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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35505 证券简称:光音网络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监事,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股东会对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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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
东会、公司和职工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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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六)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主席提交提议并签名,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内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收到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对书面提议进行审核,提议符合下
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 提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 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确认,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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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提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监事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须在获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赞成时,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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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未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也未对其不同意
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或监事会允许公开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应负有决议内容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其他人员执行。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下次监事会会议上通报之前会议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