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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6170 证券简称:中安精工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8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和《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
遵照《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
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告编号:2025-018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
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
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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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但尚未
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需董事长审批通过。
(二)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800 万元。
(三)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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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得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经理等行使。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
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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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
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
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
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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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由专人、电话、传真或邮
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日 3 日前,通知方式为:专人、电话、传真或邮
件方式。但如果全体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
上述时间限制。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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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召开方式。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供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
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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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
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
数。
第二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
以提请会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
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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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但法
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包括视频方式、
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电话会议等方式表决)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传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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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现下述情形
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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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记录人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
通知各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
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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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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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必要的备案或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专人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以下”、“过”、
“低于”等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规则进行修改时,
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公告编号:2025-018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