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博小贷: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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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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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
831199 证券简称:海博小贷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08.2 万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
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082,0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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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科宇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
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万钲祥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全兴精
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等
七名法人及陈和灿等十名自然人。公司股东
名册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下发的名册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
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序
号
发起人姓名
/
名称
认购股份
数(股)
持股比
例
1
浙江科宇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
180,000,000
30.00%
2
露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60,000,000
10.00%
3
浙江巨星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10.00%
4
上海万钲祥金
属材料有限公
司
56,000,000
9.33%
5
东大水业集团
有限公司
36,000,000
6.00%
6
全兴精工集团
有限公司
30,000,000
5.00%
7
浙江三峰阀门
有限公司
24,000,000
4.00%
8
陈和灿
30,000,000
5.00%
9
周锋
24,000,000
4.00%
10 郭磊
21,000,000
3.50%
11 吴长明
21,000,000
3.50%
12 张建明
21,000,000
3.50%
13 陈月飞
12,000,000
2.00%
14 冯焕锋
10,000,000
1.67%
15 陈生汉
6,000,000
1.00%
16 周建峰
6,000,000
1.00%
17 钱震宇
3,000,00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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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合计
600,000,000 100.00%
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为净资
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18 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634,082,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
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
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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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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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提供
担保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上述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
3)提供财务资助;
(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理财、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
保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上述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
(
3)提供财务资助;
(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
(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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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投资等)
;
(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9)签订许可协议;
(
10)放弃权利;
(
11)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交易。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9)签订许可协议;
(
10)放弃权利;
(
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交易。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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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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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
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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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发生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
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
关经济工作
3 年以上。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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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非职工代表担任,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
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
5 年以上,或
从事经济类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地方金融工作
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
5 年以上,或
从事经济类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地方金融工作
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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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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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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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仅。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
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第二百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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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
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
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
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如公司与投资者发生纠纷,公司将首先积极
协商处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
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其届时
与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
裁。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
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相关主体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
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
体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如公司与投资者发生纠纷,公司将首先积极
协商处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
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其届时
与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绍兴市仲裁委员会
诸暨分会提起仲裁。
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
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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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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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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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规定,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补充及完善。
三、备查文件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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