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山由帝奥: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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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山由帝奥节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5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三章

附则 .................................................................................................................................... 53

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山由帝奥节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常州山由帝奥绝缘材料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8803A。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山由帝奥节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

Jiangsu Sanyou Dior Energy-saving New Material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 10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七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章程

2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低碳节能、创新科技、诚信经营、稳健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

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

品销售;箱包制造;箱包销售;弹簧制造;弹簧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新材

料技术研发;消防器材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章程

3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票是公司签

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

的集中登记。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时,公司原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500 万股,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公

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证照号码

持股数

(万股)

持股股

权(%)

出资时间

1

糜强

44030119********11

1540

44

2015.8.31

2

糜玥崎

44030119********21

420

12

2015.8.31

3

徐剑

32040419********21

420

12

2015.8.31

4

糜玥霄

32040419********10

420

12

2015.8.31

5

常州山由帝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2*开通会员可解锁*2

700

20

2015.8.31

合计

35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4572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章程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章程

5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章程

6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数据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章程

7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表决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章程

8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章程

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章程

10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章程

11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

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章程

12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但交易涉及购买或

出售资产的,需同时按照第四十一条(十一)款的标准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如下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融资(如银行贷款)事项;资产抵押(或质

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章程

13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本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

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公司对下属非公司

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本款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章程

14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书确定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会议通讯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章程

15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章程

16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章程

17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

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章程

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章程

19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章程

20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章程

21

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章程

22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

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关系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章程

23

股东会对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事项涉及本章程七十九条规定的

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章程

24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

股东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监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

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会会议

召开之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三)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以及增补董事、监事缺额、更换董事、监事时,

前款所述提名比例保持不变。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

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

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

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

章程

25

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

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及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章程

26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章程

27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章程

28

截止日。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章程

29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

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

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五)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宜;

(六)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

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

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章程

30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不少于三年。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章程

31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章程

32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

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决议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章程

33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二)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单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超过 30%,或绝对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

(三)与银行贷款、银行授信等相关的单项合同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上述交易,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上述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和本章程、相关法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和本章程其它关于总经理职权的规定由总经理批准或其授权

下述相关职能部门决定,但董事会、股东会认为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除

外。若公司总经理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则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六)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章程

34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

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

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

前通知,直接召开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章程

35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但董事会审议依照本章程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审议依照本章程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时,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章程

36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及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

章程

37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总经理辞任时应当

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辞

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章程

38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在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

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

金往来的规范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章程

39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 1 名。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

章程

40

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

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补选。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章程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章程

41

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两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

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

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

章程

42

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

章程

4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章程

44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做出决定或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之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具体包括:

1、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公司通过互联网、投资者热线等方式,与中小股

东就利润分配相关事宜保持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就中小股东提出

的相关问题及时答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章程

45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章程

46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章程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章程

48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章程

49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章程

50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章程

51

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

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

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

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公司以获同意到境内证

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为,

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回应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主要包括: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章程

52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八)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二百零三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公司

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投资者也可共同申请

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联合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资

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

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章程

53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

章程

54

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山由帝奥节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0 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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