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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874298 证券简称:嘉洋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嘉洋智慧安全
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特制订《嘉洋智慧安全科技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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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
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标准和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系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并承担披露信息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非上市公众公司需披露信息的范围以及本制度
中的相关规定,当所负责公司事务中涉及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应当主动报告董事会秘书,
并在董事会秘书确认该等信息是否为应披露信息前保持不公开状态。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以及公司具体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报告,当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疑义的,应当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咨询主办券商
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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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审议会计师针对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是
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中的要求。如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为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披露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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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
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在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公司应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
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
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相关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九条
自公司进入创新层之日起,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二)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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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并完成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价值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
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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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资产情形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负责编制提示性报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对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之信息披露标准进行审查,属于
应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作为记录人,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应当编制临时公告及时披
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董事会秘书在决议后应当及时编制临时公告并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交
付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编制临时公告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按照章程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并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董事会秘书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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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披
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
要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
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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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
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
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联系相关责任部门或负责人了解具体原因,并及时
披露原因、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八)公司面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分层调整情形的;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
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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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
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报告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
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
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
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
人)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提供相关材料
(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
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相关
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
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且
暂无接任人选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公告编号:2026-00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编制及执行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披露信息的,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
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
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负责,避免披露信息或报告内容表述
存在歧义、误导投资人的情形,董事会秘书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提供或公司拟披露
信息存在遗漏、不实或尚存疑惑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或事项具体负责人进行核
实,不得披露尚未核实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
诺书”
)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规定的平台发
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或媒体外,还可刊登于主办
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
投资者或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若对于某些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
拒绝回答。要求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
公告编号:2026-004
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对公司股价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类未披露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投项目、合并、重组、分立、经营方针、策略调整、重大研发项
目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应作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等应当负责监督公司内幕消息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防止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以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为原则,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或高管层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的方案
时,实现确定参与人员,以使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合理、必要且可控。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
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应披露信息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当说明该信息可能涉及需披露的理由,并提交该重大信息相
关的佐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意向书、提交董事会议案、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或
舆情信息等等。董事会秘书核实材料及说明理由认为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编制相关报告并
完成披露,认为佐证材料不足以使披露信息完整、充分的,应当及时核实或要求具体责任人
补足资料。
公司已经完成信息披露的事项,其信息报送部门、报送信息的说明、佐证材料以及董事
会秘书对信息的核查、审查记录、公告草稿等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保存。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
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
负责人)核准。
公告编号:2026-004
第七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挂牌适
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细则》有冲突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细则》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