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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39192 证券简称:智能交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和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称“本管理制度”
)
。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告编号:2025-054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公告编号:2025-054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
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本公司关联人发生第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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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
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
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50万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人民币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未达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金额标准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经营层会议审批。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决策的程序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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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四条的规定)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的规定)
;
(六)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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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二)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第十条规定审议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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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在不适用披露规定时可不进行披露)
。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
实意图,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第十条: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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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管理制度所述各项标准的,应适用本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已
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租赁房屋等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制定、
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
,均含本数;
“以下”
、
“过”
、
“低于”
等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