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慧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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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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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

874350 证券简称:华慧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公告编号:2025-038

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

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

“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

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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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仍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

”)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根据全国股转

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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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

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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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

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

数据导致其触发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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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筹划

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

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

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

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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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本制

度进行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

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

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

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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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十七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公告编号:2025-038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依据公司章

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

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

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业、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公告编号:2025-038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公告编号:2025-038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工

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

不符的

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

变化的,

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

(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

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送达主办券商审查,并按有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38

实施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在计划和

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露审

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

门和子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

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书面通知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

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五十七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为公司

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

公告编号:2025-038

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公告编号:2025-038

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上述职责

时,应做好履职记录,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保管时间不低于

10 年,公司章程

或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主办券商备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

公告编号:2025-038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开展、接受投资者

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

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七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

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

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中心保存。

第七十七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38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

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在信息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

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

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财务会

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

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

的信息等,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八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公告编号:2025-038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八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

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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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九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

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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