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凯奥净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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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3136 证券简称:凯奥净化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

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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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须披

露的信息,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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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有关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

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

场层级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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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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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

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

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

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

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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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

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

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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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

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

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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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

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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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

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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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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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发生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

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

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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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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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

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

的信息等。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向董事长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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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

给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

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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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

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

信息保密工作,并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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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董事会

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

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六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

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及提

供。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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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

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实

际控制人;

(四)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

人)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

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等;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六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

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

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

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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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

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

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七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

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件,依法进行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

映后,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二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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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

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

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

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

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

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应报告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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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

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

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

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

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

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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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

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

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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