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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32
证券代码:874494 证券简称:新涛智控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治理制
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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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
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
构,其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年度具体考核和薪
资水平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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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按年支付;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
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
据实报销;
(二)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
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外部董事:公司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除股东会另行作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发放
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
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
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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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其他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
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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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3 日