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信诺技术: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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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3-3-1

致: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信诺股份”)的委托,担任信诺股份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挂牌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

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办券商(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

3-3-2

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政府

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

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

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

/或结

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

/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

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

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数值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八、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挂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

料一起上报。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3-3-3

目录

第一节

义 ................................................................. 5

第二节

文 ................................................................. 1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1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3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4

四、公司的设立 ................................................................. 9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1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14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八、公司的业务 ................................................................ 3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4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0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3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4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7

十六、公司的税务 .............................................................. 61

3-3-4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63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 6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0

二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 71

二十一、《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1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71

附件一: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资质证书 .............................................. 73

附件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 75

附件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 79

附件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 84

附件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 .................................. 85

3-3-5

第一节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信诺技术、

股份公司

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诺颜料、信诺有

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金诺颜料

湖南金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

金丽国际

金丽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华英生物

北京华英生物技术研究所

越南西贡

SAIGON TOURISM-TECHNOLOGY-MINERAL JOINT STOCK

COMPANY,又称越南西贡旅游技术矿产品股份公司

金能新材料

湘潭市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永盛东新材料

永康市永盛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永盛东贸易

永康市永盛东贸易有限公司

立基搪瓷

立基搪瓷廠有限公司

保昌有限

保昌有限公司、

PRIME TREND LIMITED

台山高华

台山高华搪瓷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搪瓷

深圳搪瓷企业有限公司

信诺香港

信诺技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次挂牌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业务规则指引

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公司章程》

公司现行有效的《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案)》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挂牌后实施的《湖南信诺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3-3-6

主办券商、财信证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天健

会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公开转让说明

书》

公司就本次挂牌事宜制作的《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

明书》

《审计报告》

天健会所出具的天健审〔

2025〕2-469 号《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最近两年

一期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4 月份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4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2025 年 4 月 30 日

市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对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序、会议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通过的决议等事项进

行了查验。

(一)董事会、股东会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决议

1、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

议案》《关于修订

<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

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拟定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会就本次挂牌向董事会的授权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批准公司本次挂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挂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和

实施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包括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在内的各项文件;

2)向有关部门办理与本次挂牌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

3-3-2

括但不限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于获准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就本次挂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

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

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3)全权回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关于本次挂牌的

反馈意见;

4)依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本

次挂牌的有关事宜;

5)审阅、修改及签署与本次挂牌事宜相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相

关文件;

6)为本次挂牌聘请及委任相关中介机构,并签署聘用或委任协议,决定

其专业服务费用;

7)根据本次挂牌方案的实施结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和有关

内部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8)本次挂牌完成后,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

9)办理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各项事宜;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算。

(三)本次挂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经

穿透后的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

等相关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审核决定或

终止审核决定。因此,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3-3-3

1、公司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挂牌事宜,股东会的程序及决议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取得了公司出具的声明文件,审阅了公司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信诺有限以截至

2022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在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股份公司的《营

业执照》,公司的设立过程合法合规。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公司目前持有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626X8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住所

湘潭县吴家巷工业园丹凤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上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4 月 27 日

3-3-4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颜料、瓷釉、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生物

制剂、生物材料;矿产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配套金属材料的加

工与销售;轻工业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 据 《 审 计 报 告 》 , 截 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为

114,094,416.34 元,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

《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三会会议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全套工商底档,公司重要的

制 度 文 件 , 现 任 董 监 高 信 用 报 告 等 资 料 并 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

等网站进行查询。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 2003 年 4 月成立

的信诺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挂牌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

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审计报告》,

3-3-5

公司本次挂牌前的股本总额为

5,0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

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条、十一条及《业务规则》

2.1 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和“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均具有

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资格;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

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存在

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权权属明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

大权属纠纷。

2、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

露的情形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均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所述,公司已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

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3-3-6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

行规范有效运作。

2)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

制,且公司已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

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根据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

记录证明及上述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限制或禁止任职的情形。

2、公司规范经营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具备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应资质、许可,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公

司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及相关主

体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

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③最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⑤公司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

尚未消除;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3-3-7

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⑦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公司设有独立

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

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告期内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的财

务会计报告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公司为本次挂牌所编制并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即

2025 年 4 月 30 日)

晚于股份公司成立日(即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无机

非金属功能搪瓷材料及搪瓷日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无

重大变化且独立经营。公司独立拥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匹配的业务体系、资产、

人员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2、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工商资料,公司业务明确,且

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公司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

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

3-3-8

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

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公司持有的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

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的情形,亦

不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三)项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及《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核查,公司已与财信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

财信证券作为主办券商为公司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信证券已取得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

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挂牌已委托主办券商推荐并进行持续督导,符合

《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各项实质

条件。

3-3-9

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有关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档

案等资料。

1、公司设立的程序

1)2022 年 10 月 30 日,信诺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2)2022 年 12 月 22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

诚审字

[2022]230Z4264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信

诺有限的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

62,134,480.66 元。

3)2022 年 12 月 27 日,信诺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由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中的

5,000 万元折

合股份公司的股本

5,000 万元,其余 12,134,480.66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同意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按其持有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的

股权比例相应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4)2022 年 12 月 27 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湖

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

约定共同设立股份公司,并就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认缴、公司筹备、发起人的

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5)2023 年 1 月 12 日,信诺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的议案》《关于

<湖南信诺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选举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3-3-10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2023 年 1 月 18 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本次变更,并下发了

新的营业执照。

7)2023 年 11 月 2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

验字

[2023]230Z005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其中计

入股本

50,000,000.00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8)2024 年 5 月 20 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湖南信诺颜

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

致远评报字

[2024]第 020427 号),经评估,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信诺有

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0,052.57 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汤上

1,800.00

36.00

2

汤蔚蔚

900.00

18.00

3

黄永坚

660.00

13.20

4

李正香

540.00

10.80

5

方佳颖

427.50

8.55

6

刘聿卓

247.50

4.95

7

王勇

200.00

4.00

8

严小亚

180.00

3.60

9

成巧云

45.00

0.9

合计

5,000.00

100.00

2、发起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

9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3、设立的条件

3-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条件,即:发起人的数量符合法定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

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了公

司章程;公司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

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设立的方式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历次验资报告、与主要资产或

报告期内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或决策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

问卷,公司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范本,并抽查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

同,审阅了《审计报告》,并取得公司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1、公司的业务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颜料、瓷釉、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

品)、生物制剂、生物材料;矿产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配套金属材料的

加工与销售;轻工业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

3-3-12

相应的业务部门并配备了相应的业务人员,具备独立运营其业务的能力,公司

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本法律意见书“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1、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公司由信诺有限整体变

更设立,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合法独立拥有生产

经营所需的不动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对其在用的主要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

金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源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

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独立。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

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及领薪。

2、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

管理人员和采购、销售人员,公司的人事管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分离。公司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3-13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账户和纳税申报表并经公司出具的书

面说明,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

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财务部门

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并进行了适当的分工授权,拥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与

会计核算体系并依法独立纳税。公司已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根据经

营需要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公司已

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聘请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相应的设立

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公司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登记的

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并建立了与业务体系配套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职能机构,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具有独立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3-14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信诺技术系由信诺有限整体变

更而来,设立时共有

9 名发起人,均为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汤上

1,800.00

36.00

2

汤蔚蔚

900.00

18.00

3

黄永坚

660.00

13.20

4

李正香

540.00

10.80

5

方佳颖

427.50

8.55

6

刘聿卓

247.50

4.95

7

王勇

200.00

4.00

8

严小亚

180.00

3.60

9

成巧云

45.00

0.9

合计

5,000.00

100.00

经核查,信诺技术设立时上述自然人发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

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于设立时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

起人的资格。

2、发起人的出资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系

由信诺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

3-3-15

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公司

的情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公司的情

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相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转

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公司系由信诺有限以其经审计

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信诺有限相应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公司依法承继,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股东

9 名,均为自然人,基本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

身份证号码

/

国香港永久性

居民证号码

住所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1

汤上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18,000,000

36.00

2

汤蔚蔚

M392****

中国香港

9,000,000

18.00

3

黄永坚

432502197412*

*****

长沙市开福区

6,600,000

13.20

4

李正香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

北京市海淀区

5,400,000

10.80

5

方佳颖

R423****

中国香港西贡区

4,275,000

8.55

6

刘聿卓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

长沙市雨花区

2,475,000

4.95

7

王勇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

长沙市岳麓区

2,000,000

4.00

8

严小亚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1,800,000

3.60

9

成巧云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450,000

0.90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的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

民,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现有股东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汤上与汤蔚蔚系父女关系,互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汤上与刘聿

3-3-16

卓系舅侄关系;汤上与李正香为弟媳关系。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汤上直接持有公司

1,800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6%,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其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信

诺技术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汤上直接持有公司

1,800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6%,汤蔚蔚直接持有公司 9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汤上与

汤蔚蔚系父女关系,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54%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汤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汤蔚蔚担任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助理,父女二人能够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产生

重大影响。综上,汤上与汤蔚蔚父女二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认为,汤上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汤上、汤蔚蔚为公司的共同实

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公司历次股东会决议文件、出资流水、对股东进行访谈确认等,公

司自

2003 年 4 月设立至 2017 年 10 月期间,为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公司股东

通过华英生物、越南西贡等多个代持平台主体进行股权代持,显名股东与实际

股东存在不完全匹配的代持关系,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2003 4 月,信诺有限设立

2003 年 3 月 21 日,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关于北京华英

生物技术研究所与越南

SAIGON TOURISM-TECHNOLOGY- MINERAL JOINT

STOCK COMPANY 合资兴建 1000 吨/年特种精细无机塑料颜料项目建议书

(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高发

[2003]15 号),同意华英生物与越南

西贡合资兴建

1,000 吨/年特种精细无机塑料颜料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 700.00

3-3-17

万元,注册资本为

518.00 万元,其中华英生物以现金、设备及材料等形式出资

388.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5%,越南西贡以现金及非专利技术等形式出资

15.6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25%。

2003 年 3 月 28 日,华英生物与越南西贡签署《北京华英生物技术研究所

与越南

SG JOINTSTOCK CO.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北京华英生物技术研究

所与越南

SG JOINTSTOCK CO.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约定在湘潭市共同投资

兴办合资公司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

2003 年 4 月 2 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湘)名称预核转外字(

2003)第 0009 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湖南信

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

2003 年 4 月 23 日,湘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合资经营湖南

信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潭外经贸业字

[2003]22 号),批复

如下主要事项:(

1)同意华英生物与越南西贡在湘潭市合资经营湖南信诺颜料

科技有限公司;(

2)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 70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 518.00 万

元,其中华英生物以现金、现有设备及材料等形式出资

388.5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75%,越南西贡以美元现汇及非专利技术等形式出资 129.50 万元(汇率按

投入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占注册资本的

25%。

2003 年 4 月 24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外经贸湘潭审字

[2003]0027 号)。

2003 年 8 月 6 日,湘潭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国会验评字

2003)第 1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3 年 8

5 日,华英生物用于出资信诺有限的资产(土地使用权、设备、建筑等)的

评估价值为

349.39 万元。

2003 年 8 月 6 日,湘潭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国会验字(2003)

11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3 年 8 月 6 日,公司实收资本为 518 万元。

其中,北京华英生物技术研究所共实缴出资

388.50 万元,包括货币实缴 40.00

3-3-18

万元,实物资产出资

61.49 万元及土地使用权出资 287.01 万元;越南西贡旅游

技术矿产品股份公司共实缴出资

129.50 万元,包括货币出资 41.00 万元,无形

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

88.50 万元。

2003 年 4 月 28 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企合湘潭总字第

00028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

公司”。

信诺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华英生物

388.50

75.00

2

越南西贡

129.50

25.00

合计

518.00

100.00

信诺有限设立时,华英生物、越南西贡持有的信诺有限股权全部系代汤上、

方金泉、严小严等人持有,代持情况详见本节之“(四)、历史上存在的股权

代持及解除情况”。另外,华英生物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

287.90

万元,入账价值为

287.01 万元,而该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价款仅为 87.51 万元,

虚增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

199.50 万元,虚增实收资本 199.50 万元;代持股东华

英生物的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凭证仅有

30.20 万元的土地款显示是由实

际股东缴纳,而上述资产的剩余实际价值

118.80 万元,实际股东无法提供可验

证的出资证明,存在出资瑕疵;越南西贡用于出资的入账价值为

88.50 万元的

非专利技术未履行评估程序,存在出资瑕疵;代持股东华英生物

40.00 万元、

越南西贡

41.00 万元的货币出资,实际股东无法提供可验证的出资证明,存在

出资瑕疵。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出资不实或瑕疵问题解决情况详见本节之“

4、

2017 年 8 月,信诺有限第二次增资”。

22011 7 月,信诺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4 月 25 日,信诺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合营公司的投资

总额由

70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2,0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518.0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2,00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部分均以资本公积、盈余

3-3-19

公积、未分配利润投入。

2011 年 4 月 29 日,湘潭市商务局出具《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同意湖南信诺

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潭商发

[2011]42 号),

同意公司投资总额由人民币

700.00 万增加至人民币 2,00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518.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000.00 万元,并要求公司在 30 个工作日内

持批复到工商、税务、财政、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11 年 5 月 5 日,信诺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合营公司增资部分

1,482.00 万人民币)的出资方式由原来的中外方都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变更为中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入

701.5 万元

人民币,现金投入

410.00 万元人民币;外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

润投入

250.00 万元人民币,外币现汇投入 18.5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20.50 万

元人民币)。

2011 年 5 月 9 日,湘潭市商务局出具《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同意湖南信诺颜

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增资部分出资方式的批复》(潭商发

[2011]46 号),同意

信诺有限变更增资部分的出资方式,由原来的中外方都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投入变更为中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入

701.5 万

元人民币,现金投入

410 万元人民币;外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

润投入

250 万元人民币,外币现汇投入 18.55 万美元(折合 120.5 万元人民币),

并要求公司在

30 个工作日内持批复到工商、税务、财政、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

2011 年 5 月 27 日,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神会师验字

2011)第 10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5 月 26 日,信诺有限已经

收到此次增资第一期出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72.00 万元,其中华英

生物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人民币

701.50 万元,越

南西贡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250.00 万元,以货币

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50 万元。

2011 年 6 月 15 日,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神会师验字

3-3-20

2011)第 10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信诺有限已经

收到此次增资第二期出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华英生

物以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2011 年 7 月 5 日,湘潭神州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神会师验字(

2011)第 11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7 月 5 日,信诺有限已经收到此次增资第三期出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人民币

210.00 万元,其中华英生物以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210.00 万元。

因验资期限过长,超过了前述商务局批复所规定的时间。

2011 年 6 月 21

日,信诺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由于验资时间过长,超过了相关文

件的有效日期,一致同意

2011 年 4 月 25 日、2011 年 5 月 5 日作出的董事会决

议仍然有效。同日,湘潭市商务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效力确认书》

确认上述商务局的批复文件仍有效。

2011 年 7 月 7 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信诺有限下发新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信诺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华英生物

1,500.00

75.00

2

越南西贡

500.00

25.00

合计

2,000.00

100.00

本次增资中,信诺有限用于转增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有

201.95 万元系 2003

12 月信诺有限通过评估调增自有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201.95 万元而虚增的,

因此,本次增资存在虚增

201.95 万元实收资本的情形。另外,代持股东华英生

410 万元、越南西贡 120.5 万元的货币出资,实际股东无法提供可验证的出

资证明,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出资不实或瑕疵问题解决情况详见

本节之“(

4)2017 年 8 月,信诺有限第二次增资”。

32013 7 月,信诺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6 月 25 日,信诺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越南西贡将其持

有的

25%股权(对应出资额 500.00 万元)全部转让给金丽国际,华英生物放弃

3-3-21

优先购买权,信诺有限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

同日,越南西贡与金丽国际签署《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越南西贡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2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500.00 万元

转让给金丽国际。

同日,越南西贡与金丽国际签订新的《北京华英生物技术研究所与金丽国

际企业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同日,湘潭市商务局出具《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同意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潭商发

[2013]46 号),同意越南西贡将其持有的 25%

股权全部转让给金丽国际;公司批准证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为台港

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3 年 7 月 22 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信诺有限下发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此次变更后,信诺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华英生物

1,500.00

75.00

2

金丽国际

500.00

25.00

合计

2,000.00

100.00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系更换代持股东,故金丽国际未向越南西贡实际支付股

权转让款,代持情况详见本章之“(四)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42017 8 月,信诺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7 月 1 日,信诺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信诺有限投资总额

由原来的

2,00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5,0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来的

2,00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5,00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部分中外方均以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入。

2017 年 8 月 7 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信诺有限下发新的《营业执

3-3-22

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信诺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华英生物

3,750.00

75.00

2

金丽国际

1,250.00

25.00

合计

5,000.00

100.00

本次增资中,信诺有限用于转增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有

664.02 万元系 2013

11 月信诺有限通过评估调增自有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 719.18 万元而虚增的,

因此,本次增资存在虚增

664.02 万元实收资本的情形。

为解决上述出资不实,

2022 年 8 月信诺有限分别调减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918.68 万元、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201.95 万元、实收资本 1,065.47 万元和资本公

55.16 万元,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的方式补足上述调减的实收资本。为解决

上述瑕疵问题,

2022 年 10 月信诺有限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方式补充

出资

88.00 万元;2024 年 8 月公司现有全体股东以各自持股比例向公司补充现

金出资

730.80 万元,并计入资本公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前述出资不实或瑕疵已补正,且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的历次出资已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天健验〔

2025〕2-14 号),前述出资不实或瑕疵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

质性障碍。

52017 10 月,信诺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0 月 10 日,信诺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华英生物将其所

持有的

75%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3,750.00 万元)全部转让给金诺颜料,金丽

国际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华英生物与金诺颜料签署了《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书》,华英生物将其持有的

75%股权无偿转让给金诺颜料。

3-3-23

2017 年 10 月 20 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信诺有限下发新的《营业执

照》。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诺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金诺颜料

3,750.00

75.00

2

金丽国际

1,250.00

25.00

合计

5,000.00

100.00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系变更代持股东,故金诺颜料未向华英生物实际支付股

权转让款,代持情况详见本节之

“(四)、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52022 10 月,信诺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9 月 30 日,信诺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最高权力

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

同日,信诺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金诺颜料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36.00%股权(对应出资额 1,800.00 万元)转让给汤上,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18.00%股权(对应出资额 900.00 万元)转让给汤蔚蔚,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10.80%股权(对应出资额 540.00 万元)转让给李正香,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10.20%股权(对应出资额 510.00 万元)转让给黄永坚;同意金丽国际将其持有

的信诺有限

8.55%股权(对应出资额 427.50 万元)转让给方佳颖,将其持有的

信诺有限

4.95%股权(对应出资额 247.50 万元)转让给刘聿卓,将其持有的信

诺有限

4.00%股权(对应出资额 200.00 万元)转让给王勇,将其持有的信诺有

3.60%股权(对应出资额 180.00 万元)转让给严小亚,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3.00%股权(对应出资额 150.00 万元)转让给黄永坚,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0.9%股权(对应出资额 45 万元)转让给成巧云。

2022 年 10 月 31 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信诺有限下发新的《营业执

照》。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诺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汤上

1,800.00

36.00

2

汤蔚蔚

900.00

18.00

3

黄永坚

660.00

13.20

4

李正香

540.00

10.80

5

方佳颖

427.50

8.55

6

刘聿卓

247.50

4.95

7

王勇

200.00

4.00

8

严小亚

180.00

3.60

9

成巧云

45.00

0.90

合计

5,000.00

100.00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股权代持还原,故汤上、汤蔚蔚、黄永坚、李正

香、方佳颖、刘聿卓、王勇、严小亚、成巧云等人未向金诺颜料、金丽国际实

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代持情况详见本节之“(四)、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

解除情况”。

本所律师注意到,信诺有限设立及历次增资过程中存在三类出资瑕疵,具

体情况如下:

一是通过评估调整资产,额外增加出资金额,该瑕疵已通过调减相关资产

入账价值和实收资本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方式弥补;二是非专利

技术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该瑕疵已通过补充出资的方式弥补;三是部分出资

凭证因年代久远的原因,公司和实际股东无法提供出资来源于实际股东的客观

证明,该瑕疵已通过补充出资的方式弥补。出资瑕疵及其弥补措施的具体情况

如下:

出资

时点

出资方

出资金额

(万元)

作价依

存在的瑕疵

弥补措施

2003

4

月设

土地使

用权

287.01

评估

土 地 使 用权 购 买价 款

仅 为

87.51 万 元 , 额

外 增 加 出 资 金 额199.50 万元, 存在 出资不实

2022 年 8 月,公司同时调减无形资产和实收资本199.50 万元,并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补足上

述调减的实收资本

87.51 万元的土地使用 2022 年 10 月,公司以未

3-3-25

出资

时点

出资方

出资金额

(万元)

作价依

存在的瑕疵

弥补措施

权 购 买款 缴 纳凭 证 中

30.20 万 元 显 示 了

实 际股 东 的名 称 , 剩

57.31 万 元 的 购 买

款 实 际股 东 无法 提 供

该 出资 来 源于 实 际股

东 的客 观 证明 , 存在

出资瑕疵

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

方 式 补 充 出 资

88.00 万

元;

2024 年 7-8 月,现有

全体股东以各自持股比例

向 公 司 补 充 现 金 出 资200.30 万元,并计入资本公积

货币

81.00

-

实 际股 东 无法 提 供该

出 资来 源 于实 际 股东

的 客观 证 明, 存 在出

资瑕疵

实物资

61.49

评估

实 际股 东 无法 提 供 该

出 资来 源 于实 际 股东

的 客观 证 明, 存 在出

资瑕疵

非专利

技术

88.50

协商定

未 履行 评 估程 序 , 存

在出资瑕疵

合计

518.00

-

-

-

2011

7

月增

资本公

476.72

-

转 增实 收 资本 的 资本

公积有

201.95 万元系

2003 年 12 月 信 诺 有限 通过 评 估调 增 自有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价 值201.95 万 元 而 增 加的,存在出资不实

2022 年 8 月,公司同时调减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201.95 万元,并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补足上

述调减的实收资本

留存收

474.78

-

-

-

货币

530.50

-

实 际股 东 无法 提 供该

出 资来 源 于实 际 股东

的 客观 证 明, 存 在出

资瑕疵

2024 年 7-8 月,现有全体股东以各自持股比例向公

司 补 充 现 金 出 资

530.50

万元,并计入资本公积

合计

1,482.00

-

-

-

2017

8

月增

资本公

664.02

-

转 增实 收 资本 的 资本

公积有

664.02 万元系

2013 年 11 月 信 诺 有

2022 年 8 月,公司同时调 减 无 形 资 产

719.18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664.02 万

3-3-26

出资

时点

出资方

出资金额

(万元)

作价依

存在的瑕疵

弥补措施

限 通过 评 估调 增 自有

土 地使 用 权入 账 价 值719.18 万 元 而 增 加的,存在出资不实

元 和 资 本 公 积

55.16 万

元,并由未分配利润转增

实收资本补足上述调减的

实收资本

留存收

2,335.98

-

-

-

合计

3,000.00

-

-

-

总计

5,000.00

-

-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前述出资不实或瑕疵已补正,且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的历次出资已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天健验〔

2025〕2-14 号),前述出资不实或瑕疵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

质性障碍。

(二)信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2022 年 10 月,信

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信诺技术整体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等额划分为

5,000 万股,由全体发起人认购,信诺技术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汤上

1,800.00

36.00

2

汤蔚蔚

900.00

18.00

3

黄永坚

660.00

13.20

4

李正香

540.00

10.80

5

方佳颖

427.50

8.55

6

刘聿卓

129.50

4.95

7

王勇

518.00

4.00

8

严小亚

180.00

3.60

9

成巧云

45.00

0.9

合计

5,000.00

100.00

(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的股本演变

3-3-27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后至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四)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该等代持情况均已于公司股份制改造前

解除。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演变情况及解除过程具体如下:

1、股权代持的形成

2003 年 4 月,实际股东汤上、方金泉和严小亚委托华英生物及越南西贡共

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信诺有限,并由华英生物和越南西贡代持所有股

权。其中,汤上以实物、货币和无形资产出资

455.84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88.00%,方金泉(仓成红)以无形资产出资 41.44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8.00%,

严小亚以无形资产出资

20.72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4.00%。汤上出资部分除其自

有资金和自有资产外,还包含其向李正香、关以超、张惠琼、刘新强、严小亚

等人的借款。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信诺有限设立时,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股权代持的演变

时间节点

/事由

代持人

被代持人

2003 年 4 月,实际股东汤上、方金泉和严小亚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信诺

有限,并由华英生物和越南西贡代持所有

股权。汤上出资

455.84 万元,占总出资额

88.00%,方金泉出资 41.44 万元,占总

出资额的

8.00%,严小亚出资 20.72 万元,

占总出资额的

4.00%

华英生物、

越南西贡

汤 上 (

88.00% ) 、 方 金 泉

8.00%)、严小亚(4.00%)

2004 年 4 月,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李正 华英生物、 汤 上 ( 60% ) 、 李 正 香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

1

华英生物

388.50

货币、实物资产及

无形资产

75.00

2

越南西贡

129.50

货币、无形资产

25.00

合计

518.00

/

100.00

3-3-28

时间节点

/事由

代持人

被代持人

香、关以超、张惠琼、刘新强、严小亚将

其对汤上的债权转为信诺有限股权,具体

为:李正香将其对汤上全部借款

30 万元转

为信诺有限

12%股权(对应出资额 62.16 万

元),关以超将其对汤上全部借款

10 万元

转为信诺有限

4%股权(对应出资额 20.72

万元),张惠琼将其对汤上全部借款

10 万

元 转 为 信 诺 有 限

4% 股 权 ( 对 应 出 资 额

20.72 万元),刘新强将其对汤上全部借款10 万元转为信诺有限 4%股权(对应出资额20.72 万元),严小亚将其对汤上全部借款10 万元转为信诺有限 4%股权(对应出资额20.72 万元)

越南西贡

12%)、方金泉(8%)、严

小 亚 (

8% ) 、 关 以 超

4%)、张惠琼(4%)、刘

新强(

4%)

2007 年 2 月,严小亚将其所持信诺有限1.5%股权(对应出资额 7.77 万元)以 7.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方金泉(仓成红),将

其 所 持 信 诺 有 限

1.5%股权(对应出资额

7.77 万元)以 7.7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新强,将其所持信诺有限

1%股权(对应出资

5.18 万元)以 5.1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

文安

华英生物、

越南西贡

汤 上 (

60% ) 、 李 正 香

12%)、方金泉(9.5%)、

严 小 亚 (

4% ) 、 关 以 超

4%)、张惠琼(4%)、刘

新 强 (

5.5% ) 、 张 文 安

1%)

2011 年 7 月,信诺有限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

518.00 万元增加至 2,000.00 万元,增

资部分华英生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投 入

701.5 万 元 , 现 金 投 入

410.00 万元;华英生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 、 未 分 配 利 润 投 入

250.00 万元人民

币,外币现汇投入

18.55 万美元(折合人民

120.50 万元人民币)

华英生物、

越南西贡

汤 上 (

60% ) 、 李 正 香

12%)、方金泉(9.5%)、

严 小 亚 (

4% ) 、 关 以 超

4%)、张惠琼(4%)、刘

新 强 (

5.5% ) 、 张 文 安

1%)

2012 年 12 月,张文安将其所持信诺有限1%股权(对应出资额 20.00 万元)以 1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成巧云

华英生物、

越南西贡

汤 上 (

60% ) 、 李 正 香

12%)、方金泉(9.5%)、

严 小 亚 (

4% ) 、 关 以 超

4%)、张惠琼(4%)、刘

新 强 (

5.5% ) 、 成 巧 云

1%)

2013 年 7 月,越南西贡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

25%股权(对应出资额 500 万元)转让

给金丽国际,金丽国际替代越南西贡作为

代持主体之一

华英生物、

金丽国际

汤 上 (

60% ) 、 李 正 香

12%)、方金泉(9.5%)、

严 小 亚 (

4% ) 、 关 以 超

4%)、张惠琼(4%)、刘

新 强 (

5.5% ) 、 成 巧 云

1%)

3-3-29

时间节点

/事由

代持人

被代持人

2014 年 8 月,汤上、李正香、方金泉(仓成红)、严小亚、关以超、张惠琼、刘新

强、成巧云一致同意将信诺有限

10%的股

权转让给新股东黄永坚、王勇,具体为:

汤上将其所持信诺有限

6%股权(对应出资

120 万元)转让给黄永坚,李正香将其

所持信诺有限

1.2%股权(对应出资额 24 万

元)转让给王勇,方金泉(仓成红)将其

所持信诺有限

0.95%股权(对应出资额 19

万元)转让给王勇,严小亚将其所持信诺

有限

0.4%股权(对应出资额 8 万元)转让

给王勇,关以超将其所持信诺有限

0.4%股

权(对应出资额

8 万元)转让给王勇,张

惠琼将其所持信诺有限

0.4%股权(对应出

资额

8 万元)转让给王勇,刘新强将其所

持信诺有限

0.55%股权(对应出资额 11 万

元)转让给王勇,成巧云将其所持信诺有

0.10%股权(对应出资额 2 万元)转让给

王勇。前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2.5 元/出资

华英生物、

金丽国际

汤 上 (

54% ) 、 李 正 香

10.8% ) 、 方 金 泉

8.55% ) 、 严 小 亚

3.6%)、关以超(3.6%)、

张 惠 琼 (

3.6% ) 、 刘 新 强

4.95% ) 、 成 巧 云

0.9%)、黄永坚(6%)、

王勇(

4%)

2016 年 11 月,关以超将其所持信诺有限全部股权即

3.6%股权(对应出资额 72 万元)

作价

228 万元转让给黄永坚,张惠琼将其

所持信诺有限全部股权即

3.6%股权(对应

出资额

72 万元)作价 228 万元转让给黄永

华英生物、

金丽国际

汤 上 (

54% ) 、 李 正 香

10.8% ) 、 方 金 泉

8.55% ) 、 严 小 亚

3.6% ) 、 刘 新 强

4.95% ) 、 成 巧 云

0.9% ) 、 黄 永 坚

13.2%)、王勇(4%)

2017 年 8 月,信诺有限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

2,0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盈

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增

华英生物、

金丽国际

汤 上 (

54% ) 、 李 正 香

10.8% ) 、 方 金 泉

8.55% ) 、 严 小 亚

3.6% ) 、 刘 新 强

4.95% ) 、 成 巧 云

0.9% ) 、 黄 永 坚

13.2%)、王勇(4%)

注:方金泉与仓成红为夫妻关系,两人曾共同持有信诺有限的股权,仓成红记载于信

诺有限的内部股东名册,而方金泉实际管理该股权。

3、股权代持的解除

3-3-30

2017 年 10 月,华英生物将其所持信诺有限 75%股权(对应出资额 3,750.00

万元)无偿转让给金诺颜料(金诺颜料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黄永坚持股

75%,汤上持股 25%)。2017 年 11 月,黄永坚将其所持金诺颜料 23%股权

(对应出资额

69 万元)转让给汤上,将其所持金诺颜料 24%股权(对应出资额

72 万元)转让给汤蔚蔚,将其所持金诺颜料 14.40%股权(对应出资额 43.20 万

元)转让给李正香。

2017 年 12 月,方金泉将其所持金丽国际 3.8 万股转让给刘新强,严小亚将

其所持金丽国际

1.6 万股转让给刘新强,成巧云将其所持金丽国际 0.40 万股转

让给刘新强,关以超将其所持金丽国际

4 万股转让给刘新强,关以超将其所持

金丽国际

12 万股转让给黄永坚,张慧琼将其所持金丽国际 16 万股转让给王勇。

本次股权转让前,金丽国际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方金泉持股 38.00%、严小

亚持股

16.00%、张慧琼持股 16.00%、关以超持股 16.00%、刘新强持股 10.00%、

成巧云持股

4.00%。

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信诺有限实际股东按照实际持股比例通过金诺颜料、

金丽国际两个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信诺有限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金诺颜料股东

金诺颜料持股比例

%

穿透后持有信诺股权

比例(

%

对应信诺有限出资额

(万元)

汤上

48.00

36.00

1,800.00

汤蔚蔚

24.00

18.00

900.00

李正香

14.40

10.80

540.00

黄永坚

13.60

10.20

510.00

小计

100.00

75.00

3,750.00

金丽国际股东

金丽国际持股比例

%

穿透后持有信诺股权

比例(

%

对应信诺有限出资额

(万元)

方金泉

34.20

8.55

427.50

刘新强

19.80

4.95

247.50

王勇

16.00

4.00

200.00

严小亚

14.40

3.60

180.00

黄永坚

12.00

3.00

150.00

3-3-31

成巧云

3.60

0.90

45.00

小计

100.00

25.00

1,250.00

合计

-

100.00

5,000.00

2022 年 10 月,信诺有限两个代持股东金诺颜料和金丽国际将全部股权转

让给实际股东,同时,实际股东方金泉(仓成红)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的全部

股权赠与给自己女儿方佳颖,刘新强将其持有的信诺有限的全部股权赠与给自

己儿子刘聿卓,自此信诺有限的股权代持关系全部解除。

据此,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历史上存

在的股权代持已经解除,股权代持相关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情况不

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五)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提供的调查表、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全体现有股东以及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

托等情形,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瑕疵,不存在股份质押、司法

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业务资

质证书,查阅了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审计报告》。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1、信诺技术的经营范围

根据信诺技术现持有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诺

技术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颜料、瓷釉、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

品)、生物制剂、生物材料;矿产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配套金属材料的

加工与销售;轻工业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3-3-32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无机非金属功能

搪瓷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搪瓷瓷釉产品以及搪瓷颜料产品。

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

经营范围相符,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信诺技术子公司台山高华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台山高华目前从事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

营范围相符,台山高华的主营业务为搪瓷日用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产

品包括搪瓷炊具、餐具、器皿等民用生活制品,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台山高华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六)对外投资”。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

得的现行有效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相关资质或证书不存

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有关行

业许可及业务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相关资质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亦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信诺技术在中国大陆以外设有

1 家控股子公司立基搪瓷,无参股

3-3-33

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香港当地律所律师出具的《关于立基搪瓷厂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立基搪瓷系一家在香港合法设立且存续有效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1976 年

10 月 22 日,注册资本为 6,200,000 港币,股权结构为信诺技术持有 4,253,400

港币注册资本,汤蔚蔚持有

1,177,000 港币注册资本,林楚云持有 727,600 港币

注册资本,余淑芬持有

17,600 港币注册资本,袁松广持有 17,600 港币注册资本,

黄爱恩持有

2,400 港币注册资本,林婉薇持有 2,400 港币注册资本,麦蕙婷持有

2,000 港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为:香港荃湾德士古道 188 号立泰工业中心 2 座

16 楼 G 室 ( Unit G, 16/F, Block 2, Leader Industrial Centre, 188 Texaco Road,

Tsuen Wan, Hong Kong),经营日用搪瓷制品进出口业务,立基搪瓷的业务范

围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变化。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立基搪瓷在香港并不涉

及任何已经终结或正在进行的仲裁、争议或其他诉讼程序外的法律程序,不涉

及任何可能发生的诉讼(包括民事或刑事),仲裁或争议事件。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

1-4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口径)分别为12,384.78万元、17,331.59万元、

5,023.1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24%、92.05%、93.77%,公司

主营业务突出。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

《公司章程》,该等文件不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法律障碍的内容和条款。

2、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不存在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被吊

销营业执照或停业整顿等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3-3-34

4、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生产经营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影响持续经营的

情形。

5、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九、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

大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或有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审阅了信诺技术的工商档案,向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出调查表,审阅了前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审阅了《审计报告》、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审阅了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

审阅了信诺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审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各方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公司的主要关联

方的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六、发起人和股 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之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述,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汤上为信诺技术的控股股东,汤上、汤蔚蔚为信诺技术的共同实

际控制人。

3-3-35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汤蔚蔚持股

100%的保昌有限(正在办

理注销)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法人或组织。

3、其他持有信诺技术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黄永坚、李正香、方佳颖。

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之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4、信诺技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为汤上、李正香、成巧云、方金泉、

汤蔚蔚,监事为严小亚、李金铭、周创,高级管理人员为汤上、成巧云、殷乐、

罗志文、汤蔚蔚。

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之(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信诺技术的控股、参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诺技术拥有

3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立基搪

瓷、台山高华、香港信诺。上述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六)对外投资”。

6、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

公司职务

关联方名称

持股及任职情况

汤上

董事长、总经理

北京华英生物技术研究所

担任监事,持有

19.62%股权

李正香

董事

北京华英生物技术研究所

李正香持有

80.38%股权

3-3-36

姓名

公司职务

关联方名称

持股及任职情况

黄永坚

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永康市永盛东贸易有限公司

黄永坚持有

50.00%股权,黄

永坚的配偶唐双持有

50%股

权。

7、其他关联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

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款所列关联自然人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情况如下:

1:王勇持有信诺技术 4%的股权,但是由于信诺技术与金能新材料在报告期内存在交易,

故将该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同时将该等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8、曾经的关联方

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的自然人和法人,为公司曾经的关联方,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名称

关联关系

1

金诺颜料

报告期内汤上曾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并持股

48%,

已于

2023 年 7 月注销

2

金丽国际

报告期内董事方金泉曾担任高管的企业,现已注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永康市永盛东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

5%以上股东黄永坚配偶唐双担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且持有

50.00%股

2

永 康 市永 盛 东 新 材 料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司

5%以上股东黄永坚的堂妹黄利

平 担任监事且持有

90.%股权、黄永

坚的配偶唐双担任执 行 董 事 、 经 理且 持 有

10%股权

3

湘 潭 市金 能 新 材 料 有限 公 司

公司股东王勇持有

60%股权(注 1)

3-3-37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名称

关联关系

3

深圳搪瓷

报告期内曾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实际业务经营,

已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注销。

(二)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信诺技术报告期

内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 -4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保昌有限

搪瓷颜料

/

3,120,367.40

/

合计

/

/

3,120,367.40

/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 -4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湘潭市金能新材

料有限公司

搪瓷釉料等

3,732,979.08

15,994,971.38

13,508,458.70

永康市永盛东贸

易有限公司

搪瓷釉料等

/

/

2,122,068.91

永康市永盛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搪瓷釉料等

6,212,964.10

17,118,747.84

11,072,668.78

合计

/

9,945,943.18

33,113,719.22

26,703,196.39

3、关联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担保责任

类型

1

汤上

信诺技术

13,000,000.

00

2024 年 1 月

2 日

2028 年 1 月

2 日

连带责

2

汤上、金诺

颜料

信诺技术

13,500,000.

00

2022 年 2 月

15 日

2028 年 2 月

14 日

连带责

3

汤上、邱力

信诺技术

5,000,000.0

0

2024 年 6 月

13 日

2028 年 6 月

12 日

连带责

4

汤上

信诺技术

10,000,000.

00

2024 年 3 月

25 日

2033 年 3 月

25 日

连带责

3-3-38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25 1 -4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438,274.83

4,277,666.94

3,096,151.61

5、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出

永康市永盛东贸易有限公司

2,149,304.3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该项资金系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转贷所

汤上

7,651,041.32

/

*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8 月 31 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确认在历史沿

革中,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股东

尚未偿还的借款本

金,按

3.95%年借款

利率和实际占用时

间计息。

方金泉

1,268,517.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张惠琼

127,968.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黄永坚

2,101,234.93

/

*开通会员可解锁*

刘新强

963,250.9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巧云

179,132.2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李正香

508,694.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关以超

131,296.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严小亚

20,538.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汤蔚蔚

82,222.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汤上

5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3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4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6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32,8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65,6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35,836.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65,6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3-3-39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汤上

65,6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黄永坚

66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东借款

汤上

513,148.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司为历史股东代付未收款项,按照

3.35%年借款利率和

实际占用时间计

息,本息由现任股东按股权比例代为

偿还。

黄永坚

188,154.26

*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巧云

12,828.70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李正香

153,944.40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严小亚

51,314.80

*开通会员可解锁*

汤蔚蔚

256,574.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王勇

57,016.4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方佳颖

121,872.64

*开通会员可解锁*

刘聿卓

70,557.85

*开通会员可解锁*

6、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4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汤上

资金占用利息

/

240,761.25

371,425.39

李正香

资金占用利息

/

25,728.36

17,117.66

方金泉

资金占用利息

/

36,535.97

46,686.76

刘新强

资金占用利息

/

26,971.14

35,868.78

关以超

资金占用利息

/

3,901.90

4,768.62

张惠琼

资金占用利息

/

3,576.46

4,768.62

成巧云

资金占用利息

/

5,700.40

6,663.47

黄永坚

资金占用利息

/

70,887.84

105,195.18

刘聿卓

资金占用利息

/

3,702.75

-

方佳颖

资金占用利息

/

6,395.66

-

汤蔚蔚

资金占用利息

/

21,483.38

-

严小亚

资金占用利息

/

4,696.97

-

合 计

453,334.20

592,494.48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3-3-40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

2025.4.30

2024.12.31

2023.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永康市

永盛东

新材料

科技有

限公司

758,357.78 37,917.89

1,670,845.

20

83,542.2

6

949,165.30

47,458.27

湘潭市

金能新

材料有

限公司

3,128,593.

46

156,429.6

7

5,207,898.

78

260,394.

94

4,978,446.1

0

248,922.31

3,886,951.

24

194,347.5

6

6,878,743.

98

343,937.

20

5,927,611.4

0

296,380.58

汤上

/

/

/

/

9,997,955.9

1

959,027.38

方金泉

/

/

/

/

1,617,020.7

6

159,227.68

张惠琼

/

/

/

/

163,351.15

16,082.38

黄永坚

/

/

1,600.00

80.00

2,609,659.1

9

247,473.42

刘新强

/

/

/

/

1,206,680.4

9

118,767.00

成巧云

/

/

/

/

238,326.24

22,838.03

李正香

/

/

3,200.00

160.00

789,651.44

70,360.69

关以超

/

/

146,460.21

14,393.28

汤蔚蔚

/

/

3,200.00

160.00

453,190.54

26,770.63

严小亚

/

/

1,600.00

80.00

71,852.80

4,619.54

王勇

/

/

1,600.00

80.00

57,016.44

2,850.82

刘聿卓

/

/

1,600.00

80.00

70,557.85

3,527.89

3-3-41

关联方

2025.4.30

2024.12.31

2023.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方佳颖

/

/

/

/

121,872.64

6,093.63

保昌有

9,193.13

459.66

/

/

/

/

9,193.13

459.66

12,800.00

640.00

17,543,595.

66

1,652,032.3

7

(2)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4.30

2024.12.31

2023.12.31

其他应付款

汤上

/

2,517.39

/

/

/

2,517.39

/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

1、经本所律师核查,信诺技术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关联方采购

原材料、销售商品以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等。其中,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销售商品系基于公司经营发展之需要,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执行,符合商业惯例,

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关联担保系基于公司经营融资之需要,具

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或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2、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信诺技术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审议确认最近两年及一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关联交易的议

案》,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公司已经

履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对上述

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3-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信诺技术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联

交易的审议权限、决策程序以及关联方回避等程序。此外,公司设立了内部审

计部门并聘任了相关专职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独立的监督和管理。公

司已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信诺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

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信诺技术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

信诺技术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

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湖南

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绝不以委托管

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

行有损信诺技术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立即生效,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信诺技

术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本人控制、担

任董监高的其他企业不再作为信诺技术的关联方时止。本人愿意接受信诺技术、

3-3-4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如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信诺技术及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并规范

关联交易,该等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为避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

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或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和拥有权益的企业均未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信诺技术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

参与投资任何与信诺技术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和拥有权益的企业将不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信诺技术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不参

与投资任何与信诺技术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信诺技术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

控制的企业和拥有权益的企业将不与信诺技术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信诺

技术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和拥有权益的企业将采取

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①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信

诺技术经营;③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该业务。

4、如本承诺未被遵守,本人将向信诺技术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

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信诺技术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和规

3-3-44

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

取得了信诺技术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查阅了商标权、专利权、域名证书;登

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信诺技术的专利、商标进行了网上检索;查验了信诺

技术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一)不动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的主要土地权属情况如下:

权利人

权证编号

坐落位置

取得方

权利类

面积

(㎡)

他项权利

1

信诺技术

湘(

2024)湘

潭县不动产权第

0004448 号

易俗河镇

丹凤南路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

13,709.3

抵押

2

信诺技术

湘(

2023)湘

潭县不动产权第

0012566 号

易俗河镇贵竹路与海鸥路交叉口东南

拐角处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

29,541.1

抵押

3

台山高华

粤(

2020)台

山市不动产权第

0035386 号

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黄湾工业

1 号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

26,994

根据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431*开通会员可解锁*19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表中的第 1

项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并办理了湘

(2024)湘潭县

不动产证明第

0000968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公司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7

2 月 14 日期间对债权人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350 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

2024 年 6 月

3-3-45

25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HTC430635700ZGDB2024N0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

表中的第

2 项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并办理了湘

(2024)湘潭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3902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公司在 2024 年 6 月

25 日至 2029 年 6 月 25 日期间对债权人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4982.79 万元的

债务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情形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抵押系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二)商标权

1、中国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

11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2、中国境外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不存

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三)专利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站,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 43 项中国境内注册

专利和 1 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

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

3-3-46

纷或潜在纠纷。

(四)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

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使用域名情况如下:

域名注册人

域名

首页网址

网站备案许可证

信诺技术

pigmentenamel.com www.pigmentenamel.com

ICP 备 11009241 号-1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该等域名不存在权属纠纷且

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情况详见附件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存在均未办理租赁备案,序号

5 的

租赁房产未提供产权证等瑕疵。

1、租赁房产未提供产权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序号

5 租赁房产位于香港,出租人拒绝提

供房屋产权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租赁的该处房产仅用于办公,不涉及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厂房,且周边有较多可替代出租房产,该等租赁房产瑕

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上述租赁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与

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公司相关租赁合同未约定以

3-3-47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附件四所列的租赁房产并

非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租赁关系稳定,未发生争议。因此,公司相关

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

力。

针对上述租赁房产瑕疵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若因公

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相关租赁合同被有权机关裁定撤销或者

无效、出现任何争议纠纷、公司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从而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就公司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正在履行的房产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租赁房产瑕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挂

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诺技术拥有

2 家境外控股子公司,1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参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立基搪瓷

公司名称

立基搪瓷廠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UCKY ENAMELWARE FACTORY LIMITED

商业登记证号码

0049838

注册日期

1976 年 10 月 22 日

企业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Unit G, 16/F, Block 2, Leader Industrial Centre, 188 TexacoRoad, Tsuen Wan, Hong Kong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信诺技术

4,253,400

68.60

汤蔚蔚

1,177,000

18.98

林楚云

727,600

11.74

3-3-48

余淑芬

17,600

0.28

袁松广

17,600

0.28

黄爱恩

2,400

0.04

林婉薇

2,400

0.04

麦蕙婷

2,000

0.03

合计

6,200,000

100.00

2)台山高华(立基搪瓷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名称

台山高华搪瓷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3935Y

注册地址

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黄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汤上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80 万美元

成立时间

1999 年 11 月 10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搪瓷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颜料制造;进出口代理;家居用品制

造;家用电器制造;卫生洁具制造。(以上经营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

立基搪瓷

280 万美元

100.00

合计

280 万美元

100.00

3)香港信诺

公司名称

信诺技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号码

77508865

注册地址

UNIT G 16/F BLOCK 2, LEADER INDUSTRIAL CENTRE, 188TEXACO ROAD TSUEN WAN NT,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

-

公司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80 万港币

3-3-49

成立时间

2024 年 12 月 23 日

营业期限至

-

经营范围

无实际业务经营,正在办理注销。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

信诺技术

780 万港币

100.00

合计

780 万港币

100.00

经核查,公司持有上述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

其他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公司持有上述子公司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

及其他设备等,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机器设备的

账面净值为

2,363.77 万元,运输工具账面净值为 81.51 万元、办公及其他设备

账面净值为

529.01 万元。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

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本所认为,信诺技术合法拥有主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八)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公司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被采取司法强

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的声明及本所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上所述,除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部分

房产、土地因正常的生产经营进行了抵押外,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受到查封、

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3-3-5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信诺技术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对信诺技术的所有已履行、将要履

行及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应付

账款及其他债权债务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核实合同的有效性

及真实性。

(一)重大合同

1、借款/授信合同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授信合同

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合同日期

借款人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

履行

情况

1

中国建设银

行贷款合同

2024.06.25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支行

2400

(注

1)

2024.06.28

-

2025.07.28

担保金

1300

万元

正在履行

2

中国银行贷

款合同

2024.07.0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湘潭

支行

425

2024.07.01

-

2025.07.01

担保金

1000

万元

正在

履行

3

中国银行贷

款合同

2024.07.0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湘潭

支行

175

2024.07.04

-

2025.07.04

担保金

1000

万元

正在履行

4

中国银行贷

款合同

2025.03.25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湘潭

支行

400

2025.03.25

-

2026.03.25

担保金

1000

万元

正在履行

5

中国农业银

行贷款合同

2024.08.04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县支行

1000

(注

2)

2024.08.07

-

2027.08.03

担保金

1350

万元

正在履行

6

湘潭农村商

业银行贷款

合同

2024.06.13

湘潭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高新支行

500

(注

3)

2024.06.13

-

2025.06.12

担保金

500

万元

正在履行

1:“1、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24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按期偿还

部分借款金额

800 万元,剩余应还款项 1600 万元。

2:“5、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按期偿还

部分借款金额

10 万元,剩余应还款项 990 万元。

3-3-51

3:“6、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按期偿

还部分借款金额

400 万元,剩余应还款项 100 万元。

2、抵押

/质押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抵押/质

押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编号

合同日

抵押权人

抵押权内容

抵押

抵押期限

履行

情况

1

431*开通会员可解锁*1

9

2022.02.

15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湘潭县支

抵押权人对于

2022

2 月 15 日至 2027

2 月 14 日期间与

债务人形成的、最

高本金余额为

1350

万元的债权享有抵

押权

不动

2022.02.15

-

2027.02.14

正在

履行

2

HTC4306

35700ZG

DB2024N

012

2024.06.

25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湘潭县支

抵押权人对于

2024

6 月 25 日至 2029

6 月 25 日期间与

债务人形成的、最

高本金余额为

4982.79 万元的债权

享有抵押权

不动

2024.06.25

-

2029.06.25

正在

履行

3

4*开通会员可解锁*2102

2701

2021.02.

22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台山

市支行

抵押权人对于

2021

2 月 10 日至 2029

2 月 9 日期间与

债务人形成的、最

高本金余额为

900

万元的债权享有抵

押权

不动

2021.02.10

-

2029.02.09

正在

履行

3、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正在履行的签订框架合同年度累计销售金额在

8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合同日期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

(元)

履约情

1

2025 年产品

2025 年 3

永康市永盛

瓷釉、静电粉

框架协议

正在履

3-3-52

框架销售协

月 12 日

东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2

2025 年产品

框架销售协

2025 年 3

月 12 日

湘潭市金能

新材料有限

公司

瓷釉、静电粉

框架协议

正在履

3

2025 年产品

框架销售协

2025 年 3

月 12 日

湖南飞创釉

彩科技有限

公司

瓷釉、静电粉

框架协议

正在履

4、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合同日期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1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3 年 5 月

2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156.00

(美元)

履行完毕

2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3 年 1 月

18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249.60

(美元)

履行完毕

3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4 年 2 月

27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57.60

(美元)

履行完毕

4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4 年 5 月

7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57.60

(美元)

履行完毕

5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4 年 6 月

25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172.80

(美元)

履行完毕

6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4 年 1 月

2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57.60

(美元)

履行完毕

7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5 年 3 月

19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84.96

(美元)

履行完毕

8

五水硼砂

销售合同

2025 年 4 月

8 日

DAK TAI

TRADING

LIMITED

五水硼砂

115.20

(美元)

履行完毕

9

格林美氧

化钴购销

2024 年 11

12 日

江苏柯铂特新

材料有限公司

格林美氧化

492.50

(万元)

履行完毕

3-3-53

合同名称

合同日期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合同

10

格林美氧

化钴购销

合同

2024 年 11

28 日

江苏柯铂特新

材料有限公司

格林美氧化

492.50

(万元)

履行完毕

11

产品采购

合同

2024 年 3 月

5 日

舟山金益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

NCML523

(FM-1)、

NCM111

(FM-3)

639.00

(万元)

履行完毕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信诺技术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信诺

技术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公司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除本法律意见

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情况外,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51.04 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 1,203.73 万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

因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信诺技术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宜,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报告期内

3-3-54

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文件。

(一)公司报告期内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信诺技术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文件,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报告期内,信诺技术不存在购买或出售相关资产(或股权)其对应标的企

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超过公司相应科目

20%(含)的情形,未发

生过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事项。

(三)公司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

根据信诺技术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

诺技术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等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的有关会议记录、决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阅了公司历次《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案、《公司

章程(草案)》。

(一)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3-55

经核查,信诺技术设立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2023 年 1 月 12 日,信诺技术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通过了《关于

<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期内,信诺技术因变更公司类型,共经历

1 次章程修改,该修改已经

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章程制定及修改已履行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湖南信诺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章程中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就信诺技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事宜,本

所律师查验了信诺技术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会议材料、表决票、记录、决议等有关文件原件,审阅了信诺技术的公司章程

及三会议事规则、基本管理制度等文件。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

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机构,并聘请了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管理需要

设立财务部、市场营销部、生产管理部、技术中心等职能机构和部门。

2、经本所律师核查信诺技术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3-3-56

记录和董事会秘书履职情形,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据此,本所认为,信诺技术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二)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信诺技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经核查,信诺技术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挂牌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信诺技术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的议案》《关于修订<湖南信诺技术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2、信诺技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1)信诺技术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权限、股东会的召集、股

东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会的召开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公司所有

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并维护股东权利。

2)信诺技术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责、定期会议、临时会

议、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的内容及变更、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内

容作了规定,以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信诺技术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职责、定期会议与临时会

议、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会议审议程序、监事会决议、决议的执行

等内容作了规定,以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本所认为,信诺技术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

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3-3-57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信诺技术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有关议案或提案、会议记录、表决票和会议决

议等文件资料,公司报告期内共召开了

10次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8次监

事会会议。本所认为,信诺技术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信诺技术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信诺技术《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信诺技术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通知、会议材料、表决票、记录、决议等有关文件原件,审阅了信诺技术的公

司章程(含修正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等,查验了信诺技术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等,并取得信诺技术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确认。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的董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诺技术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汤上

董事长

2

李正香

董事

3

成巧云

董事

4

方金泉

董事

5

汤蔚蔚

董事

2、公司的监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诺技术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具体情况

3-3-58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严小亚

监事会主席

2

李金铭

监事

3

周创

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诺技术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5名,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汤上

总经理

2

成巧云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罗志文

副总经理

4

殷乐

副总经理

5

汤蔚蔚

总经理助理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书面承诺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分别出具的无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

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公开渠道的查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

24 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4 个月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法合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3-3-59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7、被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9、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信诺技术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信诺技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根据信诺技术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核查,

信诺技术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的变化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信诺技术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

汤上、李正香、成巧云、方金泉、汤蔚蔚为信诺技术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2、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的变化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信诺技术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

严小亚、刘聿卓为信诺技术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信

3-3-60

诺技术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同意选举周创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第一届监事会监

事刘聿卓辞去监事职务,会议选举李金铭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诺技术监事会成员为严小亚、李金铭、周

创。

3、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信诺技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为汤上

总经理,成巧云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罗志文为副总经理,殷

乐为副总经理,汤蔚蔚为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部分人员

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信诺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核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该等人员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关于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

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情形。

3-3-61

十六、公司的税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信诺技术的税收优惠的批复文件、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查验了大额政府补助的支付凭证、

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信诺技术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对信诺技术的税务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验证。

(一)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信诺技术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

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9%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后余值的

1.2%

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1.2%、1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8.25%、16.5%、15%、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注:信诺技术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立基搪瓷适用 8.25%、16.5%企业所得

税税率,孙公司台山高华适用 20%企业所得税税率。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二)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性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公布湖南省

2020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湘科计[2020]56

3-3-62

号)规定,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 3

年。本公司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

税率优惠;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取得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为三年,

2023-2025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

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对小型

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

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上述规定,台山高华 2023 年至 2025 年执行

20%的所得税税率,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

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公司享受前述增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

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不包

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

退还。

据此,本所认为,信诺技术及其子公司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公司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及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单笔

10 万元以

上的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的详细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3-3-63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现享受的上述政府财政补助、奖励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的纳税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审计报告》的结论意见并经公司确认,

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的税务方面违法违规的行为。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公司

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税务主管机关

重大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违法

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核查,公司的环境保护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

[2013]150 号)规定,重污

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

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

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主要从事无机非金属功能搪瓷材料及搪瓷

日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

主营业务属于“C”之“制造业”,“C30”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9”

之“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以及“C3099”之“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制造”;根据《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主营业务属于“11”之

“ 原 材 料 ” , “ 1110 ” 之 “ 原 材 料 ” , “ 111014 ” 之 “ 新 材 料 ” 以 及

3-3-64

“11101410”之“新型功能材料”。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排污许可/排污登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等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

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八、公司的业务”之“(二)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

3、建设项目履行的环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及其子公司开展实际业务经营的相关主体,针对已建和在建项目建设项目取得

环评批复与验收或其他环保审批程序情况如下:

1)已建项目

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情况

环保验收情况

1

信诺技术

年产

30 吨钴系列色

素、

1500 吨特种瓷

釉建设项目

该项目

2004 年投产,

2006 年 12 月补办

环评及立项审批手续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验收意见 (环验

2007】081

号):同意年产

30 吨钴系列色

素、

1500 吨特种

瓷釉建设项目核准

验收。

2

信诺技术

年产

20000 吨新型

无机非金属功能搪

瓷材料项目

2013 年 10 月取得湘

潭市环境保护局出具

的谭天易环审

2013[027]号审批意

见;

2025 年 9 月 10

日取得湘潭市生态环

3-3-65

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情况

环保验收情况

境局湘潭县分局出具

的潭环审查(湘潭

县)

[2025]1 号

3

信诺技术

年产

1万吨无机搪

瓷 材 料技 改 项 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湘潭

县环境保护局出具

的谭县环审字

[2018]54号审批意见

2018 年 12 月,完成项目自主验收。

4

信诺技术

产成品仓库建设项

该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已经完成备案

2*开通会员可解锁*0037

/

5

台山高华

年产

2000吨日用搪

瓷制品建设项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台山

市环境保护局出具

的台环计

[2008]64号

批复意见

*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

台山市环境保护

局出具的台环监

[2008]41号验

收意见:同意通

过验收

注:年产

20000 吨新型无机非金属功能搪瓷材料项目因公司规划发生变化,2013 年时

未完成产线建设,且潭天易环审

2013[027]号环评审批意见因已过五年而失效,公司 2025

年重新办理了环评批复手续(谭环审查(湘潭县)

[2025]1 号),重启产线建设,待建设完

成后再申请环保验收。

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产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实际产量超出主管环保部门批复产

能的情形。针对前述超产情形,公司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积极整改,获得了相关

产品产能增加的环评批复文件。

根据湘潭县生态环保局湘潭县分局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无违规记录,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亦

未受到过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本单位未收到过周边居民对其环境污染方面的投

诉。

公司已出具说明:为从根本上解决产能瓶颈,公司目前已在积极推进新产

线的建设及相关审批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产线已取得环评批复,

3-3-66

预计待其投产后,现有超产能压力将得到极大缓解。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

虽然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况,但上述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除以上情况外,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生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网络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报告

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亦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情况

1、公司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八

公司的业务”之“二、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

2、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信诺技术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信诺

技术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的安全生产

1、公司制定了《信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等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并访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设立了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生产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设施的

安装、验收、检定维护和安全操作培训及操作规程制定,“水、声、气、固”

的防治和排放,监督和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相关

3-3-67

制度执行情况等。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获得的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证书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3、根据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未因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4、根据《关于立基搪瓷廠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立基搪瓷所从事的业务并不涉及生产活动,因此,立基搪瓷并不存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5、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位于丹凤南路的厂区未取

得消防验收手续,此为早期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根据湘潭天易经济开发区企业

和项目服务中心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说明,上述情形不属于湖南信诺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消防方面的违法违规事项,亦不存在因违规而被强制拆除等

风险。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就公司上述未办理消防验收的相关事宜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

处罚,或者公司因此而遭受了其他实际损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无条

件代公司承担支付可能产生的处罚、赔偿、拆除、搬迁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

且不向公司进行追偿,确保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

此,上述事实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公司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等资料,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

公司共有员工

238 人。经核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与其

3-3-68

员工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纠纷及社会保障纠纷,亦未收到第三方关于其劳动

用工违法违规的投诉或举报,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行为和记录。

2025 年 6 月 24 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

合规证明报告》:“经核查,

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期间,该

信用主体在劳动保障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员工的的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养老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工伤

保险

生育

保险

住房公积金

在册员工数

238

238

238

238

238

238

已缴纳人数

212

179

212

213

179

215

未缴纳人数

26

59

26

25

59

23

未缴纳

原因

退休

返聘

18

18

18

18

18

18

新农

-

32

-

-

32

-

异地

购买

3

3

3

2

3

-

香港

公司

4

4

4

4

4

4

其他

1

2

1

1

2

1

3-3-69

项目

养老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工伤

保险

生育

保险

住房公积金

在册员工数

238

238

238

238

238

238

注:

1)“其他”项包含1名新入职员工及1名银行系统内退人员(该员工医疗及生育

保险已按规定缴满,无需公司缴纳

)。

2)立基搪瓷目前共有 4 名员工均已参加符合香港相关规定的雇员退休保障计

划,其中

3 名员工参加职业退休计划(ORSO),1 名员工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

MPF)。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相

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台山高华提供的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任何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欠

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的行为和记录,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缴存事

宜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书面承诺:“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门、社保部门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进行补缴,本人将无条

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

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保证不因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瑕疵

缴纳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

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行政处罚等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

代公司承担。”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公司虽存在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况,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相关支出或

损失,该等瑕疵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3-7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信诺技术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对信诺

技术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信诺技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查询了信诺技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中国裁判文书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网站。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单次或多次诉讼、仲裁涉及金额累

计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税务、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应

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

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上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持有信诺技术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3-3-71

二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经核查,公司已聘请财信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示信息,财信证券已取得推荐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

本次挂牌的推荐券商的业务资质。

二十一、《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与讨论,但已审阅了《公开转

让说明书》。

据此,本所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

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其主体资格合法,并已取得本次挂牌现阶段所需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以及《挂牌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挂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公

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壹份由

本所留存,其余叁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3-3-73

附件一: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资质证书

(一)业务资质

持有

资质

/证书名称

资质

/证书编号

发证

/备案单位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至

1

信诺

技术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626X8001V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

SO2、NOx、

COD、 氨氮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2029 年 7 月 30 日

2

信诺

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

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信诺

技术

中国海关企业进

出口备案

4303933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

2068 年 7 月 31 日

4

信诺

技术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43032103 82714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30 年 5 月 6 日

5

台山

高华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3935Y001X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

SO2、NOx、

COD、 氨氮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台山

高华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44*开通会员可解锁*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热食类食品制售

*开通会员可解锁*

7

台山

高华

中国海关企业进

出口备案

44079480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3-74

持有

资质

/证书名称

资质

/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

认证业务范围

有效期至

1

信诺

技术

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

03822S04991R0M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

搪瓷无机颜料和搪瓷釉产品的设计、生产所涉

及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2028 年 6 月

19 日

2

信诺

技术

环境管理体系认

03822E04990R0M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

搪瓷、陶瓷的无机颜料和搪瓷种产品的设计、

生产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2028 年 6 月

19 日

3

信诺

技术

质量管理体系认

03824Q06112R2M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

搪瓷无机颜料和搪瓷釉产品的设计、生产

2027 年 8 月

1 日

4

台山

高华

质量管理体系认

USA23Q43869R1M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

限公司

日用搪瓷制品的研发、生产

2026 年 9 月

7 日

5

台山

高华

环境管理体系认

USA23E43870R1M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

限公司

日用搪瓷制品的研发、生产及其所涉及场所的

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2026 年 9 月

7 日

6

台山

高华

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

USA23S23871R1M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

限公司

日用搪瓷制品的研发、生产及其所涉及场所的

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2026 年 9 月

7 日

3-3-75

附件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一)境内商标专用权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信诺技术

17607879

1 类

2016 年 11 月 28 日 2026 年 11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2

信诺技术

17607809

21 类

2016 年 11 月 28 日 2026 年 11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3

信诺技术

17607485

1 类

2016 年 9 月 28 日

2026 年 9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4

信诺技术

17607656

21 类

2017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9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3-3-76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

信诺技术

12343219

1 类

2024 年 9 月 7 日

2034 年 9 月 6 日

原始取得

6

信诺技术

12343100

1 类

2025 年 4 月 7 日

2035 年 4 月 6 日

原始取得

7

立基搪瓷

68559221

21 类

2023 年 8 月 7 日

2033 年 8 月 6 日

原始取得

8

立基搪瓷

67230373

21 类

2023 年 12 月 14 日 2033 年 12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9

立基搪瓷

40918188

21 类

2020 年 5 月 14 日

2030 年 5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3-3-77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0

立基搪瓷

14118520

21 类

2025 年 11 月 14 日 2035 年 11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11

立基搪瓷

13975035

21 类

2025 年 3 月 21 日

2035 年 3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二)境外商标专用权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注册地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立基搪瓷

1046252

21 类

英国

2026 年 5 月 9 日

外购取得

2

立基搪瓷

1031122

8 类

英国

2035 年 6 月 17 日

外购取得

3-3-78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注册地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

立基搪瓷

1121768

8 类/21 类

英国

2030 年 10 月 4 日

外购取得

4

立基搪瓷

12920781

8 类/21 类/35 类

欧洲

2034 年 5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5

立基搪瓷

12921466

8 类/21 类/35 类

欧洲

2034 年 5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6

立基搪瓷

016667073 8 类/21 类/35 类

欧洲

2027 年 8 月 22 日

原始取得

7

立基搪瓷

5411149

8 类/21 类

美国

2028 年 2 月 26 日

原始取得

8

立基搪瓷

5411150

8 类/21 类

美国

2028 年 2 月 26 日

原始取得

9

立基搪瓷

6690862

8 类

日本

2028 年 4 月 17 日

原始取得

3-3-79

附件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1)公司已取得的专利情况: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取得

方式

1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高温耐酸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钛奶黄面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锑钼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4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钛奶黄面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5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低温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6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钴镍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7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无光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8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中温锑钼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9

信诺技术

一种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宝石蓝面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3-80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取得

方式

10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中温钛奶黄面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1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中温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2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耐酸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3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中温钴镍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4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中温耐酸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5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低温耐酸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6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高温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7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锑钼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8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钛白面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19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钛白面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0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无镍底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3-81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取得

方式

21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无光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2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钛湖蓝面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3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中温耐酸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4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耐酸透明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5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耐酸透明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6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镍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7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铸铁搪瓷透明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8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透明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29

信诺技术

一种用环保废料替代硝酸盐的钢板搪瓷底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0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搪瓷钢板中温珠光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1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中温镍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3-82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取得

方式

32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耐酸透明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3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镍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4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中温透明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5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中温耐酸透明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6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珠光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7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钴镍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8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低温耐酸底釉、制备方法及应用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39

信诺技术

抗爆搪瓷静电粉末及制备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7 年 2 月 5 日

原始取得

40

信诺技术

耐干复烧无机颜料配方及颜料制备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7 年 3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41

信诺技术

搪瓷抗爆瓷釉及制备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7 年 3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42

信诺技术

一种变螺距、变螺径釉料加料机

实用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2 年 4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3-3-83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取得

方式

43

信诺技术

一种搪瓷釉料加料机分压装置

实用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2 年 4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2)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情况:

序号

申请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状态

1

信诺技术

不含硝酸盐环保型钢板搪瓷高温钛白面釉及制备方法

发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 年 1 月 28 日

复审

程序

3-3-84

附件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坐落

面积

m2)

租赁期

用途

租赁备案号

1

信诺技术

湖南千里

码模具有

限公司

易俗河镇贵竹路与海鸥路交叉

路口东南拐角处的钢筋混凝土

结构的厂房、双层办公楼

5,277.06

2020 年 10 月 15 日

2025 年 10 月 14 日

工业

生产

未备案

2

信诺技术

唐安君

易俗河镇贵竹路与海鸥路交叉

路口东南拐角处的钢筋混凝土

结构的半个厂房一、综合办公

楼七楼西头、侧门卫的一半

5,337.35

2024 年 7 月 1 日

2029 年 6 月 30 日

设备

制造

未备案

3

张亚彩

信诺技术

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新村楼

B 座

1,242.09

2025 年 2 月 15 至 2028

2 月 15 日

仓库

未备案

4

台山高华

中国铁塔

股份有限

公司江门

市分公司

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黄湾工业区

8.00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通信

建设

未备案

5

立基企业有限

公司

立基搪瓷

Unit G1, 16/F., Block 2 Leader

Industrial Centre 188 Texaco

Road Tsuen Wan NT,HongKong

274.00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3 月 31 日

办公

未备案

3-3-85

附件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

2023 年度

序号

主体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或确认文件

补助金额

(元)

1

公司

2022 年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2022 年湘潭市产业强市“千百十”工程专项资金名单公布

250000

2024 年度

序号

主体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或确认文件

补助金额

(元)

1

公司

国家绿色设计产品奖励

下达 2023 年第四批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奖励

类和补助类)项目的通知

300000

2

公司

创新创业大赛补贴收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一批创新型省

份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100000

3

公司

搪瓷釉料生产线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技术改造项目中

央财政补贴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局关于调整下达以前批次中央大气污

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3750000

4

公司

两化融合、智赋万企项目补贴

2024 年湘潭市产业强市“千百十”工程项目资金

150000

5

公司

外贸促进资金政府补贴

湘潭市商务局关于

2023 年外贸促进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

111100

6

公司

重点小巨人企业政府专项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

一轮专精特新方向

)的通知

2850000

3-3-86

2025 年度 1-4

序号

主体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或确认文件

补助金额

(元)

1

公司

天易经开区开放型经济奖励资金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

办法》的通知

124500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