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太湖文旅: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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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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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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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

873619 证券简称:太湖文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8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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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

于苏州太美香谷里酒店

B2-B6 栋、B10 栋 6 栋房屋出租给原告,原告开展类似青

少年综合成长基地使用。租赁期限自合同生效且房产交付之日起十年,

6 栋房屋

的建筑面积为

7343 平方米。2019 年 7 月 16 日,原、被告就上述 6 栋房屋签订

《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原租赁标的物

B2-B6 栋、B10 栋房屋变更为 B4、B5、

B6、B7、B8、B10 (分别对应 18、19、20、21、22、25 号楼 ) 六栋房屋,租赁

面积不

1 变;B4、B10 栋内部装修由原告负责。《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签

订后,原告对其中

18、 21、25 号楼进行装修,另外原告以涉案房屋为住所地,

成立了江苏魔菇未来营地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魔菇未来营) 及苏州市阳光青

少年综合实践活动研究中心

(以下称阳光青少年活动中心)。2019 年 9 月 21 日魔

菇未来营正式投入运营。原告于

2023 年 1 月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案

号为

(2023) 苏 0506 民初 1837 号,贵院做出一审判决书,该案原告、被告均不

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

(2024) 苏 05 民终 6980 号,

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效判决查明关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使

用涉案房屋的期间,具体如下:

2020 年 1 月爆发新冠疫情。2020 年 3 月 17 日

2020 年 4 月 29 日因太湖香谷里酒店作为接待援鄂医疗队疗养酒店,施行封

闭管理,原告无法使用承集人租的

6 栋房屋。2020 年 7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因太湖香谷里酒店作为中超球队的驻地和后勤服务配套酒店,上述时间

均进行封闭管理,原告无法使用承租的

6 栋房屋。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1 月 13

日、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1 月 22 日,因吴中区、苏州市召开两会,施行封闭管

理,

期间原告均无法使用涉案房屋。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起,被告收回涉案房屋,

自此后原告再未使用过涉案房屋。被告占用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无法使用,然在此

期间原告仍需向员工支付工资、承担员工社保、公积金,以及后续项目无法启动

辞退员工支付的补偿金等,该项损失金额为

2959296.55 元。原告在涉案房

1213804 屋举办了三次展览,其中二展举办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三展举办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三展因被告

占用涉案房屋以及太湖香谷里酒店疫情管控的需要,无法顺利举办完毕,原告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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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览类损失的金额为

144321. 4 元。另外,因被告占用及强行收回房屋,导致原告

课程研发的成果无法继续使用,原告的课程研发损失金额为

926004.72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员工工资、员工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

等损失

2924296.46 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展览类损失 144321. 4

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课程研发类损失

926004.72 元。四、请求依

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劳务费用损失

278000 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

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件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其他进展

仍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

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聘请律师,正在积极准备开庭材料,包括相关证据、答辩等材料,公

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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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传票

(2025)苏 0506 民初 9459 号

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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