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经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
证经理充分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细
则。
1.2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制定。
1.3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1.4 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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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代表经理行事时应当遵守本
规则。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条件与职权
2.1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经理、
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2.3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2.4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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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
;
(八)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5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2.6 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
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2.7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
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
2.8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
事代为行使职权。
2.9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在经理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3.1 经理办公会议是指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共同研究,从而
确保经理决策科学、合理,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3.2 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在处理应急情况下召开。
3.3 每季度的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运营
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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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的征集:公司行政部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会
议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经理审批后发给副经理、参加会议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3.6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
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经理办公会议。
3.7 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等
;
(四)经理办公会议涉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须参加会
议;
(五)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3.8 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
间、地点。
(二)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两天以电话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理决策与表决结果
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对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决定,由经
理签发后执行。
(五)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
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
结果。会议记录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
10 年。
(六)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
行落实、催办。
(七)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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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10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
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4.1 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维
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4.2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
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4.3 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的要求,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4.4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
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的;
(三)其他可能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4.5 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
(一)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购买、销售合同或
提供、接受劳务合同;
(二)
单笔所涉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
(三)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审批权限。
4.6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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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负责
第五章
副经理职责权限
5.1 副经理协助经理负责公司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
工由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5.2 副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
5.3 副经理可以向经理提议召开经理办公会。
5.4 副经理应及时完成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5.5 副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经理解聘或聘任其所分管业务
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六章
经理报告制度
6.1 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八)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九)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事项
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6.2 遇有以下情形时,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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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6.3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和监
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7.1 本细则由经理组织制定,修改由经理组织拟订草案,报公司董事会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7.2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7.3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