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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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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
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
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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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按本条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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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董事
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出租资产等交易事项
(受赠现金资金除外)
(以下简称“交易”)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会进行审
议:
(一)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
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交易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
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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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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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
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
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以传真方式送达;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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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
;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国)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
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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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并执行以下原则:
(一) 选举董事投票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
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投向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 公司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
己应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三) 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
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对得票
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并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当对股东身份进行验证,并对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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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留存。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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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董事会报告;
(二)监事会报告;
(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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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四) 修改《公司章程》
;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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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的董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
与《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连续 180 天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连续 180 天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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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但得票数少于参加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者不得当选。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
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计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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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出现董事、
监事或董事会秘书因法定事项导致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仍在履行职责的情况的,公
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上述人员的补选工作,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
公告编号:2025-034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
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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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