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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430184 证券简称:御华堂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御华堂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御华堂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1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主要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董事会
审议、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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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指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与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联络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应予以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
第八条 公司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
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
简称“承诺书”
)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起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起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
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诚信、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
示在公告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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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主办券商,经审查后由主办券商
递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给主办券商。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平台是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责任: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与主办
券商、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准备和递交
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材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
(四)负
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
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及董事、对外提供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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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
(一)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二) 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需组织协
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
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起两个转
让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作出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
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
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以董事会名
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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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监事审核签字。经审批通过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及备
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与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备查
文件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
均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撰稿或审核;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
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遵守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差异
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确保定期
报告的编制质量和按期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及时通过主办券商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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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通过主办券商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
文件。
第五章 临时报告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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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遵守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公司的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差异化规
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股转
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
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
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规定的,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起两个转让日内将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起两个
转让日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起两个转让日内将经与会监
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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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涉及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起两个
转让日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起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
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
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
体安排。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起两个转让日
内,将审议结果按相关规定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记录。
第七章 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
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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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三)一
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八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七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
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
关资料,并视情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
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
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
个转让日内披露:(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三)法院裁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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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五)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七)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八)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九)公司董事会就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十)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董事
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
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
公告编号:2025-038
务,不得在任何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七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
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
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
转让日内报主办券商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
、
《信息披
露规则》
、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本办法未规定的,应以效力层级更高的规
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并修订。
北京御华堂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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