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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73025 证券简称:绿洋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2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迁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
)就
(2024)冀 0283 执 3616 号,(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
(2025)冀 0283 执 1164 号执行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友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1
法定代表人:王继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甲乙双方存在工程款合同纠纷,涉及披露标准的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及其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2025-001、
2025-002)。
2、(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案件事实及起因如下:2021 年 7 月 4 日,原、
被告双方在河北省迁安市签订《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料厂
4#线主抽除
尘器改造项目合同》
,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4#主抽除尘器改造设备一
套,合同总价款
930 万元,扣除被告已付货款 6,975,000 元,双方协商一致扣款
5,000 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2,320,000 元,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故原告
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
(2024)冀 0283 执 3616 号,(2025)冀 0283 执 1164 号诉讼请求见全国股
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相关公告《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2025-001、2025-002)
案件(
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案件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320,000 元,并以 2,320,000 元为基数,支
付自
2024 年 8 月 3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即年利率 4.03%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
算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利息为 19,723 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
)就
(2024)冀 0283 执 3616 号,(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
公告编号:2026-001
(2025)冀 0283 执 1164 号执行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内容如下:
(
1)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案号为(2024)冀 0283 民初 4066 号,(2025)
冀
0283 民初 657 号,(2025)冀 0283 民初 658 号三个案件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
本金合计金额为
2657.9188 万元及对应利息。
(
2)还款方式如下:2025 年 12 月 25 日前向甲方支付 200 万元,2026 年 1
月底前支付
300 万元,2026 年 2 月起至 2026 年 7 月每月底前付 200 万元,2026
年
8 月底前支付 180 万元,合计支付 1880 万元,付款方式电汇。
(
3)因甲方打折处理上述案件涉及全部债权,因此甲方无需再就上述案件
向乙方另行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
(
4)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款项 200 万元之后,甲方 3 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法
院提交本协议,申请执行和解结案,并提交解除保全和执行措施申请书,申请解
除对乙方采取的所有强制查封措施。
(
5)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即视为义务全部履
行完毕,针对
(2024)冀 0283 民初 4066 号,(2025)冀 0283 民初 657 号,(2025)冀
0283 民初 658 号三个案件及对应的执行案件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甲方向法院提交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
(
6)乙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上述案件执行,
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尚欠剩余的所有本金及利息。
(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乙方持一份,甲
方持四份,甲方申请执行和解时上交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三份。
(二)诉讼裁判情况
案件(
2024)冀 0283 民初 4066 号、
(
2025)冀 0283 民初 658 号裁判情况详
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9 日发布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公告《重大诉
讼及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01、2025-002)。
案件(
2025)冀 0283 民初 657 号裁判情况:
2025 年 3 月 18 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公告编号:2026-001
一款之规定,作出(
2025)冀 0283 民初 657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厦门
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283,290 元及利息(以 2,283,290 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二)驳回原告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2,680 元,由原告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201 元,由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2,479 元。
(三)执行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
)就
(2024)冀 0283 执 3616 号,(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
(2025)冀 0283 执 1164 号执行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四)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回款资金
777.9188 万元。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
,要求被告履行相关还款义务。
公告编号:2026-001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执行和解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