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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73212 证券简称:润锋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
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上述议案尚需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建全和完善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事
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广东
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履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
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公告编号:2025-046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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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5 日通
知。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通知,可以豁免监事会提前通知义务。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
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或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
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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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
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
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可书面委托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
书中应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日期并有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并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表决。委托
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
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代为履行职责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
式的书面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的议题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总经理提议;
(四)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议;
(五)监事提议,监事会主席决定;
(六)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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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会议议题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决议内容对外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
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方式。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
见,供监事决策时参考,但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或传
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以下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有权查阅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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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议程;
(四)监事发言的要点;
(五)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名称或者议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议案或事
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应当说明和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必须形成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会议决议和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者议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议案或
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
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并由公司监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