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深蓝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2-05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美子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202-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开通会员可解锁*/66090088 传真(Fax): *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 AN202-3 号

致: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蓝股份的委托,就本次收购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于2025年11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 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一》。

因收购方银轮股份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追溯认定并于 2026年 2 月 2 日披 露了《关于追溯认定徐铮铮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银轮股 份同步修改了《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所现就前述事项 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 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银轮股份于 2026年 2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追溯认 定徐铮铮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银轮股份自*开通会员可解锁* 徐铮铮先生担任银轮股份副董事长起,将徐小敏先生之子徐铮铮先生追溯认定为 银轮股份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追溯认定后,银轮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徐小敏先生, 实际控制人为徐小敏先生和徐铮铮先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小敏 先生和徐铮铮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小敏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经 济师。*开通会员可解锁*进入天台机械厂工作,历任冷却器车间主任、生产科科长、 厂长、厂长兼党委副书记等职,*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天台银轮 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银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南昌银轮热交换系统 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正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 海银轮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银轮热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台天 和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国银轮 TDI 公司董事长、天台银康生物医药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铮铮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历任公司质保部质量经理,轿车铝油冷器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

1. 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2

根据《收购报告书》,银轮股份主营业务是围绕"节能、减排、智能、安全" 四条产品发展主线,专注于油、水、气、冷媒间的热交换器、汽车空调等热管理 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燃油车、 非道路机械、数据中心、储能、超充、热泵空调等领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对收购人 2024年 度净利润影响达 10%以上的控股公司)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公司类型 主要业务
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 统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自主研发、生产、销售热交换器产品
2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 日 控股子公司 自主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冷却风扇、 电子水泵、空调鼓风机等产品
3 Yinlun TDI, LLC 全资子公司 | 自主研发、生产、销售热交换器产品

2.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目,除收购人银轮股份及 其子公司外,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小敏和徐铮铮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ਤੋ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投资比例 (直接和间接 合计)
1 宁波正晟企 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3,000.00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 徐小敏持有 5.00%出资份 额,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徐铮铮持有 95.00%出资份 额
2 天台银轮工 贸发展有限 公司 3,000.00 建材、五金、机电产品 销售;机械制造(不含 汽车及配件)、旅游服 务、房屋租赁(国家限 制经营项目除外) 房地产投 資 徐小敏持有 62.89%股权
3 天台银信企 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1,460.00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投资活动 徐铮铮持有 15.62%出登份 额,并担任执行
序 문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投资比例 (直接和间接 合计)
伙)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事务合伙人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被收购方深蓝股份的主营业务是工业、商用、通信、储能等暖通应用的空调 控制器、驱动器及其周边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深蓝股份与收购人、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开展 的主营业务有明显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收购不会发生新增同业竞 争情况。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 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查询 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 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 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目,银轮股份及其实 际控制人徐小敏、徐铮铮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 司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收购的资格。

二、公司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的承诺,本次收购对公众公 司的影响如下: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控股股东为林敏鑫先生,实际控制人为林敏鑫先生和 洪旭璇女士。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银轮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银 轮股份实际控制人徐小敏先生和徐铮铮先生。

11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本次 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中禁止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 情形,仍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及《第 5 号准则》的规定;本次收购尚需向股转系统报送材料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

负责人人 张利国

对优势, 经办律师

林铠燊

943 33 192 陈建桦

3076年マ 月2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