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森爱驰: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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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3573 证券简称:森爱驰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中所有章节条款涉及“股
东大会”的字段。
《公司章程》中所有章节条款涉及的
“股东大会”字段,统一调整为“股东
会”
。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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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医院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
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医用产品研发;医疗器械制
造;临床检验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体外诊断试剂、卫生用品、文化办
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日化用
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批发;医
疗设备、医疗器械及零配件、电子产品、
机电设备、办公设备批发、零售、租赁;
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开发、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建筑装修
装饰工程、环保工程施工;自营或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限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医院管理;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服务);会议及展
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
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
医学研究和实验发展;进出口代理;技
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
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
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
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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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之
日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
所上市交易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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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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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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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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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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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述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
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上述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
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书面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股东发出股
东会书面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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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股东会议事规则需报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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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七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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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
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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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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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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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九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第八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 2 年内
仍然有效。
第九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 2 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八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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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或者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可
随时召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或其他通讯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经全体董
事同意,临时董事会可随时召开。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书面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邮件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书
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
或电话会议方式 (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备)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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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第八十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八十二条关于忠实义务
和第八十三条第(四)
、
(五)
、
(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八十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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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监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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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
传真方式、电子通信或其他通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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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进行的,以传真日期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进行的,以传真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或者国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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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九条第(一)
、第(二)
、第(四)
、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第(二)、第(四)、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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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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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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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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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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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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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十九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则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
三、备查文件
《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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