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晟经世: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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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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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

873983 证券简称:华晟经世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二〇二五年九月

封面 二〇二六年一月

全文 条款顺序序号

全文 条款顺序序号根据修订后相应调

整顺序序号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5-055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

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

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公告编号:2025-055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

长一名。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

长一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公告编号:2025-055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一般管理制度;

(五)决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或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一般管理制度;

(五)决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或董事

公告编号:2025-055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

人数的比例应为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最多在 5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公告编号:2025-055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挂牌及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

立董事》规定的不良记录;

(四)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公告编号:2025-055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证券监管规则,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年限自

公司挂牌之日起计算。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公告编号:2025-055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赋予独立董事的

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其中重要资

料公司保存的期限为永久,一般资料公司保存的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告编号:2025-055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在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挂牌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告编号:2025-055

基于公司董事会结构的调整,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内容。

三、备查文件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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