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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872814 证券简称:羽玺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拟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持续、稳定
的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
特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
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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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
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3)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兼
顾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外,在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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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红总额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方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七)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及实施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其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2、经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董事会应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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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
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董事会审议与调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相关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其中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信息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
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
及资金需求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实施。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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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