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龙行天下: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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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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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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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4884 证券简称:龙行天下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改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

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称“

《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以下简称

“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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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与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

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媒体

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发现拟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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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

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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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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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

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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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

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

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

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

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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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

简称“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

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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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

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

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若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

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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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票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

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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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

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

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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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

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

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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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

方面: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管理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证券法务部为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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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

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纠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

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荐主

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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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前程序如下:

(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临时报告:

1、 在履行完相关审议程序后,证券法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召开情况

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文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2、 经董事长审批后,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信息披露;

(二)除第(一)项外,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1、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事项发生后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向证

券法务部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法务部提交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2、 证券法务部协同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临时报告

文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3、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4、 经董事长审批后,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记。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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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或者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早于指定的专门网站披露时间。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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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信

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四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责任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习预约制度,有公司证券法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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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两人陪同、接待,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于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法务部保存。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推荐主

办券商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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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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