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昌恩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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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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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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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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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544 证券简称:昌恩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回避表决情况:无需回避表决。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
《会计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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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
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章第三节至第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章第三节至第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供社
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
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
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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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
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
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报告。经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
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
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按本制度的
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
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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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
应的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
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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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
的具体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转
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
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
小企业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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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
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
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
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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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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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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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
理相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
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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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
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
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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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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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流程:
1、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注和收集监管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
司或交易所的当期报告编制及披露政策,结合法规及《公司章程》
、制度的规定,
确定定期报告的主体披露内容。
2、董事会秘书召集财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
召开定期报告编制会议,就主体内容进行分工。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限定内,与财务等相关部门协商最终披露时间,并倒推各
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时间,各部门应按分工和时间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鉴于财务信息在定期报告中的比重较大,定期报告的主体报告及使用全国中
小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的电子模板编制的报告及其摘要可以首先在财务负责
人门编制,财务信息编制完成后向董事会办公室交接,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其他
信息的基础上完成整体报告。
4、报告编制过程中,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交接手续明确操作版本,
版本交出后,如有修改应在转入部门的操作版本上修改,不得自行在本部门保留
版本上修改。避免各自修改,最终采用版本漏改的情况发生。
5、定稿版本应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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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人经理同时稽核。最终修订后向董事、监事报送。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1、当本制度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应进行临时报告的信息发生时,
知悉信息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相关的会议召集人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参加会议。
2、董事会秘书及时就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等部门沟通,确定披露的原则。
3、信息发生的主体部门和人员应在董事会秘书的要求下,积极按要求提供信息
的要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签署提供人姓名或部门签章。
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形成披露格式文件,报董事长、总经理和
其他相关人员核定,需要董事会审议时,提交董事会。在核定和审议通过后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
第七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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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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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
他知情者,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
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
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
在信息披露前,知悉信息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在公司内外向
无关人员传播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内有关媒体,包括各种通讯、报
刊、网站不得刊载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会议原则上应尽量控制相关信息的知悉范
围,由于工作需要,需要通过会议形式研讨、决策、传达、学习时,主持人应向
接受信息人员声明并督促其保守秘密。
第六十九条 有关接触证券市场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证券市场的新闻发
布、接受证券市场各种形式的调研,应该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在没有统一安
排的情况下,知悉有关证券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应直接向证券市场传播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聘用中介机构工作时,如果可能涉及有关应保
密的信息,应首先与该中介机构及其参与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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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流程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应在董事会秘书负责下,由董事
会办公室保管。在年度末,遵照公司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公司档案室应设置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专柜。档案管理应当包括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
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
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
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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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
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十一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做法,总经理作为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可指定一名联络人)
,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分
别书面定期报告公司情况;出现重大信息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母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知悉的信息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本制度约束范围内的人员,如果进行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并造
成了恶性影响,使公司受到监管部门关注、谴责、处罚时,个人除接受证券监管
部门的处罚外(相关处罚见有关文件规定)
,还将按照公司员工纪律管理受到公
司的相应处分或处罚,处罚信息并按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的
规定报送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或交易所,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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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的生效、修改、废止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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