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亮星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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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72638 证券简称:亮星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亮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亮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亮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亮星广告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

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

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

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

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公告编号:2025-028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辞职;董事未辞职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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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

股东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

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

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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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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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

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缺

额产生的空缺。

第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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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

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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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董事会秘书;

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

(十五)除须报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

,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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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

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

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

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

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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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的聘任与解聘;

(八) 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九) 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下的交易;

(十) 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下,或未超过 300 万的交易。

(十一) 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

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二) 董事会通过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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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

经董事长批准后送达各位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快

件、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通讯(传真)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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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

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

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第二十六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

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

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

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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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本人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经理没有

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按顺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

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

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

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

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

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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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

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

大投资事项、贷款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

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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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

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

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

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

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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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

人属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

(一) 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或其

配偶及 18 岁以上成年子女有该等情形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回避的。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

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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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 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

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对于需提交股东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决策对外投资的权限和金额按照《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决策程序

1、 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

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

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

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 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年度银

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亦可授权公司总经理

审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行使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

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

控制资金风险。

3、 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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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事任免程序

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提

交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

监事会据股东等提名确定。

(四) 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对有关事项进

行充分研究,以判断其可行性。认为可行的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指派专人或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

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

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立即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

机构的聘任。聘任程序为:由董事会指派人员或专门工作机构调查、

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提交董事会审批。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审计机构的聘任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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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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