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美合科技: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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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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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4412 证券简称:美合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
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美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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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
参加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及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
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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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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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即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计算。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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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
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
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股东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到股东
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需持续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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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条件的,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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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行规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公告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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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联系方式;
(五)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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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和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
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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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
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
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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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
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
发放必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
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
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
和说明。 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
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
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
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会务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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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
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
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
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
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
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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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
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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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七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
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
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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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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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五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
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
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
公告编号:2025-026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
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26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
交易的累计数额计算。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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