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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74449 证券简称:艺虹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需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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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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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二)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三)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四)邮寄资料、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五)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
关规定的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环境信息、社会信息、
治理信息、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
(五)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理念;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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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则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
收集整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和意见等信息及
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
(二)
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
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综合
查讯公司信息资料;
(四)
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五)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
政策和法规;
(六)
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
息;
(七)
保持与其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及相关企业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八)
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
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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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等情况后迅
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
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十一)
积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
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
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五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
第十六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应当做
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
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
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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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并依照规定进行相应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六章
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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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
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
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为其他股东
的权益提供保护,但已获同意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规定的除外;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
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
议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