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亚药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19
发布于
福建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

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2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

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

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

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

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

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

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

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二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

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

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

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

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公

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公告编号:2025-042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

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

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

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

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

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

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

(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

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公告编号:2025-042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

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

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

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

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

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

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

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及融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

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

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公告编号:2025-042

第十六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

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

程序,严格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

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编号:2025-042

4、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

,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