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威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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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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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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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72896 证券简称:新威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

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

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

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公告编号:2025-035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

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投资额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或超过 300 万元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或超过 300 万元的。

(三)单笔投资额超过

50 万元的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投资额达到如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或超过 200 万元的;

公告编号:2025-035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或超过 200 万元的。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若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审议程序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

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

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

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

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

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

公告编号:2025-035

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

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

会审议;

(二)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四)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

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

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

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

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

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公告编号:2025-035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

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

析论证。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其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其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由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董事、监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

公告编号:2025-035

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

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

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

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

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对子公司

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

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

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5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并实

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35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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