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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
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2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
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
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
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
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
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
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
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二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
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
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
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
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公
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公告编号:2025-042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
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
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
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
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
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
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
(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
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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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
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
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
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
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
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
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
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及融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
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
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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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
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
程序,严格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
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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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
,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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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