智装
邓友
宁夏灵武市宁东镇塞上新
村七区 38 号
252.00
办公、库房
及宿舍
2025.01.02-2027.01.01
4
景隆智装
张玉琴
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民
生小区 4 号楼二单元 302
室
128.32
办公
2025.07.01-2026.06.30
5
景隆智装
程国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新雅小
区 7 号楼 3 单元 102 室
95.80
办公
2025.06.01-2026.05.31
6
景隆智装
王凯
乌鲁木齐市永顺街道万科公园五号小区 2 栋 2 单元
2203 室
129.20
办公
2025.03.20-2026.03.19
7
景隆智装
苏英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金地
华府 2-1305
70.29
办公及宿
舍
2025.03.10-2026.03.10
8
景隆智装
陈洪海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
乡谢郢村二队
90.00
库房
2025.03.07-2026.03.06
9
景隆智装
陈洪海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
乡谢郢村二队
100.00
库房
2025.02.01-2026.02.01
10
景隆智装
张肖飞
太原市小店区保利茉莉公馆 25 号楼 2 单元 1201 号
139.00
办公及宿
舍
2025.03.01-2026.02.28
11
景隆智装
刘智生
榆林市神木市李家畔兴民
路 18 号
400.00
库房
2024.01.01-2026.01.01
12
景隆智装
陈浩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
36 乙 7 号(1-11-1)
146.16
办公
2024.11.28-2025.11.28
13
天津分公
司
天津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
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津永公路北
侧河工科创园 9 号楼 509
42.20
办公
2025.06.01-2026.05.31
14
北京景隆
王继先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
98 号 7 层 0835
52.04
办公
2025.03.20-2027.03.19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对外出租的主
要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面积
(㎡)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
坊分公司
景隆 智装
大厂潮白工业园区
景隆智装厂区内
20.00
建设通信
基站
2021.10.20-2026.10.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3-3-8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85
1、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合同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万元)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HTZ130707700LDZJ2022N001)
建设银行大厂支行
景隆有限
2022.01.24
2022.01.24-
2023.01.23
3,000.00
保证、抵押
履行完毕
2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HTZ130707700LDZJ2022N002)
建设银行大厂支行
景隆有限
2022.07.13
2022.07.13-
2023.07.12
2,000.00
保证、抵押
履行完毕
3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3 年借字第 01150001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行
景隆有限
2023.01.15
2023.01.15-
2023.09.14
3,000.00
保证、抵押
履行完毕
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3 年借字第 07140003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行
景隆有限
2023.07.14
2023.07.18-
2024.07.13
2,000.00
保证、抵押
履行完毕
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3 年借字第 09150001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行
景隆有限
2023.09.15
2023.09.15-
2024.09.14
3,000.00
保证、抵押
履行完毕
6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4 字借字第 07180002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行
景隆智装
2024.07.18
2024.07.18-
2025.07.17
2,000.00
保证、抵押
履行完毕
7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4 年借字第 09110005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行
景隆智装
2024.09.11
2024.09.11-
2025.09.10
3,000.00
保证、抵押
履行完毕
(2)担保合同
序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债权人/抵押权
债务人/抵押
合同日期
担保金额
债权确定
担保形式
抵押物
履行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86
号
人
人
(万元)
期间
1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
款合同》(2021 年最抵
字第 09020031 号)
沧州银行大厂
支行
景隆有限
2021.09.02
最高债权额
3,000.00
2021.09.02-
2026.09.01
抵押
不动产(冀
(2019)大厂
回族自治县不
动产权第
0007643 号)
正在履行
2
《最高额抵押合同》
(HTC130707700ZGD
B2022N001)
建设银行大厂支
行
景隆有限
2022.01.24
最高债权额
3,255.00
2022.01.24-
2025.01.23
抵押
不动产(冀
(2021)大厂
回族自治县不
动产权第
0021163 号)
履行完毕
3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3 年抵字第
07140424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
行
景隆有限
2023.07.14
最高债权额
5,000.00
2023.07.14-
2028.07.13
抵押
不动产(冀
(2021)大厂
回族自治县不
动产权第
0021163 号)
正在履行
4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3 年抵字第
09120024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
行
景隆有限
2023.09.13
最高债权额
3,100.00
2023.09.13-
2028.09.12
抵押
土地使用权
(冀(2023)
大厂回族自治
县不动产权第
0016727 号)
履行完毕
法律意见书
3-3-87
5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3 年抵字第
11280083 号)
沧州银行大厂支
行
景隆有限
2023.11.28
最高债权额
3,739.00
2023.11.28-
2028.11.27
抵押
不动产(冀
(2023)大厂
回族自治县不
动产权第
0021306 号)
正在履行
注 1:公司在 2024 年更新了不动产权证,上述第 1 项抵押物“冀(2019)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7643 号”对应的现有产权证书编号为“冀
(2024)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1338 号”,上述第 2 项、第 3 项抵押物“冀(2021)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21163 号”对应的现有产权证
书编号为“冀(2024)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1339 号”,上述第 5 项抵押物“冀(2023)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16727 号”对应的现有
产权证书编号为“冀(2024)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1337 号”。
注 2:因上述第 4 项《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冀(2023)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16727 号”土地使用权上新增房屋所有权,景隆有限与沧
州银行大厂支行重新签署上述第 5 项《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第 4 项《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再履行。
法律意见书
3-3-88
2、采购合同
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1
工业品买卖合同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
胶轮车底盘
2023.10.14
1,148.80
履行完毕
2
承揽合同
淮北市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带式输送机用自移机尾总成
2025.04.30
620.00
正在履行
3
合同
株式会社三井三池制作所
悬臂式掘进机
截割部
2025.04.28
8,700(JPY)
正在履行
4
工业品买卖合同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
开槽车底盘
2023.12.12
359.00
履行完毕
5
工业品买卖合同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
防爆柴油机无
轨胶轮车
2025.03.21
306.40
履行完毕
6
产品买卖合同
山东拓新电气有限公司
智能化系统
2024.06.12
263.31
履行完毕
7
零件加工合同
佳木斯元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
本体架、盖板等 2025.06.10
262.51
履行完毕
8
零件加工合同
佳木斯元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
本体架、盖板等 2024.07.30
246.61
履行完毕
9
零件加工合同
佳木斯元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
本体架、盖板等 2025.03.10
244.24
履行完毕
10
零件加工合同
佳木斯元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
本体架、盖板等 2024.03.30
239.71
履行完毕
11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西安长液银华液压设备有限公
司
油缸、齿轮泵等 2024.03.29
229.28
履行完毕
12
销售合同
上海威柯泰工业控制技术有限
公司
操作箱、发射器
等
2023.02.23
213.25
履行完毕
3、销售合同
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1
国能 e 购商城鄂尔
多斯采购中心
2024 年度集团级
河北景隆液压锚杆钻车配件单一来源
铺货采购协议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鄂
尔多斯采购中心、国能易购(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国能供应
链内蒙古有限公司
回转机构、导向
杆等配件
2024.07.09
7,216.37
正在履行
法律意见书
3-3-89
2
设备采购合同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
东煤炭分公司
防爆柴油机管路抓举车及胶轮式锚杆钻车
2022.11.01
6,465.00
履行完毕
3
国能 e 购商城物资
公司 2022 年度集
团级廊坊景隆锚杆机备件单一来源铺
货采购协议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采购中心、国能供应链
内蒙古有限公司
回转机构、倍速
机构等配件
2023.02.15
5,479.03
履行完毕
4
产品购销合同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液压锚杆钻车
2024.05.14
3,682.00
履行完毕
5
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载锚杆钻机配件框架买卖合同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
任公司
倍速机构、夹持
油缸等
2024.08.16
2,849.94
正在履行
6
设备采购合同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
东煤炭分公司
六臂锚杆机
2019.11.19
2,240.00
履行完毕
7
设备采购合同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
东煤炭分公司
锚杆转载机组
2021.11.19
2,160.00
履行完毕
8
设备采购合同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
东煤炭分公司
防爆柴油机无
轨胶轮车
2023.10.30
2,151.00
履行完毕
9
产品购销合同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液压锚杆钻车
2023.10.31
2,128.00
履行完毕
10
设备买卖合同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
掘锚一体机
2024.12.31
2,036.00
正在履行
11
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锚杆锚索钻车配件框架买卖合同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
任公司
回转机构、接头
等配件
2022.01.25
2,000.00
履行完毕
注:上述第 1 项、第 3 项、第 5 项和第 11 项合同均为框架合同,所列示金额为合同金
额上限,第 1 项合同签订后第 3 项合同自动终止,第 5 项合同签订后,第 11 项合同自动终止。
经核查,公司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
全,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公司无已履
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
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公司的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
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四)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截至 2025 年
法律意见书
3-3-90
6 月 30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万元)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1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履约保证金
132.52
22.29
2
河北紫图园园林工程
有限公司
工程保证金
65.83
11.07
3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履约保证金
50.00
8.41
4
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煤矿分
公司
投标履约保证金
45.60
7.67
5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采购
中心
投标履约保证金
29.53
4.97
合计
323.47
54.41
2、其他应付款
序号
单位名称/姓名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万元)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的比例(%)
1
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1.25
22.83
2
中泰证券
预提服务费
42.45
18.91
3
宁夏奥凯荣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履约保证金
22.00
9.80
4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
预提能源费
9.46
4.21
5
牛战
报销款
7.99
3.56
合计
133.16
59.32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
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五)报告期内公司的转贷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要,存在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景隆进行转贷的情形,2023 年度、2024
年度转贷金额分别为 10,790.00 万元、7,470.00 万元,截至 2024 年年末,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91
已归还全部周转贷款,不存在延期偿付或其他纠纷情况。至此,公司未再发生
转贷行为。
针对上述转贷行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以下整改
措施:1、对有关贷款、融资管理制度中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公
司对银行借款的审批和风险控制;2、加强财务部门的审批管理,进一步对财务
人员进行财务制度教育,不允许再次发生转贷事项,以规范公司各项融资行为
与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3、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贷款通则》、《流动
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025 年 8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分行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22
年 1 月至今,该行不存在公司的行政处罚记录。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蒲长晏、蒲越出具书面承诺:“如公司及
子公司因上述转贷事项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及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若公司及子公司再次发
生上述不规范事项,最终的全部损失/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经过上述相关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转贷行为与
《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不尽一致,但是,鉴于:1、截至 2024 年 12 月,公司
的转贷行为已整改完毕,且公司未发生未归还贷款、延迟还款等违约行为,未
给相关贷款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未与相关贷款银行发生过任何经济纠纷,且未
因转贷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2、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的兜底承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转贷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六)报告期内公司的不规范使用票据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基于实际业务需求,
公司与客户存在以票据找零方式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该等事项形成的原因
为:公司的部分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或资金付款安排,在支付公司合同款时通常
使用金额较大的票据进行支付,差额部分由公司找零付至客户,因此形成票据
找零。
法律意见书
3-3-92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收取客户货款涉及票据找零相关金额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2025年1-6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票据找零
—
—
3.20
合计
—
—
3.20
经核查,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公司未再发生过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
行为。
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
了有效整改措施。
2025 年 8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分行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22
年 1 月至今,该行不存在公司的行政处罚记录。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蒲长晏、蒲越出具书面承诺:“若公司及
子公司因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事项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承
担任何责任,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及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若公司及
子公司再次发生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事项,最终的全部损失/责任将由本人承
担。”
经过上述相关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上述票据找零行为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是,鉴于:1、
截至 2023 年 5 月,公司上述票据找零行为已整改完毕,且未因上述票据找零行
为与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发生争议、纠纷或追索,亦未因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行
为受到过行政处罚;2、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的兜底承
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票据找零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
法律意见书
3-3-93
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身景隆有限分别于 2011 年 3 月、2011 年 6 月、
2014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该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
股本及其演变”。公司前身景隆有限增资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存在收购北京景隆 100%股权之行为:
2014 年 11 月 30 日,景隆有限收购北京景隆原股东星戈信达、蒲长晏、冯
晋华合计持有的北京景隆 100%股权。2015 年 1 月 13 日,北京景隆在北京市工
商局房山分局办理完毕与该等股权收购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北
京景隆成为景隆有限全资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对外投资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
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各发起人依据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业经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当
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法律意见书
3-3-94
1、2023 年 9 月 21 日,景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因公司股东及监事变更,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该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在廊坊市大
厂回族自治县市监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2、如上文所述,景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该次公司章程已在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3、2025 年 5 月 30 日,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该次公司章程已在廊坊市行政审批
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4、2025 年 9 月 26 日,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新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该次公司章程已在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前身景隆有限上述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章程的
行为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该等公
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均依法在主管机关备案登记。
(三)《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章程必备条款》、《治
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起草,业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待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
法律意见书
3-3-95
全了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并聘请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具有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
(二)公司制定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规则等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
审计委员会,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取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情况
1、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情况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经核查,公司已在廊坊市市监局完成相应的备案登记手续。
2、审计委员会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
经核查,公司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构成且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王飞、
张常青为独立董事),其成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王飞系会计
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法律意见书
3-3-96
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的职责;自承接监事会职权以来,亦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及审计委员会履职情
况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前后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
并聘任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
询、建议;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内部制度。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
会、监事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权及各自的议事规则/工作细则进行运作,形成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有
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公司治理缺陷。
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的调整已完成,公司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修订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已依法履职,该等调整不会影响公司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
综上,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机构的
调整不会影响公司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
4、报告期内监事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了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
管理制度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
3-3-97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现任董事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 8 名,
分别为蒲长晏、刘芳、任中华、蒲越、王伟、王飞、孟国营、张常青。其中,
蒲长晏为董事长,王伟为职工代表董事,王飞、孟国营、张常青为独立董事。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任期 3 年。
2、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名,
分别为总经理任中华,副总经理刘芳、蒲越、田向东、武利民、李光荣,董事
会秘书由副总经理蒲越兼任,财务总监由副总经理田向东兼任。该等高级管理
人员由董事会决议聘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未
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 3 年。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及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兼职情况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蒲长晏
董事长
北京景隆
董事兼总经
理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罡天
执行事务合
伙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控制的企业
中天科源
监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控制的公司
刘芳
董事、副总经理
枣庄威达凤凰橡
塑有限公司
监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之配偶担任董事的公
司
蒲越
董事、副总经理、
景隆智盛
执行事务合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法律意见书
3-3-98
董事会秘书
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制的
企业
王伟
职工代表董事
北京景隆
监事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田向东
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
公司的分公司
王飞
独立董事
北京国府嘉盈会
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技术部主任
—
张常青
独立董事
北京市亿达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孟国营
独立董事
郑州恒达智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北京中矿赛力贝
特节能科技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执行董事的
公司
波义尔河北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执行董事的
公司
天津波义尔科技
有限公司
监事
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董事长的
公司
江苏国传电气有
限公司
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
波义尔(河北)
智能矿山科技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的公
司
北京华丰达系统
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
北京甍菲集雨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已吊销未注
销)
监事
—
(2)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被投资主体名称
持股/出资
比例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蒲长晏
董事长
上海罡天
60.0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控制的企业
中天科源
56.0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控制的公司
威力清
50.0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控制的公司
朗德金燕(直接
持股
10%,通过
31.0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曾担任董事的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99
上海罡天间接持
股
2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之配偶现任该公司董
事
杭州盛杭景联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1%
—
马鞍山融慧鼎华
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2.53%
—
深圳图灵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
伙)
15.29%
—
蒲越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中天科源
44.0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控制的公司
景隆智盛
2.47%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制的
企业
任中华
董事、总经理
景隆智盛
4.94%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制的
企业
王伟
职工代表董事
景隆智盛
9.88%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制的
企业
武利民
副总经理
景隆智盛
4.94%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制的
企业
田向东
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北京北冀鼎融财
会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
60.00%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制
的公司
李光荣
副总经理
景隆智盛
4.94%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制的
企业
孟国营
独立董事
江苏国传电气有
限公司
2.0097%
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
天津波义尔科技
有限公司
25.77%
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董事长的
公司
北京甍菲集雨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已吊销未注
销)
29.00%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100
1、董事的变化情况
(1)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景隆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由
蒲长晏担任。
(2)2023 年 12 月 20 日,因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公司召开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蒲长晏、刘芳、任中华、蒲越、王飞、孟国营、张
常青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蒲长晏为公司董事长。
(3)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取消监事会,同时
增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2、监事的变化情况
(1)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景隆有限未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赵香
莲担任。
(2)2023 年 9 月 21 日,景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免去赵香莲公司监事职务,
选举吴志远为公司监事。
(3)2023 年 12 月 17 日,因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景隆有限召开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樊鹏飞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王伟、康为丽为股东代表监事,
与职工代表监事樊鹏飞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4)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的
法律意见书
3-3-101
相关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景隆有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蒲长晏、
副总经理任中华、财务总监田向东。
(2)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任中
华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蒲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刘芳、蒲越、田向东、武
利民、李光荣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田向东为公司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为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
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的网站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治理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
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该等人员的兼职单位并未规定其对外任职的限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文件以及董事、高级
法律意见书
3-3-102
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报告期内,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发表各项意
见,作出各项决策,积极履行其职责并能够遵守相关勤勉和忠实义务。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承诺、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机
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并经查询上述中国证监会等网站的公示信息,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情形,且最
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
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15%、20%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增值税
13%、9%、6%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5%、7%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景隆智装
15%
北京景隆
2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法律意见书
3-3-103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 年 11 月 3 日,景隆有限取得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获通过,取得了河
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
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据此,公司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享受减按 1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的规定,子
公司北京景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减半征收资源税(不
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12 号),子公司北京景隆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法律意见书
3-3-104
业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
值税税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
惠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与资产相关/与
收益相关
经常性/非经常
性损益
河北省企业上市
辅导备案补助
—
10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廊坊市企业上市
辅导备案补助
—
10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2 年度廊坊
市优秀民营企业(高新技术类)
表彰小汽车
2.81
5.63
—
与资产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中小微型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
业补贴
41.11
40.63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团支撑专项经费
10.00
1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法律意见书
3-3-105
2024 年支持市
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价
奖补)
—
24.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廊坊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资
金
—
4.15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4 年 中 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第三批国家 级 专 精 特 新“小巨人”)
—
10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4 年县域特
色产业群“领跑者”企业培育——支持工业设计
成果转化项目
—
10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支持基层党组织
开展活动经费
—
0.25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2 年信贷纾
困资金制造类贷
款贴息补贴款
—
9.2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项目
—
21.53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4 年河北省
专利资助项目
—
9.5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失业稳岗返还补
贴
—
7.15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知识产权资助奖
励项目费用
—
0.35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产权运用处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费
—
1.5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4 年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
—
93.9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收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费
—
5.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3 年 支 持 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项目
—
—
135.02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3 年河北省
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
—
—
11.19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法律意见书
3-3-106
2023 年“民参
军”奖励政策补
助资金项目
—
—
50.0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3 年县域特
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
项目资金
—
—
20.0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3 年度河北
省“三三三人才工程”资助项目
—
—
3.0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3 年河北省
专利资助项目
—
—
8.5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2 年 度 研 发投入强度增长贡献奖励资金项目
—
—
3.0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一次性扩岗补助
项目
2.25
—
1.5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廊坊市专利转化
专项计划项目
—
—
17.85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2 年度知识
产权资助项目
—
—
0.05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3 年企业稳
岗返还资金项目
—
—
7.23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2022 年度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
贴资金项目
—
—
27.84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损益
合计
56.17
632.79
285.18
—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真实、有效。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纳税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出具
的证明及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企业上市有无违
法违规记录查询版)、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
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
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3-3-107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公司所处行业性质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大型煤矿掘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业机器人
和石油带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
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为“C35 专
用设备制造业”项下的“C3511 矿山机械制造”。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的相关规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
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
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因此,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类别不属于上述重污
染行业。
2、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验收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
主要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环评批复文号
环评竣工验收情
况
1
景隆智装
年产 5200 台煤
矿坑道液压钻
车
大发改备字
[2010]78 号/大审
备[2024]0054 号
大环管
[2010]1118 号
大环验
[2014]0515 号
2
景隆智装
年产 100 台智能
矿山和石油装备及高端配件
项目
大审备
[2023]0098 号
廊大环管
[2024]08 号
已完成自主验收
3、排污登记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排污许可管
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中
大型煤矿掘锚支护装备、地下特种作业机器人和石油带压作业装备等高端智能
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其已经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取得了登记编号为 91*开通会员可解锁*117
法律意见书
3-3-108
7Q001X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 2029 年 11 月 7 日。北京
景隆的主营业务为从事设备配件的采购和销售,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北京景隆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办理排污许可登记。
4、日常环保合法合规
根据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出具的证明、河北省社会信用
信息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企业上市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版)、北
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
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及公司的书面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信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与环境管
理、质量管理有关的认证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符合标准
有效期至
1
景隆智装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
有限公司
04424IP0017
R0M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
合 GB/T 29490-2013
标准
2027.04.24
2
景隆智装
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
有限公司
04424En0043
R0M
能源管理体系符合
GB/T 23331-2020 /
ISO 50001:2018;
RB/T 119-2015 标准
2027.05.10
3
景隆智装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
04524Q3135
9R2M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 标准
2027.09.01
4
景隆智装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
04524S31229
R2M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符合 GB/T
45001-2020 / ISO
45001:2018 标准
2027.09.01
法律意见书
3-3-109
5
景隆智装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
04524E31039
R2M
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 24001-2016 /
ISO 14001:2015 标准
2027.09.01
6
景隆智装
健康、安全与环
境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
04524HSE00
31R2M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
理体系符合 SY/T
6276-2014、中国石油
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HSE 管理体系手册、
Q/SY 08002.1-2022
标准
2027.09.01
2、根据廊坊市市监局及大厂回族自治县市监局出具的证明、河北省社会信
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企业上市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版)、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及公司的书面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大厂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出
具的《专用信用报告》(企业上市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版)、北京市公共信
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
规信息查询版)》、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及公司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
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企业上市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版)、北京市公
法律意见书
3-3-110
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
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
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书面承诺、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书面承诺、相关公安机关派出
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
务规则》、《挂牌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
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
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申请股票公
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挂牌尚需得到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的审核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3-3-111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王雪莲
郭俊汝
赵垯全
张曹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