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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3093 证券简称:磐石基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拟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
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
任期内辞任的,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任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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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及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
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
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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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
、公司股
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
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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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两日前通知全
体监事。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传真。会议通知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提供便利。监事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但应在
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人姓名、委托理由和权限。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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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
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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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四)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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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