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3143 证券简称:绿能农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
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下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
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
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两日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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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对书面提议进行审核,提议
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之规定的,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提案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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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短
信通知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等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召开。。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微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或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以微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并
在会议召开两日内将纸质签字版表决票邮寄给董事会秘书。会议以通过微信或者
电子邮件实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可以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和书面等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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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应当在监事
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未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也未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制,经股东会审核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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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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