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常胜电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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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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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7157 证券简称:常胜电器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常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

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

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

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或

“全国股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

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股转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

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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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

(六)股东会情况简介;

(七)董事会报告;

(八)监事会报告;

(九)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五)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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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如有)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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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股转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

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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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

(一)股东会通知、决议;

(二)董事选举资料,包括候选人提名、推荐、审议等资料;

(三)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履历;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薪酬情况;

(五)每名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统计情况;

(六)董事会决议;

(七)监事会决议;

(八)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九)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十三)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情况所做的评价及改进建议;

(十四)澄清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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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关于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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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

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转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

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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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

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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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总经理、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长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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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长,并经董事长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长办理。

重大事件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

报流程。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董事长签

发后,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回复、报告。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对外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发布实

施。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以及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股转系统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股转系统公

司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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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转系统公司规则、股转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股转系统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

露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长。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

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

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股转系统公司、监管机构。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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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

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

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等;

(七)证券监管和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股转系统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

公告编号:2025-020

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适时实行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董事会应当负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并作好

相应记录。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

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公

公告编号:2025-020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常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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