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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3
证券代码:872941 证券简称:茹娣股份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佛山市茹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佛山市茹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南通和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在南通市数据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471124。
第二条 佛山市茹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南通和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71124。
公告编号:2026-003
第七条公司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采购代理服务;服饰研发;服装服饰批发;
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
包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
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
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
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采购代理
服务;服饰研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
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销售;母
婴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
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
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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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物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
管理;品牌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
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品牌管理;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
食品(预包装)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
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 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 万股,暨已发
行的股份数为 600 万股,均为设立时发行的
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对发行的
股票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对发行的股
票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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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
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
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
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
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
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期间。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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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
会应当设置会场,并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公
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对参会股东身份
进行验证并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留
存视听资料。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均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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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具体方式、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确定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披露
的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权登记日;
(四)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披露的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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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七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
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
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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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
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每一单独或共同
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
人数。
(二)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
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每一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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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拟选人数。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关联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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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
重大投资;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与关联董事有关的事
项。
董事会应当协助股东会制定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决
策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现场、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
采用现场、书面表决方式,也可以通过电子
通信、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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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
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时,监视人员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辞职报告未
生效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
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时,监事的辞
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生效。辞职报告未生效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
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公告编号:2026-003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生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
规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
露办法》。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将发起人股份与现有股东股份写在同一表格,
经与工商监管部门的确认恢复为第十八条描述发起人股份,现有股东股份另以附件形式表述。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提
示,公司按照《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
三、备查文件
《佛山市茹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佛山市茹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